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立法的具体措施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约束其发展。虽然我国已有《预算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但这些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主要参照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立法的推出是势在必行。立法应针对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种问题和弊端进行纠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划分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职责和义务。针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责任不明、权责不分这一现象,首先应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在其权限内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政府担保不适用《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因此也就无法明确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新的立法首先对于政府的权限作出规定,其次政府在权限内的职责和义务也应该进行细分。新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规定对于市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无权建立融资平台,同时,对于融资平台的规模、可贷资金的限额、时限、责任等也要做出明确规定。除上述外,禁止政府官员再在融资平台任职,负责平台公司的运行与决策,以免出现利益冲突,尤其是高管更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考虑到融资平台涉及的资金规模较为庞大,平台公司员工的选拔可以通过外聘来选拔优秀的、具有专业金融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才来担任要职。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官员职责与融资平台公司利益的冲突,避免混淆;另一方面,专业人才能够使公司运转更专业化,效率最大化。
(二)建立担保准入和失效的惩罚制度。由于政府的“担保函”更多的属于信用担保,缺乏约束力,因此,对于政府担保物应建立担保准入制度。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方式看,抵押物包括土地、房地等,质押物包括土地出让收益权、城市维护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等,保证方式多为政府融资平台之间相互担保,或者是政府承诺函、安慰函,从实质上看,上述担保大部分属于无效担保。 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立法应该严格明确担保物的范围,将一些无土地使用证、政府机关办公楼、不具备可转让性和变现性的资产剔除出担保范围,可以以现金流等作为担保形式。对于担保物的准入要严格审批,严禁不合格资产作为担保物。对于担保物的失效要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实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一旦担保物失效,要求债务人不足资本金或追缴扶持资金,对于单户担保贷款超出规定水平的责令期限整顿。
(三)健全各类风险防控机制。
1、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划、审查制度。对于地方融资平台的规划应从其投资项目着手。许多在建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其实不一定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例如一些偏远地区大兴土木、修建高速公路,但是其建成后的利用率却极低,因此,控制风险应从源头抓起。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的项目应做系统的规划,真正做到“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切实符合居民的生活需求,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项目审批后,还应对资金的去向、项目进展、还款来源不断跟进、审查,保证资金落到实处,同时也确保还款源充足,降低风险。
2、建立内部协商制度。对于银行无法完全监控政府财务、信贷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银行和政府部门可以协商,就具体内容和相关事宜提出方案,发挥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彼此互通有无,尽可能使信息公开化。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政府相机抉择,还应该建立相应的问责制,通过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来达到约束的作用。政府担保不能只流于形式或者口头承诺,应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欧洲债务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也有可能破产倒闭论文格式范文。为了避免政府自身出现问题,应首先对其进行问责,让其对自身有约束力,从而才能真正的降低政府的潜在风险。
4、建立风险披露机制。适当的进行信息披露也是进行风险监控的一部分。信息披露不仅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还包括项目的建设情况、未来现金流、平台公司的运营等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机制其实是一种隐形监控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加强平台公司的责任感,约束其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让金融机构和普通老百姓及时了解到平台公司的情况,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四)限定融资平台建立门槛和退出机制,保证融资平台健康运行。一系列刺激计划的推出令各地融资平台公司遍地开花,降低了准入门槛。事实证明,过多的融资平台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新法应对融资平台成立的规模、经营业务、法人等成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适当调高准入门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提高融资平台的整体质量。
此外,中国银监会发布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透露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会受到打击,随后许多商业银行立即停止了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项目协商,甚至正在执行的项目也宣布暂停,等待管理部门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这意味着政府融资平台不得不面临着如何退出市场的问题。冒然地停止合作项目协商及在建项目必定会产生蝴蝶效应。因此,立法还应明确对于现存的一些不合理的及过多的融资平台应如何退出市场机制,给政府“减负”。针对这样一些缺乏效率的平台公司,立法应勒令其解散,或者可以剥离和拆分其优质资产及不良资产,将不良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对于一些优质资产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被其他有实力的公司收购。其次,对于一些已经完成其职责的融资平台公司也应要有相应的退出方案,例如可以通过收购与兼并的方式,即将一些需要退出市场的平台公司与一些有实力的或者高一级的平台公司兼并。如果有的平台公司运转期间效益良好,其经营业务具有一定的附加值,也可以考虑增加其运营业务和服务项目,改变其运作模式以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扩大内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融资平台的出现也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这一融资平台,应通过专项立法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以确保其稳步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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