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刺激的有毒气体。经人呼吸进入肺部,被血液吸收后,能与体内血红蛋白结合成一氧化碳-血红蛋白。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要大250倍。一氧化碳-血红蛋白一经形成,离解很慢,容易造成低氧血症,导致组织缺氧。当大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70-80)×10-6以上,人在接触几小时后体内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含量达20%左右,就会引起中毒;当人体内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含量达60%时,即可因窒息而死亡。
2.2 碳氢化合物(HC)的危害
汽车发动机排气中所含的碳氢化合物有百余种之多,但其浓度总量比一氧化碳要少。碳氢化合物中的大部分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并不明显,但从汽车排气成分的检测中得知,在排出的碳氢化合物中含有少部分醛类和多环芳烃。其中甲醛与丙烯醛不但有难闻的臭味还对鼻、眼和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会引起结膜炎、鼻炎、支气管炎等症状。同时还被认为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危害性不可小视。
2.3 氮氧化物(NOx)的危害
汽车排出的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总称氮氧化物。大气中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未发生光化学反应以前单独存在时也能产生一些直接危害。一氧化氮毒性不大但高浓度的一氧化氮能引起神经中枢的障碍,且它很易氧化成剧毒的二氧化氮。二氧化氮被吸入肺部后,能与肺部的水分结合生成可溶性硝酸,严重时会引起肺气肿如大气中的二氧化氮达5× ,就会对哮喘病患者有影响;若在(100-150)× 的高浓度下连续呼吸30-60分钟,就会使人陷入危险状态。
2.4 微粒(PM)的危害
汽车排气中的微粒,主要有作为抗爆剂加入到汽油中的四乙基铅经燃烧后生成的铅化物微粒,以及燃料不完全燃烧生成的碳烟粒等。铅化物扩散到大气中对人体健康十分有害,当人们吸入这种有害物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铅将阻碍血液中的红血球的生长与成熟,使心、肺等发生病变,侵入大脑时则引起头痛,出现精神病症状。当血液中含铅量超过8微克100毫升时,随着血液中红血球状态的变化会出现四肢肌肉麻痹,严重腹痛,脸色苍白以致死亡等典型的铅中毒症状。碳烟粒的危害不仅在其本身对人的呼吸系统有害而且因为碳烟粒的孔隙中往往吸附着二氧化硫及有致癌作用的多环芳烃等。微粒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除了与浓度有关外,粒子的直径也起着决定作用。5微米以下的粒子可以进入呼吸道,3微米以下的粒子可沉积在肺细胞内,引发肺病变。
2. 5 光化学烟雾的危害
汽车排出的HC和NOx在阳光作用下经过波长为4000× 以外的紫外线区进行一系列的光化学反应从而形成具有刺激性的浅蓝色的光化学烟雾。它包括臭氧(O3)、过氧酰基硝酸酯(PAN)和醛类等多种复杂化合物。震惊世界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0年3月28日,南宁市发生了光化学烟雾事件,此化学烟雾从早上一直持续到8 时左右才慢慢消失。人们普遍感到眼睛刺痛、喉咙发痒、气味难闻。
3 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性呼唤政府规制
汽车尾气排放的危害性表现出的明显特征就是外部性。所谓外部行就是:“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不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外部性是经济学里的一个概念,用外部性表述汽车尾气排放的危害性更符合多数学者的习惯。长久以来在经济发展和汽车使用的普遍化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不少汽车尾气排放引起的外部性问题:环境恶化、空气污染、酸雨、人们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等。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提高,汽车尾气排放的负外部性越来越严重,如果政府不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规制,那么汽车尾气的排放就会继续恶化,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好汽车尾气排放污染问题,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仅有助于环境保护,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巨大的作用。如何控制汽车尾气排放,这不仅是经济界普遍关注的课题,也是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
汽车尾气排放本质上就是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汽车尾气排放对人体和环境都带来了危害,它的本质表现就是负外部性问题,负外部性是经济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一定的侵犯性或损伤,引起他人效用降低或成本增加。空气是一种公共资源,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发生了MPC,同时汽车向空气中排放尾气,严重地污染了空气,影响了大气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MEC,但汽车厂商和车主却没有为此行为付出成本。这时,MSC>MPC,汽车尾气排放就产生了负外部性。排污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往往高于私人成本,导致很大的外部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总的原则是通过外部性内在化,通过市场来调节,但是要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负外部性,单靠市场的调节并不能有效地完成,汽车尾气的外部性问题使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可能促使私人自愿承担由其造成的外部成本,最终只能由社会来承担这种成本。它在市场无法调节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来进行规制。
要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负外部性,单靠市场的调节并不能有效地完成,必须要辅之以政府政策的强制干预。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在控制汽车排放、保护大气环境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行必须要政府规制。
所谓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政府规制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用,过多的规制只会打破市场原有的节奏。但在汽车尾气排放这一问题上,通过政府规制来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是一种必须。假如政府没有规制这一行为,汽车开发商和车主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将会肆意的污染空气。只有在政府加强规制的情况下,企业将会采取措施,汽车尾气排放才会得到控制。
4.完善我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制的路径选择
4. 1 完善法律体系是政府规制汽车尾气的关键
相关法律的制定成为政府实行规制的首要前提条件。我国应尽快出台完善的《新汽车排放法规》。因为汽车排放法规在控制汽车排放物质总量上起到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了排放法规是推动排放控制技术发展的动力。我国出台的《新汽车排放法规》应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新车排放控制。控制机动车污染,首要的是从源头控制,因此必须制定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从而推动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排放质量,如采用无铅汽油+闭环电喷+三元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路线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划轻型汽车于2000年前后达到欧洲一排放标准,2004年前后达到欧洲二排放标准,重型车与摩托车2001年前后达到“欧一”水平,2005年前后达到“欧二”水平,2010年前后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争取与国际接轨.总之,提高新车稳定达标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该法对引起或助长对公众健康和福利构成危害的空气污染的任何类型的新汽车或汽车发动机规定排放标准。该法禁止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汽车排放标准,但允许国家环保局对地方政府放弃适用这一条款。地方政府如想得到这一豁免,必须制定同国家标准同样严格或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标准按重型汽车和轻型汽车有所不同。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