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的生产,既可以完全使用原材料,也可以使用旧的零部件,如果使用原材料的生产成本低于使用回收零部件的,那企业回收手机已经毫无意义,因此,这个假设符合实际情况。
(3)手机的需求曲线为一元线性函数,假设 ,且a>0,b>0。
市场需求是一个递减函数,对于生活必需品其递减规律接近于直线,因此假设手机的需求曲线为一元线性函数。
(4)零售商的回收成本小于利用回收手机再生产的节约成本。
很明显,这个假设是成立的,否则以营利为目的的零售商是不会进行回收的。
(5)信息是对称的。
信息对称保证了但目标被优化时,供应商,零售商,回收中心以及手机企业等可以使用这信息,避免了信息壁垒的风险。另外,在模型中应用的是逆向递推的方法,即如果手机制造企业得不到零售商的最优销售价,也不会得到最优批发价,这样整个回收渠道无法达到最优。
2.5.3模型构建
在零售商负责回收的模式下,零售商既要负责手机的销售,又要负责回收消费者的废旧手机并以转让价A转让给手机企业。零售商可以根据手机企业制定给零售商的批发价格w来决定销售价格,而手机企业可以决定批发价格w。
(1)零售商的最优销售价
零售商的初始销售利润 ;
回收手机产生收入所得 ;
付出的回收成本 ;
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2-1)
,
将 对p求一阶偏导,得:

令 ,则零售商的最优销售价格为:
(2-2)
(2)手机企业的最优批发价格
手机企业生产每单位手机的实际成本 ;
总利润 ;
以转让价A向零售商购买回收手机所支出成本 ;
对回收手机进行处理的支出成本 ;
手机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2-3)
将 对w求一阶偏导,得:
(2-4)
将式(2-2)代入式(2-4)并令 ,得手机企业最优的批发价格:
(2-5)
(3)零售商与手机企业的最优效益
将(2-5)代入(2-2),得零售商的最优销售价格:
(2-6) 将(2-5)和(2-6)代入(2-1)得零售商的最大利润为:
设 ,则:
(2-7)
将(2-5)和(2-6)代入(2-3)得手机企业的最大利润为:
同样设 ,则:
(2-8)
通过式子(2-6),(2-7)和(2-8),零售价、手机企业的利润、零售商的利润都只与手机的批发价有关,批发价是激励零售商积极进行手机回收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在制定合理且有吸引性的批发价基础上,基于废旧手机回收逆向物流的企业和零售商的合作才能成功。
3.展望
我国逆向物流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推广,逆向物流的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可以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促进手机逆向物流在企业中的应用:首先,对已建立逆向物流的手机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税或免税,而对未建立逆向物流体系的手机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征收污染税。其次,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关于废旧手机等逆向回收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体系。用法规、制度法律来激励约束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逆向回收物流体系的建立。最后,加大对社会人民和社会企业的教育力度,以各种媒体工具为推动力量,通过大力宣传手机回收的必要性、作用等来提高手机企业和消费者逆向回收意识并自觉维护生态环境。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手机回收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公众认识到建立逆向回收系统的重要性,同时给予公众监督权,使人们积极参与到手机企业的逆向回收物流的实施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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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毅.基于虚拟企业的逆向物流运作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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