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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进程中法文化基础缺失及对策

时间:2016-02-23  作者:周导杰
  2.对传统法文化的否定与超越,重构现代法治文化精神

 

现代法治和传统法制是根本不同的,由此产生的传统法文化和现代法文化有着本质差异。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十二个基本方面,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张先生认为,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差等、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4]。

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1)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质是维护“专制”的一种统治工具

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也提出“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5],其主张是“法”、“术”、“势”一起“皆为帝王之具也” [6],其实质是君主独断专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而已。

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民主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法治区别于人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离开了民主,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本质,法就不能成其为真正的法。从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依据,是法的理想与追求。

(2)中国传统伦理法的礼治主义性质

由儒家礼教的家族本位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中国古代法体现出极强的义务本位性,它漠视个人的权利及价值,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主体性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法律的儒学化,把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崇高理想目标纳人法律并强制实行,结果不仅削弱了儒家伦理的内在仁性,而且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显现出残酷无情的特质。清末,西方列强指责中国的法律是无法忍受的“野蛮的法律”,进而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某些中国人也指责儒家的伦理道德是“吃人的礼教”,必欲打倒之而后快。

(3)中国传统伦理法德治主义精神,德治成为衡量和评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尺度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无疑具有规范的性质;而在古代中国伦理法中,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介人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法律本应以普通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以维护秩序和稳定为目的。而道德的崇高理想和目标,多为圣贤所树立,也可能只有圣贤才能完全实现。儒家极端道德理想主义的首要特征是强调以抽象的理想信念来规范现实,不但要规范行为,还要规范思想感情,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诛心”局面。一方面是貌似“道德”的苛法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呈现出等级性、虚伪性和残酷性,从而导致法律背离人性、压抑人性、残踏人性。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中国民众对法律无认同感,无亲近感,无自觉依法和守法的传统,影响法律权威和机制的建构,进而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7]。

3.切实树立大法学教育观,从科研到教育等领域或途经、构建法文化教育机制。

法文化基础的构建和培育离不开教育。

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历经坎坷固不待言,并且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的束缚和影响,片面注重国家的实体法及其镇压职能和强制职能,一度忽视了文化因素这一在人民中“活着的法”及其自我调适、自我约束的职能,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普法教育)内容贫乏,形式单一,枯燥单调,味同嚼蜡;法学研究也只是片面注重法的技术因素,而忽视了对影响和支配法的创制、运作及其实现的人文因素的研究,始终未能从“注释法学”的泥淖里走出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必修的思想品德课程之一,作为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的思想品行教育课程,其主要任务绝非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为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

本人在对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教学体会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设想。

对于“您认为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可多选)”,有64.6%的学生回答“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回答“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分别为42.4%和33.9%;而认为“不学法同样可以生活,因此没必要学习”的仅占1.5%。这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大学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已成为每个人健康成长和适应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

“对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意见是_”,有53.5%学生认为“概念、原则阐述较多,而对公民的权利、义务集中阐述较少”;21.9%的学生感到现行教材“过分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但对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太必要”。

“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您最想了解的内容是_”,有67.3%的学生回答“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比例居各选项之首,并远远超过其他选项。

以上调查结果反映出大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反映出教材内容体系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在体系上,从法的基本理论到实体法再到程序法,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忽略了被教育者的针对性;在内容上,着重每一部法的立法宗旨、作用和概念的阐述,而忽视了教育对象真正感兴趣的内容和实际需要。这种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只见技术法,不见人文法;只见物,不见人的教育模式和研究模式极大地妨碍了它们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和阻滞了新型法治文化因素的生长和发育。

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更新现有的法学教育观念,在形式上实现从单一的学科教育向多学科和跨学科大法学教育的转换,在内容上实现从法知识教育向法素质教育的转换。


参考文献:
[1]陆学艺、李培林主编:《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2页。
[2]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3]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5] 《韩非子·心度》
[6] 《韩非子·定法》
[7]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M](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 - 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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