3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的主要方式
3.1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平台入股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代表模式是南海模式,尔后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有所扩展。1992年,广东南海市率先试行了新的土地制度——土地股份制,进行“三区”规划,把土地功能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然后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承包权折成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农民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然而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非常有限。
徐向龙将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概括为三种形式: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土地一起折价入股,参与股份合作组织的利润分配。二是仅以土地折价入股,参与入股土地产出的利润分红。三是以一个生产项目为主,吸收土地入股,参与项目产出的利润分红。李淑晶、公德俊总结出另一种开放型股份合作制,即以街道乡为核心、以村为股份单位组建股份合作企业集团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以及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吸收周边地区农户土地人股。
刘明正,吴一平综合了各地的实践情况,总结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作法有以下四个方面:(1)土地折股量化,使实物土地货币化。(2)股权配置。(3)产权界定。(4)管理组织形式。
3.2以留用地项目为平台入股
齐恩平,尚姝提出留地安置入股是可以使失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解决失地农民的入股的资本问题的方式,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留用地作价入股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能源、交通等项目的合作开发建设,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戴文良,叶永祥以杭州为例将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及合作方共同入股设立项目有公司,派遣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共同进行留用地项目开发。另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项目的实际开发经营,仅象征性的派遣部分人员到项目公司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承包给股东合作方经营,由合作方保证每年一定的固定分红。政府有关部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做了限制,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在51%以上,处于控股地位。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回报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析产分得51%的房产;二是以补偿土地收益的形式固定收益;三是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
洪宇华总结了上海郊区农村在征地中推行的农民集体留用地制度,认为该制度是在规划征地面积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农民集体用地,用于二、三产业开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股份化、股份资本化,让农民享有稳定和长期的土地收益回报。主要做法是,留用地在征地规划面积中的比例大致为5%至10%,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产业开发,开发内容可以是建设标准厂房或标准仓库,也可以建立配套的服务设施和市场设施。开发所得可以作为农村补充合作医疗等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享有长期收益。
3.3以信托管理为平台入股
洪宇华概括了农民集体土地股份信托管理模式,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集中流转到村,再由村流转到镇农民集体土地股份信托管理中心,由信托中心进行经营,农民享受分红。其主要做法是:一是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对所有权进行作价入股,对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二是解决好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向,由农户集中到村,再由村集中到镇农民集体土地股份信托管理中心。三是解决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向,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进行入股,由村集体组织作为大股东参股镇农民集体土地股份信托管理中心,享受红利分配。四是解决好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由镇农民集体土地股份信托管理中心与镇土地开发公司签约,确保中心能稳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孟晓苏认为,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下,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将建设用地或者宅基地集中交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土地信托机构按照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交易方式可以是收取土地租金,也可以是作价入股,作为农村集体或者农民的长期土地投资。
4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结构特征及社会效应分析
4.1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结构特征
从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制度探索可以看出,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土地产权实现形式。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为基础,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集体只保留部分收益权和最终处置权,土地的占有权和受益权则分为两部分,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民个人所有。沈萍等认为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使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此时“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其入资的企业则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