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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进程中法文化基础缺失及对策

时间:2016-02-23  作者:周导杰

摘要: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治国手段和价值目标,它并不纯粹是法律活动本身发展的结果,更要依赖深厚的、全面的法文化基础。
论文关键词:法治,法文化基础,我国传统法文化,大法学教育观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虽然就其制度层面来说,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法治精神,致使许多法律处于虚置状态。据统计,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1]。但根据有关调查的推算,我国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不足50%,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2],即使是那些广为人知,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法律法规,其效力也大打折扣。

显然,这种状况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过多过滥超越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或因其固有的价值和生命力的减损, 而被现实生活所搁浅,而是因为民族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所造成的。这对一个没有经过现代法文化启蒙的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是一直存而未决的问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仍然固守着传统的文化财富,滞留于传统社会关系格局的范围内,当社会生活秩序朝着法治化的方向急剧变换时,以传统文化为潜在支持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背离就在所难免了。

诚然,在我国现阶段,走立法先行的道路是十分必要的,但当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法习相悖的严峻的社会现实也一再提示我们,仅仅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远远不够,还必须花大气力去建构和重铸民族的“法治的理性”;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实现,我国法治化的目标势必因为缺乏坚实的文化基础而落空。

二、从中西方法治进程比较,看我国法文化基础缺失的社会历史原因

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即依法而治。它包含着以下两方面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主客观要件:其一是必须要有一套尽可能完善地、忠实地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变化发展规律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依法而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其二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法人)对法律规范体系所包含的文化价值的认同和始终不渝的遵守,这是依法而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因为法律规范体系作为理性的精巧设计和外化物,它并不能自己实现自己,而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是一种属人的活动。而一个社会的文化基础及其相应的法文化氛围,不仅深刻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情感和态度,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制约着法律实现水平和方向。

欧洲法治史表明,欧洲各民族国家步入法治化状态,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欧洲近代法治历程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这在西方法律史上就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活动。

从西方近代法治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法治是有它的文化基础的。这个基础的文化由嵘先生认为大体上主要包括: (1)由罗马法的私法体系所明确规定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系统; (2)罗马法复兴运动中的各类学派对古代法统的时代意义和人文价值的揭示和阐释; (3)由文艺复兴所鼓吹的个人自由、人格崇高的世俗思想; (4)由基督教教义所阐明的平等学说及其由宗教改革运动形成的新教所倡导的禁欲、勤俭和聚集财富等对上帝尽忠尽责的“天职”观念,等等[3]。如果没有这些文化基础,或者说,如果没有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的界定,如果没有对古典法统所蕴涵的时代精神的理解和诠释,如果没有自由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及人在市场上自由交流、自由竞争的权利,没有人们对市场的神圣的规约意识和责任意识,西方近代法治秩序的建立是不可能的。

与欧洲近代法治历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过程中,恰恰缺乏这样一种深厚的文化基础。

1.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完全是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产物,其文化条件准备不足

如果没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运动,如果没有对“文化大革命”的极左路线的否定,如果没有人们对社会主义文化的重新思考和解释,没有对西方发展道路的重新评价,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出现和发展是不可能的。假如我们今天还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模式,继续闭关锁国,假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0余年间没有在民族发展的根本问题上来一个如此巨大的天翻地覆的大变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出现和发展仍然是不可能的。

2.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在历史上没有现成的文化资源可供继承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自汉唐以来,儒学独尊, 统治阶级参照儒家的义理之学对法律作了彻底的修改和补充,逐渐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和伦理的法律化。故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实际上兼容了法家的“法治”说和儒家的“人治”说,是“德治”和“法治”的统一。即使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法”,也不过是以维护帝王家天下江山永固的“一家之法”,并非是罗马法以实现公平正义原则为圭臬的“天下之法”。总之,深藏于中国古代“法治”背后的人文精神仍然是“人治”精神,这是与自古罗马以来直到近代西方所倡导和表现出来的法即权利、法即公平、法权神圣的文化精神截然不同的。

3.我国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还不长,还缺乏供法治的文化生长的深厚土壤

法治的文化是不可能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土壤中生长的,而只能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却一直没有创设这方面的条件。

三、建构和培育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基础

建构和培育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基础,是法治及其实现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之一。法治与社会文化因素的相互关系表明,一种发自主体自觉的、理性的人文精神,是推进法治发展和实现的强大精神动力和可靠保障,造就这样一种精神文化品格,也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战略目标所孜孜以求的。

1.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新型文化体系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从根本上摧毁传统的人治文化基础,建构现代法文化基础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人治文化是小农经济的副产品的话,那么,与小农经济性质迥异的市场经济则是法治文化得以生长的最适宜的土壤,并且只有高度发达、高度完善的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催化和孕育高度发达的和高度完善的法治文化体系。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反映了社会进步的新的文明形态,它本身所固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自由自主精神、平等效率精神、契约自治精神和责任规约精神等等,就包含了建构新型文化体系的文化因子,这些文化因子恰恰是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旨趣相契合的。

所谓人文精神,简言之,即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精神。这种精神品格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以自由、民主、平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关系的产物。综观西方近代法治文化建设,它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就在于无论是罗马法复兴,抑或是宗教改革,都自觉不自觉地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它们的旗帜上烙上了人文主义的标识。

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属于外发型,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是激发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因。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方位、多层次地冲击和渗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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