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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

时间:2016-05-09  作者:佚名

摘要:国际法的合法性是指国际法应具有符合一定正当性标准的决策程序和实体结果。在国际法变得越来越人本化的今天,必须要促进国际法转变传统的以国际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合法性,使其实现基于人类利益和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在决策过程和实体结果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诉求反映了国际法合法性的表征,基于此,本文对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和介绍。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合法性,非政府组织

1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和表现

1.1 国际法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很少被用在国际法的层面,对于国际法而言合法性似乎不成问题,并不需要证明国际法体制和规则的正当性,从整体上来说国际法受到了较好的遵从。然而同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国际法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机制的合法性以及国际法本身的合法性,因此国际法的合法性开始备受质疑,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国际法权威具有越来越广泛的治理范围,具有了越来越多的非自愿、非共识的强制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受到了国际法深刻的影响,因此人们开始关注国际法的合法性。随着各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国际法的决策过程,这样就使得非政府组织公众和个人的权威和权力得到了扩张,同时也使得人们关注国际法和世界事务的程度得以提升。现阶段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视野中纳入了越来越多的包括人权暴行、日常生活、高政治、低政治等相关领域。与此同时,更关键的是人们开始对国际法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合法性危机、合法性赤字、问责性赤字、民主赤字等。比如目前人们质疑国际法合法性的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这些经济组织主导下全球经济治理的合法性备受质疑。同时国际法目前在应对国际冲突、国家暴行、种族冲突、严重恐怖主义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缺陷,因此国际法的合法性面临着巨大的危机[1]。

1.2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合法性问题的表现

首先,非政府组织目前仍然没有充分地参与到国际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一系列的环节决策中。在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权利救济、规则实施、制度生成和信息准入等各个程序和环节中国际法的国家体制对于非政府组织还是不具备充分的开发性,存在着救济有限性、实施垄断性、决策内部化、信息封闭性等各种问题。

其次,非政府组织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人权、人道、社会与文化、经济和政治等规范和价值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和实质方面还是没有得到落实和体现。目前在国际法内容和实施中国家中心主义还是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国际法对国际安全、国家利益、国家权力和国家主权进行了更多的强调,然而并没有确立和落实可持续发展、人权和人道等相关内容。此外,在国际法内容和实施中经济中心主义也占据了重要地位,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存在的结构失衡问题。总之,非政府组织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人权和人道等与经济发展和政治主权领域的国际法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局限性。

2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化的实现途径

首先,代写硕士论文要不断地强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法民主宪政中的参与度。立足于国内层面,要对民主代议制进行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这样才能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事务和对外事务决策中使个人和群体充分地参与进来。这就需要从国内层面将传统的国内事务和对外事务决策中排斥非政府组织、公众和私人的方式转变过来,对国内自身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进行更好的协调,这样在国际法决策中国家体制才能够真正代表本国人民的利益,从而进一步的减少国际法合法性受到的非政府组织的质疑[2]。

其次,在国际法决策中要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进行不断的拓展。应通过立法措施对非政府组织的独立运作和自由建立予以尊重和保障。同时在实施和监督国际条约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并且要允许非政府组织对各种监督和评审报告进行提交。在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的过程中,要确保在对争端当事方的程序公平和争端解决程序效率进行合理权衡的基础之上,利用更加明显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规则对非政府组织申请提交书面意见的资格予以承认。国际裁判机构应对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书面意见予以认真对待,如果需要对其提交的书面意见加以拒绝,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说明和解释[3]。

最后,在实质和实体内容方面国际法要对现阶段存在的国际法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予以积极解决: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决策中的参与除了包括程序和形式方面的价值和利益诉求,同时也包括实体和实质层面的各种价值和利益诉求。所以必须要立足于更深层次对现阶段国际法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从而使目前国际法各领域中存在的碎片化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国际法在可持续发展、人权和人道等领域的实施机制和实体内容的不断加强,纠正国际法目前偏向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失衡状态。因此国际法要想持续发展,并且使公众对其的质疑得以减少,必须要对个人和人类的价值和利益予以更多地重视,而这一点正是国际法合发性的重要体现。

3 结语

非政府组织本身代表了个人和群体更加广泛的价值和利益诉求,同时其具有更多的专门性知识和基本性知识,所以不断地强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够使国际法决策中的回应性和包容性得以有效提升,并且还可以极大的加强国际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全面地提升国际法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国际法要在实体、实质、过程和程序等各个方面,立足于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进行进一步开放,促进国际法的合法化。


参考文献:
[1]王彦志.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一个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视角[J].当代法学,2012(01).
[2]史蒂夫·夏诺维茨,黄志雄,居梦.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J].东方法学,2012(01).
[3]张玲.境外非政府组织法律准入制度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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