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明确承认和界定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
隐性养老金债务是对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实行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中已经退休和在职人员的养老金支付。论文参考网。这些人在旧体制中承担了支付原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任务,却在新制度中没有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但不能由此而否认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而且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体制更替所造成的,因而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明确承认和界定隐性养老金债务,不仅切实保护了这些人的合理利益,也会因此而减少体制转轨的压力,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1.1.2 适度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减轻隐性养老金债务负担。
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既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长远发展的方向,又符合减轻隐性养老金债务负担的需要。但由于退休金“刚性”的存在,以及提高全社会(包括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内在要求,在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时,不仅不能降低这部分人退休金的绝对水平,还应随物价水平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作适当调整。我们的目标是通过适度降低退休金的相对水平(相对于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来尽量减缓隐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1.1.3 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专项补偿基金。
为了切实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措资金,建立专项补偿基金,专门用于清算隐性养老金债务:(1)以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为契机,拍卖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用于支付隐性养老金债务。(2)设立专门税目,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抵补隐性养老金债务;(3)资金不足部分.通过发放长期政府债券予以解决。
1.1.4 建立适宜的清算制度,彻底、合理地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
可以考虑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完成体制转轨。在这种方式下,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仍旧按照旧体制用专项补偿基金逐年支。对于那些曾在旧体制下工作但仍没有退休的人,其缴费不足年的,用专项补偿基金补足l5年,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将其个人账户建立以前的贡献全部计算清楚,井建立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计划,在退休后用专项补偿基金逐年给予一定补偿。建立这一制度,就可以减少旧体制下的不确定性,消除体制转型的阻力。随着旧体制中最后一个人的去世,这一清算制度即宣告结束,从而彻底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实现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平稳过渡[3]。
1.2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新问题
1.2.1 在企业转制中,缴费人数、参保人数锐减。
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后社会保险关系没有接续上,从而导致实际缴费人数、参保人数锐减,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后一次性买断工龄。而民营企业又不够重视社会保险,没有给返聘人员续保,从而导致参保人员流失,改制企业“断保”人员估计达40%以上,基金当期收缴率下降了l0个百分点[4]。
1.2.2 我国提前进人老龄化社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沉重的压力。
据专家测算,缴费人数每减少一万人,社会保障基金即减少2000万元。在基金收入减少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却在增加,除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刚性支出外,我国每年新增领取养老金人数以10%的速度递增。据报道,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日趋严重,1998年中央财政补贴数十亿元,1999年补贴近200亿元,2000年超过300亿元,到2002年达到500亿元,2003年达到780亿元[5]。
1.2.3 扩大覆盖面及提高征缴率难度增大。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基金收缴困难。但也存在一些企业法人代表参保意识淡薄,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的现象。另外,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原国有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离岗、下岗职工和身份置换新型的民营企业正在崛起,而民营企业受政府保护,只顾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障,个体从业人员和农民工一样处于灵活就业的状态,从而增加了社会保险工作的难度,参保人员已严重丢失[6]。
1.2.4 社会保险法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进行了很多年,但大多数社会保险的实施主要靠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办法条例等,没有专门的法律。这是造成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拖欠、拒交社会保险费、漏报参保职工的一个深层原因,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1.2.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开展了,但成效不大,进展缓慢,投保意识薄弱。这在某种程序上制约了人事制度的改革,影响了不同单位之间职工的正常合理流动。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着差距较大的现象。
2 发展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主要途径
2.1 完善养老保险体制
针对养老保险难以消除的收支缺口及个别地区因不能足额发放养老金形成新的拖欠等现实,有关部门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大胆探索养老保险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和缴费制度,建立“多元筹资,缴存到位,发放及时,运转安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使之调动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对恶意逃费、拒不交费的行为,法规上应明确除经济上的处罚外,还应追究个人的责任,以净化缴费环境。为强化养老保险费的支撑能力,缓解财政的压力,要着重加大养老保险征缴使用管理的力度。加强对经济效益比较好的行业和企业的日常申报检查,使其应缴尽缴,及时入库;对职工收入高的单位实行重点跟踪审计,从根本上避免企业少缴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外企、私企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覆盖面,壮大养老保险征缴的费源。按转变职能的要求,政府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公开和透明,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契机。
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调查报告、信息反映等载体及时向政府、人大等领导机关传递社会保障工作的最新情况,将问题和情况及时送入领导决策层,便于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同时适时地公布群众关心的养老保险项目的工作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还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布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扩大政府监督管理的影响,增强审计等部门依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为确保养保险费的及时入库和征收资金的安全,有关部门除在人力、财力上加大投入,确保代征部门缴费渠道顺畅外,应改变代征收的缴存方式,减少征缴过程中资金的滞留和避免不安全因素,保证让保资金的安全平稳运行;还应加大对街道办事处在保费征收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加强日常的对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促其严格规范征缴行为,推动社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社保、地税部门应根据养老保险征缴各环节的实际工作情况,协调和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顺畅进行。全社会都应加强社会保障征缴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监督,推动社会保障工作在东北一些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顺利推进和良性运转。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保障工作良好氛围的形成;同时定期公布企业缴费情况,特别是对恶意逃费和拒不交费的单位定期曝光,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置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之中,增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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