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类型
路径依赖有两种基本类型:诺思路径依赖Ⅰ和诺思路径依赖Ⅱ。诺思路径依赖Ⅰ指的是某种初始制度选定后,在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向同方向配合下,具有报酬递增的效果,能产生较好的适应效率,即某种制度一旦被社会认可而进入特定的路径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一种具有效制度演化轨迹将允许组织在环境的不确定下选择最大化的目标,促进组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去认识和舍弃相对无效的选择,从而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诺斯路径依赖Ⅱ: 某种制度演变的轨迹形成后,初始制度的效率降低,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利益集团压力等因素影响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 甚至开始阻碍生产活动。但是一些与现有制度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只会加强现有制度,使得这种无效的制度变迁的路径持续下去而进入了“锁定”状态。这是一种恶性的路径依赖。这种制度只能激励进行简单的财富再分配,却给生产活动带来较少的报酬,也不鼓励增加和扩散有关生产活动的特殊组织。结果不仅会出现不佳的增长实绩,且会使其保持下去并得到自我强化。[9] 这两种制度变迁轨迹的划分,反映了路径依赖中的两种极端的情况。而现实世界中的制度变迁的演化轨迹往往是两种情况的某种混合。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Ⅱ的这一状况。
四、制度变迁中的非政府组织路径依赖性表现
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变迁过程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路径依赖强调:制度选择不仅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也受到现行制度安排、权力关系、政治斗争、和传统文化的约束。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10]由此得知,在非政府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经济学论文,不仅会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政治权力、传统文化、现存制度安排等因素也会约束非政府组织制度的选择和进一步的变迁,强化非政府组织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我国非政府组织虽然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但是其发展的效果仍然不尽如意,还能看得见不少计划经济的痕迹。这说明当非政府组织制度演进到一定的阶段时,除了历史背景的约束以外,政府组织、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非政府自身组织结构等方面在非政府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凸显出强烈的路径依赖性,从而不断地强化非政府组织的初始选择。对于非政府组织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具体表现,我们作以下的详尽分析。
1.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主导行为
(1)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严格控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包括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一切,都在政府直接管理之下。之后形成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成立新社团所需要跨越的“门槛”包括:一是政治门槛,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在某一个政府部门之下,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机关必须对该非政府组织负政治领导责任;二是资金门槛,全国性社团需要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地方性的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的社团需要3万元以上的资金;三是会员门槛,新社团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免费论文。[11]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的非政府组织负责,却不能从中获益,从而导致政府部门对申请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民间成立的组织),大多采取推脱的态度。许多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或者是不登记。与双重管理体制向并行的规定原则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原则等。这些原则均遗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对社会事物采取统包统揽的行政管理手段,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发展。
(2)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运作方式的干预
我国目前的非政府组织有相当一部分非政府组织是通过获取政府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是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其领导成员往往由政府公务人员所兼任或属于政府公务员编制。在笔者对广西百色(德宝县和田林县)非政府组织运行机制的调研中发现:55.1%的会员认为其所在的协会负责人在政府部门担任过职务。政府部门迫于财政压力会压缩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费支助。在缺乏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控制必然会减弱。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论文,政府部门往往会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太多是我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各级主管单位通过对非政府组织行使管理权和控制权(在实际运作中还可以通过规定社团的工作内容来予以实施),使得非政府组织运作方式适应政府的需要。在政府选择模式下,社团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而不是其会员或者是社会公众。政府成立非政府组织时的动机,不仅决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宗旨,而且还决定了非政府组织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中的命运。一些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非政府组织会因为政府在改方面职能的加强而有一定的发展。
(3)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方式行政化
