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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问题_现状

时间:2012-05-25  作者:戴必明

论文导读::求越来越高,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其独立性直接决定了审计服务的质量,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不高。本文从介绍审计独立性的涵义入手,从我国审计独立性缺失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造成独立性缺失的具体原因,并相应提出了增强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现状,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一、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赖以生存并得以发展的灵魂。其中,独立性又是灵魂中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旦丧失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取信于投资大众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条件。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中指出:“独立性的含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例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

由上可知,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社会公众通常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讲,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并不高,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放弃其应有的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无独有偶。第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力不从心,导致注册会计师造假后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成本比较低,其以后的执业不受影响,古井贡的签字会计师和银广夏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正是这样的注册会计师,但仍光明正大驰骋于中国资本市场论文网。第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经不起考验,职业环境在逐步恶化,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想让自己与被审计单位“同流合污”后不受追究,又想维护中介机构的潜规则。第四,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恶性竞争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了争取客户,往往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在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丑闻不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质疑,致使会计行业信誉急转直下的大背景下,各相关监管部门不是继续 “病急乱投医”,找洋医生看病,而应分析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缺失的具体原因,反思该采取哪些措施加紧从制度上保证中国审计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影响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影响了独立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整体信用环境不佳,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中,低信用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得更多额外收益,或者是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低信用者的最佳选择是不讲信用。审计人员有限的工作能力也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注册会计师行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但目前执业队伍的现状与行业发展的自身要求相差甚远,从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来看大学以上学历的仅占32%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其一贯所审计的行业较熟,但往往对另一行业不熟悉,在业务上不熟练,造成很多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另外,很多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差错后,对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利益无法抗拒现状,并且其考虑到在现行制度下,造假后被发现而受惩处的几率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赌博的心态,因此也会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

(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组织形式的弊端难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本质的,采用人合组织形式的合伙制既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国际惯例。但我国现行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最本质的区别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所有资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负无限责任,这一特征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监督,因此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会冒“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风险;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且投资人之间无连带责任,显然, 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利益大于赔偿额时, 就可能屈服利益而满足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进行职业冒险,从而丧失审计独立性。

(三)事务所之间容易形成恶性竞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

有研究表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数量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的特点。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环境,招揽和保留客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会计师事务所会为了招揽生意而进行恶性竞争,采用低价收费等一系列违规手段,导致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恶性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了争取客户,在独立性方面做出让步。这必然导致审计报告的可信度降低,也败坏了行业声誉,还影响到正常的审计收费,形成恶性循环。

(四)被审计单位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独立性风险增加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股权高度集中且不能上市流通是其一大“特点”。董事会成员主要来于自家,且他们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更是普遍,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使得企业真正的控股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事务所的聘请及报酬不是由股东而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决定。又因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在与审计人员的抗衡中,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解雇及收取费用中往往占优势,一旦注册会计师屈服于外界压力而不报告其不当行为,就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增加了保持独立性的难度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现状, 但还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另外,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性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但是,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对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众利益观念,使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习惯。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组织有关的职业道德宣传活动。

(二)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90%以上采用有限责任制,但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很难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又因为我国审计市场不够成熟,审计环境不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都不大,所以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很小。但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利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命运紧密相关,从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意识,自然也更能抵御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压力,比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更能保持其独立性。因此,应积极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应研究推行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伙制配套政策,可以在税收政策和事务所设立条件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选择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三)规范审计收费,引导合理竞争

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现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规范审计收费,以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过分依赖,出现独立性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过低、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手段进行监管现状,防止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不合法的勾当,可以明确规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压低审计收费、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取审计客户的,应该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论文网。相关监管部门还应严格限定审计收费的最低标准,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对一个客户或某一相关联的客户集团的收费占到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应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强制性要求,严格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恶性竞争。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委托代理关系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严禁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目前“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以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力。虽然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增设审计委员会,并赋予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但《准则》又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这表明,聘请或更换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董事会,这样只是新瓶装旧酒,被审计对象和委托人还是合二为一。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改为:“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决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这样他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注册会计师法》、《证劵法》、《公司法》, 进一步完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使之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增加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为追究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彻底改变其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此之上,建立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使民事处罚成为最主要的惩治手段。有关部门应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同时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主体,从而为法院正确审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审计职业界应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准则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现状,使其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本依据。

(六)建立有利的监管机制

再完善的法规体系,如果执行不力,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法律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办事,严厉打击审计过程中的造假和欺诈行为,使该行为一经被查实,无论当事人还是其所在的事务所都应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以促进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增强。同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监控组织,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会应有的作用;明确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限,防止注册会计师由于自身利益而受委托人摆布,确保审计的独立性。针对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普遍不高的状况,检查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从而增强信息使用者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信任度。独立性是现代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的生命所在,既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约束,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审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3]叶檀.仅仅声讨德勤是不够的[Z]. 新浪财经每日经济新闻,2006,3,23.
[4]张景宇.17亿!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造假丑闻[N]. 中国经营报,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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