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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比较研究_教育管理论文

时间:2011-06-19  作者:秩名
在教师工资的法制规定方面,总的说来,韩国教师的工资是比较高的。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韩国每年都努力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1971年的《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法》规定“该年度公立各级学校的教员(汉城特别市设立、经营的学校中的教员除外)的工资半额由国家负担”[5],同时还规定“公立各级学校教员的工资除国家负担的部分之外,要由各地方自治团体负担,但汉城特别市与釜山直辖市由一般会计的转入金充当。”[6]

二、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国际比较

(一)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共性分析

虽然各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根据国情不同各有特点,但是我们通过分析各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的发展历程,还是能看出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存在的一些共性。

1.完备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

从各个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的法制状况来看,基本上每个国家都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制度。日本对于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立法十分重视,根据1990 年《文部省法律要览》统计,战后日本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法令就有290 多种,构成了十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7]。其中教育管理论文,与农村义务教育直接相关的法律就有30 项[8]。法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是十分完善的,从教师工资保障立法到义务教育校舍建设与行政经费保障立法,无不表明法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有法可依。英国也形成了完备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体系,使农村义务教育的实行有了法律保障。韩国在1948年才确定免费义务教育,但通过60多年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立法,已经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完备的法制局面。以上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明确义务教育内容和教育经费投入是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保证,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范围和教育经费投入的法律规定。

2.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较高

各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都比较高,同时享受高工资和高福利,使义务教育教师成为本国非常有竞争力的职业,吸引和稳定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本在1949年制定《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明确指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属于公务员,其工资高于普通公务员的标准。法国在1889年通过立法,将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全部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其工资由国民教育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负担工资支出的全部费用。韩国的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几乎每年都会有提高论文提纲格式。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的教师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据美国同立教育中心的统计,1984年,各国教师平均工资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分别是:日本为2.03倍,美国为 1.66倍,瑞典为1.37倍,韩国为3.32倍[9]。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

各国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都采取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的原则。国家拥有税收渠道,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各级政府有责任承担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投融资经费,是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强有力的支撑。

日本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共同分摊,且三级政府各自分担基本同等的责任。在实施义务教育初期,曾经历由基层政府市町村承担主要经费的过程,但事实证明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承担这一费用。法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又以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具体地讲,中央财政负担全体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支出教育管理论文,地方政府负担学校校舍建设与行政运转经费,其中小学由市镇负担,初中由省负担[10]。英国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政策也是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配给的负担模式。韩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中央政府负担较大比例,中央政府负担总额占到了所有经费的75%以上,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相对来说比例较少。

(二)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差异性比较

1.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模式不同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不同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模式,集中模式、相对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其中,集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法国和韩国属于这一模式,法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由中央、省、市镇三级政府共同分担,且以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韩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中央政府负担较大比例。相对集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投资主体是省、州、都道府县等中层地方政府。日本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即属于相对集中模式,由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政府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且都道府县承担责任略高。英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模式属于分散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投资主体是市镇等基层地方政府。英国基层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投资占各级政府公共投资比重达80%。

2.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监督的程度不同

国外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制度中,都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监督方面的法律,但在法律监督的程度上又各有不同。因为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方面的法律是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基本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日本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律监督是非常全面的,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学校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设立监督部门,还专门阐述了监督和惩罚。日本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专门受理和检查教育法律案件的机构,如行政监督局。社会监督主要由社会新闻舆论推动,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国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来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的是议会、各级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为主的监督管理模式,法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一直都能及时到位,教师工资也能按时发放。英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法律监督更侧重于微观方面,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法律监督权,这与英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模式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地方教育当局代表、地方社团代表、家长与学生代表及教职员代表组成,与地方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学校,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制度。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不同

各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多种多样。英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的经费来源是国家税收、地方政府的经费来源是地方政府税收,另外民间的各种捐款也是英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途径之一。韩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水平非常高教育管理论文,甚至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1993年,韩国义务教育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22.3%,而美、日、英、法、等发达国家,只达到了13%-l 7%。除了政府负责教育投资、学生承担学费和社会(社会团体、企业及公民个人)负担教育税外,还设有企业法人、学生家长和个人的捐款制、地方政府的教育转入金制、教育设施投资基金制、企业的教育投资制、社会团体的教育投资制和私立学校基金制等[11]。

三、典型国家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与其历史传统和政治、经济与社会密切相关,我们从中得出了一些共性和差异性的结论论文提纲格式。各国之间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共同的特点,是最基本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的价值理念,给我国带来了一定启示,我国可以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借鉴。

(一)完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法制

任何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也莫能例外。农村义务教育法制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虽然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法律上有过一些规定,但整体上的立法依然不健全,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很多相关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必须建立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法律保障体系。

税费改革后,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应修改和完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如《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已经和当前的税费改革相矛盾。法律运用的背景已发生变化,原来法律规定的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已经消失,需要新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

为了确保教育经费投入,许多国家都在教育立法中做了专门规定,适时制定教育经费法。为了使义务教育投入有法律保障,我国应制定并实行专门的《义务教育投入法》以规范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监督过程。该法应定位于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渠道不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而是长期的、稳定的。通过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调节,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保证贫困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不需将两者分开规定,统一规定更能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投入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等对义务教育投入各应承担的任;义务教育事业的投入渠道;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总体投入中的比例;义务教育投入资金的使用的监督及处罚措施等等。

(二)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中国国情的一大基本特征是城乡发展不平衡。义务教育投入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在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教育管理论文,投入在城市和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税费改革之前,是由农村家庭承担各种税费来维持正常的义务教育支出。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县乡财政的入不敷出。这种城乡之间义务教育投入分配体制的不合理,也是造成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性拨款为主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其他拨款方式,与英国一样,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模式属于分散模式。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体是基层地方政府,基层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是不争的事实。而中央和省级政府只承担辅助责任,这与世界通行做法是相违背的。中央政府作为国家集权最强有力的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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