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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1-04-18  作者:秩名
(二)侵害会计资料使用者利益
 

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客观、准确提供会计资料的要求,不仅是单位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且越来越广泛影响到相关会计资料使用者,对其及时掌握、全面了解、有效利用,将取得合法权益的保障。诸如企业的政府、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他们投资的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外所公布的有关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和真实性,而会计不诚信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保障,消减其投资关注热情,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三)危害会计人员自身形象

少数会计人员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有的追求利益,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律观念,会计职业道德伦丧,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部分社会中介机构违背准则,弄虚作假,充当被审单位的保护伞,做出虚假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从业人员不讲诚信,其最终结果,轻者调离会计岗位,重者将按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极大地破坏了会计队伍良好形象。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初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这就给不讲诚信的人有空子可钻,恢复会计诚信绝非一蹴而就。造成会计师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指责、愤怒之余,我们应冷静的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会计和会计从业人员,胆敢以身试法?我们的会计、审计制度存在什么漏洞,使造假舞弊者有空可钻?现实中,会计诚信原则缺失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利益驱动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化,利益取舍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了多领域道德冲突,致使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精神,在少数主体部门那里被扭曲,表现出不讲信用和规则,不择手段的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行践踏信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名义下变得心安理得,小集团利益占了上风,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使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同时,非诚信行为的收益高而成本低、风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恪守诚信原则呢?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社会平均的诚信水平也就越低,整个市场的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关键时刻就出现了诚信的原则问题。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二)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不健全

1.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完善了不少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

(1)部分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

(2)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等。

(3)有些会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并不是很完善,执行起来可"变通",很容易得“利”。

这些漏洞在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滋长提供了温床。另外会计道德规范还不够健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造假者有空可钻。如:目前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尚缺乏与之平行的民事赔偿机制,特别是缺乏股东集体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使广大中小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以集体诉讼的形式向违法者提出索赔。论文参考。一旦此种规定出台,违法者最可能的下场是倾家荡产,甚至连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不可能有。

2.市场制度的不健全

(1)市场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优胜劣汰,最终加剧贫富悬殊,少数人获得较大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经济上的弱者,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执行对于强者有利的诚信原则,若获得相同的利益,付出的成本将远远大于经济上的强者付出的成本。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而不被淘汰,只有采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

(2)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信息量空前增大,且瞬息万变。加上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没有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及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给不诚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三)会计失信罚责不当

尽管《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总的说来产生会计虚假信息的风险仍然较低。论文参考。《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是处罚力和威慑力不足。同时,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上看,90%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形式,而有限责任制可以使其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获得高额利润后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客观上助长了从业者的冒险心理,必然使CPA在“让客户满意”的幌子下弱化其客观公正职能。如果法规能够具体明确规定处罚的主体、标准、责任人及标的物等,并由国家在规定时限内强制执行,那么会计诚信缺失将会有所收敛,而在现阶段由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执行难”、“难执行”现象还时有存在,造假的成本远小于获得的利益。可见处罚不力是会计诚信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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