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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均衡及综合治理_“庇古税”

时间:2012-05-05  作者:谷潇磊,刘学敏

论文导读::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与制度需求。即资源开发存在负外部性(如图1所示)。
论文关键词:资源开发,外部性,可交易许可证,“庇古税”,综合治理
 

一.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与制度需求

环境治理往往体现在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控制和处罚上,尤其侧重在通过各种手段对污染“事中”和“事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进行治理。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中,因从事开发企业的“国有”属性,其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往往难以如实反应在市场价格中,这也是资源开发企业缺乏经济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如何运用现有政策手段对资源开发企业负外部性进行有效治理,便格外引人关注。

资源开发资源开发的产出既包括产出量和初级加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也包括拉动地方就业以及地方相关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但是,矿产资源开采会造成尾矿堆积、矿井废弃、资源枯竭,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成本发生在市场交易之外,没有被纳入经济决策中,便会造成社会损失,即资源开发存在负外部性(如图1所示)。

由于供给代表生产的边际成本,需求代表消费的边际收益,而两者都以内部决策为基础,因此在资源开发市场上,可以将供给函数定义为边际私人成本(MPC),将需求函数定义为边际私人收益(MPB)。假设边际外部成本(MEC)的函数为MEC=kQ“庇古税”,即斜率为k时,该产业污染的边际外部成本(MEC)是其产出的k倍(通常,k<1)。因此,考虑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在其边际私人成本(MPC)上增加边际外部成本(MEC)来导出边际社会成本(MSC)函数,即:MSC=MPC+MEC。

MSC曲线由MPC和MEC垂直加总得到,MSC和MSB的交点决定了效率均衡水平下的Pe和Qe。在不进行任何治理的情况下,资源开发企业的负外部性应为图1中点状阴影部分和灰色阴影部分之和,但因点状阴影部分所产生的社会损失已由企业负担,因此真正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为灰色阴影部分。为了达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均衡,均衡点必须由E0转移到Ee,而这个转移过程,承担资源开发功能的国有企业不会主动进行论文网站。

为了能够在整个社会实现公平的环境管理,应将对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补偿落实到制度建设上,通过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设计来避免社会福利被这类国有企业所侵吞,同时减少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一般来说,治理环境的负外部性通常有强制性命令控制、可交易许可权和征收庇古税等三种政策工具,但因资源型产业在区域经济的独特地位和其开发企业的国有属性,导致某些常用的治理工具未必有效。

二.治理负外部性的政策工具解析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会针对环境破坏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与治理模式,某些以政府计划、指令、管理为主要调控手段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采用一些强制性手段,通过技术规制或设定排污标准来弥补市场失灵。如在捕鱼、狩猎等领域,一般采取强制性的技术限制,禁止通过炸药或氰化物来进行生物资源的获取,也往往禁止使用照明或声波仪器来吸引鱼群和兽群(思德纳,2005)。而在核工业、重化工业领域,政府也会通过制定某种水平的污染排放标准,若超过这一污染水平,企业就要面临经济或刑事处罚。

但对于资源开发企业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方法并不是很奏效:首先,对于规模不同的资源开发区域显然不能通过统一的污染标准或开采标准来约束,而若进行差异性标准设定,则政策制定者无法具体而准确地了解企业每项运营的污染水平和社会成本,并为其分别制定污染标准;其次,政府制定政策所依据的大量经济指标和数据需要经过数年统计才能完成,这种政策时滞使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往往偏离帕累托标准;最后,指令性控制只规定各个资源开发企业的最大开采水平“庇古税”,而没有将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使这些国有产业成为制度的被动遵守者,其带来的约束效应也远高于激励效应。因此,从长期来看,对于资源开发企业而言,政府指令性控制的控制成本较高,灵活性不够,激励作用有限,并不是弥补市场失灵、治理负外部性的持续有效的方法。

另一种常用的治理方法是侧重于通过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具体方法是明晰产权(Ronald Coase,1988)和建立可交易的许可证市场(John Dales,1968)。近年来,该方法在各国应用广泛,John Dales最早建议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建立能够出售水体“污染权”的机构,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的污染需求和成本状况决定污染权的分配。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也逐渐开始推行排污量交易计划并逐渐在企业中付诸实施。除此之外,智利对圣地亚哥工业点源中的特殊污染物质、荷兰对氮氧化物的排放、英国对碳排放等均先后运用可交易许可权进行负外部性治理。

