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可以结合企业改革促进这项工作,改革过程必然要裁减大量人员,不应把这些人员看成社会包袱,要把他们看成相关产业集群发展的财富和基础。因为许多人都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政府应鼓励这部分人自主创业,特别在相关领域的自主创业,并给予有力的支持。
政府还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在本地区优势企业竞争对手的出现和发展。河南各级政府在经济工作中最容易出现的倾向是对于地方优势企业的过度支持,涉及到这些企业的许多方面都会大开绿灯。这实际上会抑制相关竞争对手的出现,恶化它们的发展环境,这对强大产业集群的出现实际上是不利的。中国产业集群发展的实践是我们看到,地区竞争对手的出现和强大,不但不是有害的,而且会增强地区经济实力,形成强大产业集群。
(二)引导产业集群形成自主创新机制
如前所述,河南产业集群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突出表现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群体内合作创新机制还远未形成,除以双汇为龙头的漯河肉加工产业集群及其它少数产业集群形成了较完善的创新能力及机制外,多数集群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只是简单的模仿,产品技术含量有限,在全国范围内品牌影响力有限,阻碍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及规模扩张。
因此,要提高集群区的创新能力,既做大又做强产业,当前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政府部门要搭建技术创新的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社会化中介服务在内的区域创新体系;应以高新技术园区为重要载体,优化创新环境;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证券市场上融资);此外,要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在集群区落户。
(三)建立和完善产业集群产生和发展有利的环境
河南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不足是产业集群数量偏少,规模不够,因此,应该努力构造适宜集群产生的经济环境。河南地处“中国之中”,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但同时大多数地区的人们又有着根深蒂固的封建小农思想,普遍的自主创业意识缺乏,风险承受力偏弱,等、靠、要思想严重,因此,在河南产业集群的自然产生及发展和壮大显得尤为困难,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促使产业集群的产生和发展。首先一点就是广泛的树立人们的自主创新意识,为达到这一点建立完善的地区创业培训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考虑在各个地区建立创业培训班,传授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育人们的创业意识,这种培训班甚至可以建立在镇、村一级。这种培训成败的标志不在于多少人掌握了创业知识,而在于是否帮助人们树立了自主创新意识。只要这种培训能够持续下去,一定能够改变人们的传统意识。
(四)构建完善的区域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产业集群的重要特征是群内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即使是在以龙头企业为中心所形成的产业集群,但目前对于它们的金融支持体系还相当缺乏。这实际上是一个全国现象,这一方面说明了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河南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人们的富裕程度远低于沿海地区,现有的社会资金,由于人们的风险规避,多数进入正式的金融体系。而主要金融机构由于严格的风险控制,多数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是紧盯大的和效益好的企业,从它们的业务规模和主要的业务对象看,这样的倾向也无可厚非。这样使象河南一样的内陆地区企业,特别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金融支持。政府的财政支持(如前述基金的建立),主要在于激发和培养人们的意识和促使相关企业的产生,对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政府不应介入,事实上也无法满足。因此,地方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应承担起这样的角色。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此外,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基金,为避免乱集资倾向的出现,应规定每个基金的最高出资人数(这样更容易对具体的管理人监控),并由政府对其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估。
(五)政府协调。
作为产业集群的行动主体之一,政府在产业集群发展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政府应该首先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为本地企业家的创业和外地企业家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外地客户前来采购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性;其次创造合理的制度环境,增进厂商之间的信任,丰富本地的社会资本;三是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促进产业集群的成长与升级;四是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有力措施,解决集群中诸厂商共同面对的难题等等。此外,对于自发形成的产业集群雏形,政府要能尽早识别出,并以产业集群的方式予以培育。
具体而言,政府方面的合作重点是尽快建立9城市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会晤机制和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有组织、可操作的专项议事制度,加强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着力消除市场壁垒,规范市场秩序,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各类经济主体的合作与竞争,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条件。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该管的事务交给市场,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
参考文献
1 张旭建:《中原城市群产业集群发展研究》,城市经济、区域经济,2007(1)
2 牛宝德: 《要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党的生活,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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