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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时间:2016-02-23  作者:贺媛媛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论文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谐劳资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成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当前用工环境中存在着许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如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等。可以说,一些企业获得的利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换来的。所以要使得《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就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管,规范用工制度

用工制度作为法律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采用什么手段、形式和途径,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制度。内容包括建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它包括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等。我国的用工制度主要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现有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劳动合同管理混乱,必备条款的模糊化,签约程序不规范等等。

所以,规范用工制度就要从劳动合同的监管入手,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应该做到:

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 营造一个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 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转变思想观念, 增强法制意识, 使各级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用工管理方式, 使广大职工增强依据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2.建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 在这一制度的规范下,应加强相互交流与信息沟通, 及时总结和相互借鉴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经验, 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在培训方面, 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使他们能适应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

3.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强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对于劳动合同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监督和处罚。

4.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纠正无效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用。

二.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1.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劳动合同法》中突出了工会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要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没有担负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比如在“家乐福”事件中,工会的作用表现的就让人很失望,这就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起到员工和企业的协调沟通桥梁的作用。

3.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4.推行国际劳工标准。全国总工会应该利用社会主义优势,参与推广国际劳工标准、即推动各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工作、特别是国际劳工核心公约。充分发挥国际力量,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个人运动的起源。推行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国际劳工核心公约,从国家层面上看,是通过与国际劳工组织进行制度化的对话来巩固社会公正与进步的需要;从国际层面上看,一个国家的批约行动也会鼓励其它国家将本国法律与实际做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1]

加强全国总工会与世界各国工会的联系,尤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联系,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机构,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影响力;作为三方组织的国际劳工组织,可以同时影响雇主和政府,而雇主和政府对各国工会的合作都有一定程度影响。因此,各国工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劳工组织这一平台,加强对话和交流,这对境内跨国企业的管制将有重要意义。一些国际产业工会联合会同一些跨国公司总部直接谈判,签订全球性的跨国集体协议。这样,就使集体谈判从一国范围向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发展。应该进一步发展壮大国际工会组织,并加强各国工会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范围内推动工会合作。发展壮大现有的国际工会组织,并努力扩大其影响力;同时通过改善工会活动和加强工会之间的合作,保证集体合同继续发挥作用,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机制。

小结: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地位上确立了“弱资本、强劳工”的劳资关系,以纠正“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弱者施以援手,使劳动者能够取得与用人单位相对平衡的地位。针对《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相关部门通过对企业用工制度的监管与对侵权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得处于劳资关系中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达到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参考文献:
[1]周其仁.让就业竞争低于企业竞争.湖北日报[N].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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