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大规模从农村人口招工进城进厂也更加谨慎。刘少奇1961年5月31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十年八年内,只能从农村里面招很少的人,而且要等机械化程度比较高了才能招,决不能一下子从农村里面招很多人进城,来了又退回去。在这个问题上,本来我们是有过一些教训的,这回又有了一次教训,以后不要再重复这个教训了。”[20]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基本上停止了大规模从农村人口中招工进城进厂。
由于这次精简人口的经验或者说是教训,国家在此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严格按照户籍制度划分城市和农村人口,严格从农村招工的条件,并把城市中新产生的劳动力通过上山下乡运动等形式下放到农村。经过精简之后的长达20年的时间,中国城市化率始终徘徊在17%-19%之间,到1980年仍只有19.39%。[21]还不及1960年的发展水平。这等于说,国家城市化在20年时间停滞不前,这和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很不相称。
2、精简城镇人口制约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
农村经济体制在大跃进中暴露很充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就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在生产组织、产品分配和产权安排等方面都与互助组和合作社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在组织方面,推行“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组织规模和范围比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得多,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中国学术期刊网。这严重脱离了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在生产方面,人民公社对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产品分配和劳动调度等均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在社员生产劳动和生活方面,实行集体管理,由生产队实行集中统一安排,一度还实行大规模的兵团式管理办法。最后,在分配制度上,人民公社采用工分制和供给制、货币分配和实物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着很强的平均主义的色彩。公社和生产大队往往凭借“政社合一”的体制条件,侵犯小队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个人责任制经济论文,无法明确责任和缺乏激励机制,最终是谁也不对粮食生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粮食出问题的原因。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政府在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停办公社企业及其他地方企业、停止大规模兴修农田水利等等)之后,农村用于第一线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不少,如1961年农业劳动力比上年增加2730万人,总数量达到19749万人,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22]而“到1962年底,农业劳动力已经增加到2.1亿人左右,超过了1957年的水平。”[23]但此时城市的精简人口工作并没有停止。可以说,此时的农村并不是真正缺乏农业劳动力的问题,农村也并不需要这些被精简下来的上千万人去加强和充实农业生产。
农业基础设施和土地面积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大规模的精简城市人口下乡,并不能导致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民觉得城里人下乡是和他们争有限的耕地,从他们碗里抢粮食,而且从城市里精简下来的这些人对农业生产大多是外行,并且对农业生产也不是很热衷。所以农村对接收这些从城市里精简下来的人口是有抵触情绪的,但是对于上级压下来的政治任务又不能不接受。这加剧了农村本来已经严重存在的人地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体制还没有放开的情况下,多增加人并不能生产更多的财富,只不过增加了参与分配有限财富的人员,农村原有居民对此是反对的,国家不得不做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实践中采取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的办法。这个时期对农村包产到户试验的压制和提倡农业学大寨运动的展开都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只能采取有饭大家吃的办法,这不能不强调集体经济和集体意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没有能够充分被暴露和清理。所以在当时农村人口已经饱和、人地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还把大批的城市人口送往农村,把农村作为安置城市精简人口的场所,这在当时是一个没有办法的选择,这也决定了在农村也必须实行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大锅饭政策,这制约和影响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3、精简城镇人口没有能够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
产业结构或者经济结构的合理有序,是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健康运转的前提和保证。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受国际环境的影响,新生的人民政府确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这种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结构本身就导致了对劳动力的排斥。根据统计,每亿元投资,用在轻工业能容纳劳动力1.6万人,用在重工业只能容纳0.5万人,轻工业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是重工业的3.2倍。[24]但在工业劳动者中,重工业职工所占比重1958年曾一度高度80.4%。[25]重工业职工人数过多,就挤了轻工业和其他行业。在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下实行这一战略,势必造成资源配置的错位,不能发挥中国在人口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随着“一五”计划的完成和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本应该在“二五”时期适当把发展农业和轻工业等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中国产业结构中,在第一、二、三产业关系上,重生产,轻流通,轻服务,片面强调城市的生产性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的消费方面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忽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导致了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萎缩,这就大大限制了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另外,为了保证重工业的发展,新中国采取的是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城市工人工资很低,导致城市第三产业无法正常发展,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减少了扩大就业的机会。所以尽管城市里的工业发展起来了,但城市本身对劳动力的需求却增长很慢。如非直接生产部门职工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比重,1952年为52.4%,1957年为47%,1978年下降为33.1%。[26]这限制了就业面的扩大和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
经济调整过程中,压缩重工业和基本建设投资,精简职工和城市人口,这对中国此前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一个巨大的转折,当时许多基本建设和工业项目下马,许多工厂被迫关闭。但由于这是在经济困难时期所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是被迫进行的,而大量的城市第二、三产业人口流向农业,违背了产业结构由农业向二、三次产业结构演讲的规律。如果在这时候,国家切实调整产业结构,把基本建设和重工业的发展坚决压下来,同时采取措施扶持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则中国长期存在的农轻重比例失衡的局面会得到很大缓解,城市的就业问题也会得到一个根本的解决。
但是很可惜,当经济形势好转的时候,中国周边的国际形势也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国家安全面临着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主要是为了国防安全,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三线建设。于是国家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又和备战结合了起来,进行以攀枝花等基地为中心的三线建设成为了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重工业优先发展找到了其继续发展的基础,但国家也因此错失了一次对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进行根本调整的契机。这使得城市的经济结构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变,也使得城市的就业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国家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办法来解决城市的就业问题经济论文,如通过让城市青年上山下乡等办法来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4、精简职工生活成为国家一个延续时间较长的社会问题
大规模的精简职工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是精简职工的生计和保障问题。对精简退职产生的问题,国家一直很重视,在当时和后来的一段较长历史时期,甚至到现在,都试图着力全面、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意味着既有的一部分城市职工和人口由城市户籍退转为农村户籍,不光是一个被精简本人及其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而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和提高生活待遇和保障水平等却演化成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困难时期被精简的职工中,有一部分是在大跃进以前就参加工作的,这部分人被精简后,大多数回到了农村。这些被精简的职工中,有些生活比较困难,1962年6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后来,中央精简小组在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对精减职工安置又作了补充规定。这两个文件解决了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1965年出台的《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简称(65)国内字224号)是所有中央类似政策文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一个,这个文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退职产生的问题,文件要求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遗憾的是当时国家社会经济形势比较紧张,1966年开始又进行了十年内乱,致使当时许多符合该政策条件规定的被精简人员,并未能享受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一条就是针对下放职工的,当时政府的提法是,“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27]但这些被精简职工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工作还必须有人管。1982年出台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一是对1965年以前符合当时政策条件却由于各种原因而一直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职工补办了百分之四十救济;二是对1965年后到1982年的政策出台之前期间符合(65)国内字224号政策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新办理了百分之四十救济。对不符合政策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
1982年后,中央也有一些政策出台,但是,对1982年后符合(65)国内字224号政策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中央却没有相应政策规定,这些职工主要是当时被精简的相对比较年轻的职工。随着这些人逐渐变老,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变得突出出来;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的相关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对于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被精简职工,则没有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因为他们不符合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政策范围。这样不区别个体情况的一刀切政策,难免会在实践中伤害一些人。当年被精简的职工形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下放职工年龄的增加,这一群体在20世纪80年代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到90年代数量才逐步稳定下来。到1996年全国还有53.5万精简退职老职工得到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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