我国政府资助非政府组织以财政拨款为主,而不是以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尽管政府采购在各地已经开始推行,但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许多地方政府采购还没有将非政府组织纳入采购的对象。在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中,参与者仅限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享有人等利益的直接相关者,这种构成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缺乏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政府采购非政府组织公共服务的结果产生了分权与集权两种不良的现象,大规模的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发展灵活简便的结构并且像小型公司那样有许多计划,以便应对政府偏好和获取资金机会;由于更加依赖政府合同所提供的资余,那些较小的组织往往变得更加庞大的科层结构。非政府组织过度地受制于政府,而缺乏相应的决策制定、计划执行的能力。许多非政府组织更是直接被纳入官方组织投资的网络之中,丧失了独立性、活跃性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制度变迁中的非政府组织法律建设滞后
(1)非政府组织立法阶位低
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没有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甚至还有一些关于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是通过多个行政机关的规章,或者通过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的。许多相关法律规制的内容笼统模糊,技术细节粗糙,适用性不强。《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使非政府组织有更多的筹资渠道,允许社团兴办经济实体,依靠自己的技术谋求生存。但这却又引发非政府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应当说,非政府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筹资的一种手段,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非政府组织打着公益性的旗号,丧失了非营利性之品性。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非政府组织可以从事哪些活动、不能从事哪些活动,营利归属以及对外投资总额应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从而导致对非政府组织经营性活动管理界限模糊不清经济学论文,容易导致非政府组织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相混淆。
(2)非政府组织的竞争法律环境受到限制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仅如此,有的地方民政部门还主动将其认为业务上有重复或者没有必要存在的社团,予以撤销或者合并。目前的社会团体大都实际由政府部门发起,所以导致民间再组织同类社团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变得更小。这里反映出的政策,就是防止非营利组织之间出现竞争。非竞争原则可以防止结社自由权的滥用 , 但却不可避免使很多无法获得合法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 反而不利于管理。在行业协会的管理中,限制竞争原则被诠释为“一业一会”。1997年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明确了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从上可以看出,现行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实际上是部门管理体制一定的延续,现有的多数非政府组织官办色彩浓厚,法律却在这里实际进一步维护其垄断地位免费论文。
(3)非政府组织配套的法规政策不健全
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非政府组织横向配套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我国尚未形成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人事、就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一套系统可行的法律政策。在税收机制上,税种和优惠对象局限。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对非政府组织的专门规定和优惠措施,对公益捐赠非常重要的遗产税及其优惠,在我国还没有实行。税收优惠的法规还存在非政府组织票据制度不配套的问题。目前非政府组织独立的票据只有一种社团的会费收据,另外在规定情况下可以使用捐赠收据。所以出现非政府组织票据制度的不健全,从而导致有些多种获得事业票据的渠道。在人事机制上,非政府组织的编制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部分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实行的是事业编制,有些甚至参照公务员待遇,许多非政府组织完全依靠兼职人员,其没有独立的编制。与编制相关联的问题是,非政府组织的专职人员往往面临户口、人才流动、工资、职称、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难题,这些都使得非政府组织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制度变迁中的非政府组织对意识文化的依赖
(1) 官本位的集体主义取向
“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它严重地阻碍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进步。官本位政治文化具有两个承载的主体:为官者和为民者。在中国传统治理理念中,君臣关系是第一重要的伦理等级;官名之间作为国家和社会(或者民众)的关系,便构成了第二位的伦理等级。例如法家韩非子明确将君主的法、令视为“公”,而人臣的信义等视为“私”;及至其后的“公义”、“公道”、“公家”等等语意,皆等同于“君之义”、“君之道”、“军之家”(或者官之家)。[12]君的意志代替了每个个体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利益代替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结果成为官本位之下的个人集权(在“君”、“官”位上的个人对在“民”位上的个人的统治)经济学论文,而不是社会公益的精神。新中国成立后,美国政治学家邹谠依据中国的国情提出“总体性社会”[13]的概念,所谓“总体性社会”,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形成国家统领社会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民主政治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也没有完全摆脱“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在笔者对广西德保县和田林县非政府组织组织体制的实地调研资料显示: 43.9%的行政人员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仅只有17.07%的行政人员认为两者是平等关系。可见,从观念传承的角度而言,我国非政府组织一种具有中国“民间”传统的社会组织,是在“官方”权力范围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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