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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问题探讨_实现途径

时间:2012-05-22  作者:李名川

论文导读::求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文章从高校学生工作进行法治化管理的时代背景、基本内涵、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实现法治化的途径几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基本内涵,实现途径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各项工作也要法治化,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方针。高等学校作为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高校的法治化管理、高校辅导员队伍及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关乎依法治校的最终实现。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背景及重要意义

由于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媒体的披露及跟踪,近年来,诸多高校因为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助学金的评定、各级各类考试、毕业证及学位证的颁发、违纪处分以及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与家长发生纠纷,学生向校方主张权利并诉诸法律的事情屡屡发生。比较典型和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北 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状告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案;因涉及高校纪律管理纠纷,西南某大学两大学生因发生性行为,导致女生怀孕,被该校依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关于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作出将这对相恋的男女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后,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政科学研究所勒令退学案等等。

以上这些事实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社会公众开始用法律来看待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透射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高校及其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战略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高校中的法律关系。在坚定不移地按照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及日常事务管理活动过程中使自己的教育、管理及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的规范。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保持稳定、促进高校发展,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学生工作中的涉法问题已经成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

(一)高校学生工作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被授权的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同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授予学校行使。学校因授权而具有行政权的法津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历、学业证书的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位证书颁发权均是国家授予高等学校的特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类似的还有学生处分权,如果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或对颁发证书的行为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行使申诉权;亦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学校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现途径,行使诉讼权。

学校的学生工作管理者即辅导员受聘于学校,形成了与学校间的职务委托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工作人员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学校职务关系的全部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学生工作人员代表学校,以学校的名义行使上述教育行政管理权时,产生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而学生工作人员只是职务受托人。[2]

(二)高校学生工作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高校中常见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和违约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如名誉权、身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如收费退费、住宿条件、授予学位等纠纷。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保护学生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的责任。但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十八周岁以上,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个人行为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途径

(一)要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树立独立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确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独立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理念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解决的问题。一要强化司法主体平等的理念。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客观上造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属于司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要求法律主体地位双方是平等的,它要求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要明确公法主体的平等地位。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与学生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校内行政法律关系,而属于校园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三要重视高校管理者与学生之间人格的平等。长期以来,人们对尊师重教这一传统主要是从教师在学生面前要严厉、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的角度来理解的,教师和学生在地位、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表现在管理上,则是高校以教育学生的名义任意制定游戏规则。在信息来源多元化以及人格平等成为社会共识的新形势下,这会扼杀学生的个性自由和创新精神,诱发学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论文开题报告[3]因此,高校管理者应重视从人格平等的基本观念出发,做到把学生看成是有主观能动性的,有感情、有思想、有独立人格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可以任意摆布的工具,构筑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

(二)高校自身及学生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首先,高校应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措施进行全面自查,进行“立、改、废”,使之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决防止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失去效力,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据此管理教育学生,处理违纪违法学生。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学生,而应当考虑的是这样设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学生的权利,真正将学生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4]这才是我们需要的一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

其次,学生管理人员即辅导员要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了解教育规律,懂管理,懂法律。熟练掌握与学生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在日常教育、管理、服务活动中,以及处理学生违纪违法问题都要依法行政,依法育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处理涉法问题的能力,真正把教育、管理学生与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教育、管理学生,又要尊重和平等对待学生,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管理和处理违纪违法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它是正确处理违纪违法事件的基础,是必须认真把住的第一道关。从工作实践来看,要做到事实清楚,应注重“三看”,即要看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看发生的过程是否清楚,看人员的责任是否划清。不主观武断,应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听取知情人意见,做到全面了解情况。主要事实必须查清,事实模糊不能急于处理。证据确凿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工作,无确凿证据不能处分学生。适用法律正确,注意适用对象特点,适用目的和条件及是否有新法律、法规。要过罚相当,处理决定有准确的依据。管理和处理违纪违法学生还要做到不能滥用职权,避免越权,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行为无效。要做到公平正义。同一事实实现途径,同类学生同等对待,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避免畸重畸轻,显失公平。要作到符合程序,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意见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否则,程序违法导致行为无效。

(三)培养大学生守法精神,加强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承担法律义务,疏通大学生主张权利的渠道

首先,应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再次,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要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且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参考文献]
[1]张宗海.试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模式的导入[J]. 现代教育科学,2005,5.
[2]谢飞,杨邦翔.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 科教文汇,2009,1.
[3]缪锌,吴斌.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路径选择[J] .中国校外教育,2009,12.
[4]朱丹.工科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现状分析及其教育途径[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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