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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_国外房地产税

时间:2012-05-12  作者:张琪,长春

论文导读::对于比较内向的学生更多关注。房地产税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国外房地产税,比较,借鉴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税在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增加财政收入和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虽然在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而英国、加拿大、德国、美国、日本等等经济发达国家在房地产税制度建立比较早,比较完善,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这将对我们完善和发展我国房地产税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课税对象及征收方式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指包括所有的房地产。由于国外各国和地区的房地产税内涵不同,所以名称也有所不同,美国和新加坡把房地产税称为财产税,日本称为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中国香港称为差饷、物业税。各国和地区对房地产税征收方式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房屋征税。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和房屋分开征税,如日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而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台湾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多数国家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征税,如新加坡、菲律宾、德国、英国、加拿大、美国等等。

2、税率

各国和地区在确定房地产税率差异很大国外房地产税,有的国家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有的国家则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美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财产税税率,各个州和地方政府税率是不相同的,大致为1%~3%。日本的固定资产税统一为1.4%、城市规划税税率最高不超过0.3%,新加坡财产税2011年自住住宅实行0,4%,6%的累进税率;其他为10%。中国香港差饷的征收税率为5%,物业税率为16%,有的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

3、计税依据

1)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这一计税依据10多年来为各国普遍采纳,采用这种计税依据,既可以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进行评估并适用同一税率,如荷兰,也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评估并适用差别税率,如泰国、南非、津巴布韦。

2)土地价值。这种计税依据仅为土地的价值,而不包括地上建筑物价值。目前,新西兰、肯尼亚、澳大利亚、中国台湾地区和南非的部分地区采用了这一计税依据。

3)租金收益龙源期刊。即以不动产租赁价格(租金)为计税依据。以年度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如何来确定年度租金收益,各国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在估算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减去折旧后,在运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去确定名义租金。

4)土地面积。以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采用的是从量计征的课税方式。俄罗斯、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等中东欧的经济转轨国家均采用这种计税依据。

4、房地产税评估制度

国外对房地产的估定价值主要有三种方法:市场销售比较法、收入法、重置成本法。以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批量评估的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与地理信息系统相结合的计算机批量评估系统(CAMA)。税务机关将从不同渠道搜集的有关房地产、纳税人以及市场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中,利用模型进行评税,然后将税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转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向税务机关或银行纳税。由于房地产估价比较复杂,因此多数国家一般设有房屋、土地等财产估价结构,发达国家都有估价师专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评估周期。评估周期有长有短。有的每年一次,如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的评估周期各州从4年至7年不等;有的5年一次,如英国。

5、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鼓励百姓购房,百姓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免收房产税,从第二套住房起征收房产税,在购买第三套、四套住房时,房产税会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增长。有的州给予70%的折扣率,对于低收入者实行住房抵免,抵免额可以顶个人所得税或退休金等。用于宗教、教育、慈善、政府机构的房地产免收,而有一些州对低收入残疾人免收房地产税。日本房地产税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新加坡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惠为期两年,工程完成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国外房地产税,对于开发的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征财产税,免税期可达5年。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各国或地区房地产税征收目的不同,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一定差异。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有些国家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收入来源,并经常对房地产税进行调整以对房地产市场和经济进行调控。美国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而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较为突出,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由各州制定房地产税法,各市、镇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主要用于当地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征收房地产税后,其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并在90年代初攀升至50%。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从占政府总体财政收入比重的角度看,差饷和物业税占全港政府收入的比重一般5%左右(不包括某些实行大幅差饷减免年度);新加坡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7%左右。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是非常低的。在我国,国家是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对于附着在土地上房产,不论是商用、工业用,还是城镇民用的住宅,都属于国家财产的范畴,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和财税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仅限于象征性征收。以上海为例,如果一个本地的三口之家拥有400万的高档住宅,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地产税仅有1120元。而在纽约,100万美元的房产,每年大约要交3万美元的房地产税,可见我国房地产税率是比较低的。

