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科技论文 > 农业论文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股”形式研究综述_土地入股-论文网

时间:2014-03-05  作者:王琳

论文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是创新性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是值得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的“入股”方式进行文献调研,对近年来学者比较关注的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方式进行分类整理、对“入股”流转形式的产权结构特征、社会效应、问题对策及实施条件进行总结,以期为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的进一步探索研究提供思路。
论文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入股,研究综述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进行了研究,大概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涵义、现状、问题及原因的探讨。吴丹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涵义、主体、客体、分类、方式以及基本特征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李政,冯宇结合当前北京、成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并提出治理对策;赵亚莉、吴群将集体土地隐性流转的原因概括为政府失灵导致集体土地市场的缺失以及制度障碍成为的羁绊。二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模式的研究。程世勇通过实证研究,将北京地区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分为:农村建设用地自办产业模式、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模式以及农户主导的宅基地交易模式;陈会广,陈利根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总结出了南海模式、古田模式、苏州模式、湖州模式、安阳模式、芜湖模式、顺德模式以及成都模式。三是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探索。袁枫朝,燕新程通过对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与用地企业三方的博弈分析,总结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是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陈健则探索构建了收益分配机制。彭文英,洪亚敏则提出明确流转收益分配主体、构建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技术理论支持体系等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四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研究。李芳芳,程久苗,王晓霞,蒋一军等从产权角度出发分析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土地产权制度残缺、产权流转不畅、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特征显著以及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并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的构建要结合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等进行。五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出路探讨。黎平,陈利根,龙开胜等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让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法化、统一地权、落实集体土地民主、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要从修改流转立法、明确流转主体、合理分配流转收益以及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改革。

从现有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来看,有不少学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流转是一种可以使产权明晰、农民权益得到长远保障的有效方式,但具体入股的形式在集体建设用地中式如何实施,其在产权结构上具备哪些优势,会带来何种社会效应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使用的客观条件等方面不够系统和完整,本文则围绕这几个方面。

2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流转政策法规梳理

集体建设用地入股是主要的流转方式之一,是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到拟设立的企业,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并参与分红,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的经济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入股、联营的方式进行流转是从1988年开始。1988年底,《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歧缴纳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用地问题。”

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此外第三条第十三款明确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2005年实行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被视为“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次土地流转改革”。《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指出,“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这进一步强调深化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全国试点工作的开展。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隆冬安全高产管菜四任务-论文网
下一篇论文:农田雨水资源的收集与节灌技术-论文网
科技论文分类
科技小论文 数学建模论文
数学论文 节能减排论文
数学小论文 低碳生活论文
物理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网站设计论文 农业论文
图书情报 环境保护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化学论文
机电一体化论文 生物论文
网络安全论文 机械论文
水利论文 地质论文
交通论文
相关农业论文
最新农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农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