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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思考_国际比较-论文网

时间:2013-11-23  作者: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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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

在德国,政府规定2005年1月1日前购买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额。2005年1月1日后购买的,只有满足规定的年金产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额为20000欧元。在年金领取阶段,如果是按年领取,则采用征税或部分税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领取,则采用全部征税的方式。

(3)日本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险费得扣除制度,个人年金保险的保费能享受最高扣减税额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还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年金基金计划都有一次性给付选择,而更多的人会选择这种方式而不是年金给付方式,就是因为它有税收优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将他们的一次性给付在一定的金额内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的金额随着雇员的工作年限而增长。一旦工作年限超过20年,其增长的速度就会更快。

日本免税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单位:百万日元

领受养老金者

最大的免税年金额

65岁以下

单身

1.05

已婚

1.75

65岁和更年长的

单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岁或以上

3.05

资料来源:日本收入税法

日本政府部门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年金计划,通常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比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免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普遍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政策限制

在任何一个自愿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税收政策都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政府要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就应确保养老保险不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更沉重的税收负担,并尽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因此,几国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政府也对企业年金的设计和运作施加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其他的目的。如美国规定税前扣除比例为15%,而日本的厚生养老年金现行的支付比例则为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的17.35%,奖金的征收部分一般被限制在1%之内。

(三)结论

通过三国的政策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有力手段,特定国家企业年金的范围和水平与国家经济实力和政府福利政策密切相关。

在美国,由于没有货币管制,允许国内外资金自由流动,无论是债券市场还是股票市场都非常的活跃,拥有庞大的资金基础。资本市场的完善需要像养老金计划这样大量资金的长期、稳定流入,再加上美国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国内长期流行“人权”“公平”“自由”的思想、政府给予的全面税收优惠的支持,这都是导致美国企业年金迅猛发展的原因。

德国的经济在欧洲被称作为“经济火车头”,这也显示了德国经济发展的高水平。上世纪50年代,德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工业强国,这也为德国养老金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由于德国的养老保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故每个人得到的主要由投保时的工资收入决定。为解决男女保障差异以及解决就业形势恶化带来的养老金领取水平的问题,德国在近几年也陆续对公共养老金进行修订,基础养老金的完善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至于日本,虽然也是亚洲的人口大国,但是日本在战后最初10年里不仅恢复了经济,还实行了经济改革。仅仅20多年的时间,二战中一败涂地的日本便以经济大国的面目重新崛起。近年来,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投入增加,在税收方面优惠颇多,使得该国的企业年金也有较好的发展,说明企业年金计划发展除了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与其制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也密不可分。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建设,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三支柱”体系,但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广泛覆盖相比,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远远不够。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示意图

(二)现状

目前,我国也实行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主要发挥作用的只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中国仍没有明确企业年金采取哪种税收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别。

2001年3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从4%到12.5%之间不等。但由于税收政策分散,费率不一致,并非所有地区和单位的企业年金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我国部分省市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地区

企业缴费可列入成本比例

河北

4%

浙江

5%

江苏

12.5%

湖北

12.5%

四川

3-5%

陕西

4%

青海

4%

可以看出,江苏和湖北省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可以将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5%在税前列支,而其他省市大部分都在4%左右。可以说,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很不充分的,还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实现。

在2009年底,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年金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对个人参与企业年金不进行税收优惠,对企业参与企业年金所得税的优惠也只是维持在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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