2、国外实行“低税率,宽税基”税收政策。“低税率”即较之于个人所得税而言,房地产税在大多数国家实行低税率,这样一方面税收可以避免因复杂而导致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降低税收征管阻力,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最重要的是这种低比例、习惯性低税由于其征收税基宽,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税收转移支付价值,并且以不可转嫁成本的特点变相地控制了住房价格无限上涨。“宽税基”是指房地产税的征税基础广泛,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他房地产业主或住户均是纳税的主体,这就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了广阔物质基础。这样的税制搭配对于地方财政创造出充足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实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着税基窄、税种复杂及税收不公平弊端。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税不具备完全的财产税性质,大量的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房产被排除在课征范围以外;二是有关房地产流转或经营的税负过高,导致部分房地产通过隐形市场交易逃避纳税义务。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国外房地产税,简化税种,将我国目前近20种房地产税适当合并税种,改变以前重视取得和转让阶段税收而轻视保有阶段税收的做法,逐步扩大保有阶段税收所占的比重,增加投机者囤积房地产的成本。扩大税基,将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从高档住宅向普通住宅拓展,将征税地区从一、二线城市向全国推进。在税率制定上要既让普通居民能够接受,又能够起到调节高收入者住房消费的作用。

3、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体系。即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环节区分有偿和无偿,并考虑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区分正常房地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二者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性对待,保护合理性的需求,增加投机性需求的交易成本。从国际税收实践来看,当发生房地产买卖时,多数国家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增值部分都实行征税龙源期刊。如英国、法国、芬兰、日本、美国等国家,都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公司所得税),其中意大利将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税基,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制,按5%至30%的税率征收不动产增值税,而美国实行15%到34%的累进税率。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以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即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对购买房产一~三年内转让所得征收相应比例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开征房地产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保护真实购房需求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性需求,降低房地产泡沫风险。

4、国外有些国家采取房地产分设税种,并以土地税为主。土地和房屋虽然都是不动产,但两者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是有较大区别的。土地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房屋的一些特性是由土地的特性派生出来的。因此,国外有些国家对土地和房屋采取分别课税,对房屋课征房屋税,对土地课征土地税。在税率上,土地税的税率比房屋税的税率高,对土地课以重税。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度上看,难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需要进行改革。从征税范围上看,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只对买卖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征税。还应该考虑对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地产折价入股等交易方式上产生的土地增值、土地租赁过程中的增值和自然增值征税。从减免上看,目前我国除了对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国家征用回收、个人转让原有住宅等条件的合理性免征外,对税改以前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应该设置一个过渡性税率,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公正性。从税率上看,目前土地增值税率为30%~60%国外房地产税,高于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水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之一是对无偿取得土地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取得土地而获得暴利行为的抑制,而对土地和房屋的转让征高税,则会制约不动产的正常流通。

5、国外房地产税征收需要具备一定必要的条件。各国和地区在征收房地产税时,一般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改变了原来的对房地产定额征收的做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根据目前的实际住房价值税进行更客观地评估;第二,在收集信息和征收监管的统一化中,保持更公正和合理的原则;第三,与房地产价格挂钩的土地应该相应增加税收,这样有利于有效地调节收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财产评估机构和财产评估制度,并通过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科学地确定房地产税的计税根据。只有这样房地产税的征收才有科学的依据,才能有效发挥房地产的职能作用。借鉴国外这一经验,我国在开征房地产税时,首先要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评估机构,其次,国家应该出台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起比较科学详尽的财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工商等部门进行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完善征收工作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高质、高效。


参考文献
1、周毅:美国房地产税制度概述「J」,改革,2011年第3期。
2、王素昭等:我国房地产税国际比较及发展对策分析「J」,山西建筑,2008年第2期。
3、巴曙松等著:物业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9—55页。
4、余南平著:世界住房模式比较研究——以欧美亚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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