资源开发通过建立交易许可证制度,政府对某个地区定出排污或消耗自然资源的最大限量,然后将污染权限以许可证的形式赋予企业或个人,同时允许相互之间进行交易,让市场决定其价格。在交易之前,企业或个人会对治污投入进行核算,使排污减少。在此基础之上,企业或个人可以将富余的“污染权”以高出治理投入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获取经济效益,并起到激励生产者控制污染的作用。其治理的机制如图2所示。

在初始状态下,均衡点为E1,在此处边际社会成本(MSC)大于边际私人成本(MPC),此时的负外部性会导致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即图中黑色部分面积)。若政府设定一个排放标准,使得边际私人成本与许可证价格之和(MPC+Pt)、边际社会成本、边际收益三条曲线交于E2点。在E2点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社会处于最优状态。在该点,因资源开发而产生的负外部性为图中点状阴影部分加上黑色阴影部分,但企业所支付的成本为图中点状部分,因此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完全使负外部性内部化。

尽管许可证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治理负外部性,但对治理我国资源开发企业却未必见效。首先,产权无法真正清晰界定,尤其是矿产、油田等资源开发污染的主要对象是海洋、土地、大气等“庇古税”,而没有任何企业或个人有权利去分配这些公有资源,当然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去保护它。其次,与一般加工型企业不同,资源开发企业大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所开发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在短期内往往呈刚性,致使许可证对某些亟需通过资源开发而获得发展的地区,约束效果并不明显。以许可证交易为主的外部性治理模式更适合应用于一般的排污型企业(如化工厂、冶炼厂等)或者是常见的污染源(如废水排放、碳排放等)。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征收庇古税。庇古认为,外部性导致社会资源不能达到最优配置,社会福利也就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主张,针对负外部性对厂商征税或收费,使之降低产量,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庇古,2006)论文网站

运用庇古税对外部性治理,实质是治理成本的承担问题,通过税费的收取,限制这些企业的产出,并将征收的税费应用于环境治理与生态补偿,其治理机制如图3所示。

在政府征税之前,企业均衡点为E1。征税之后,企业均衡点由E1变为E2。图中AE1E2所组成的三角形为在E1均衡点处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此时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收益,社会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在E2点处,企业生产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为图中点状部分,而企业由于产生负外部性而支付的成本为图中黑色部分加上点状部分(大于点状阴影部分),因此如果庇古税征收得当,则可以将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完全内部化。

资源开发庇古手段存在两个显著问题,一是政府获取企业外部性的信息成本问题,二是由征税而引起的抑制产出问题。由于资源开发企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测定和了解这类国企的外部性时,所需的信息成本要远低于一般私人企业,由此在国企设定并征收庇古税时引起的交易成本较低。但另一方面,资源开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和营运方式,使得在其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重要,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资源开发企业征收庇古税,那么对于小型的矿山、油田而言“庇古税”,由征税而带来的抑制效应会使企业减少开采量甚至退出资源开发市场,这无疑不利于保护地方经济。

三.资源开发负外部性治理的制度设计

综上所述,由于资源开发型产业在资源占用、运营模式、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独特原因,包括污染标准(指令性控制)、可交易许可证和庇古税在内的几种治理外部性的方法应用起来各有利弊。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星罗棋布,为了能够有效地对因资源开发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和补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负外部性成本较高的小型国有资源型企业(如那些功能单一、规模较小的稀有矿产资源或小型气田)因征收庇古税而制约区域经济发展,我们设想,可以对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治理机制进行设计,综合运用指令性控制与庇古税(图4)。对污染水平在污染标准之下的资源开发企业,考虑到区域发展因素而免征庇古税,通过国家补贴或征收资源权利金的方式尽量对资源开发进行补偿,而对污染水平在污染标准之上的企业,则依据其外部性成本征收庇古税,使开发企业自行把污染量减小到污染控制成本等于不控制污染所缴纳的排污税的水平,激励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资源开发。

庇古税结合排污标准的外部性内部化手段如图4所示:市场的均衡点从E1移到E2点。在E2点,社会的福利水平达到最优。设定一个排污标准E(这个标准使得图中AME2部分的面积与MBC部分的面积相等),资源开发企业污染水平在这个标准之下不征收庇古税,而超过这个标准则开始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开发型企业所缴纳的庇古税税额(ACDE2部分面积)刚好与由于其负外部性而造成的城市福利损失(BDE2面积)相等,从而使整个城市(社会)的福利水平实现帕累托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区域经济和资源型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菲尔德.微观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561-572页。
[2]布鲁斯·米切尔.资源与环境管理[M].商务印书馆,2005,第534-553页。
[3]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07-142页。
[4]John Dales.Land, Water and Ownership[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1968, (1):791-804.
[5]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 (3):1-44.
[6]阿瑟·庇古.福利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6,第667-7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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