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实施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对地重视立法而忽视执法,更轻视监管与落实。民商执法的“法律白条”现象随处可见。一是受物质利益驱动的影响;二是司法效率低下,诉讼成本偏高,司法腐败的事实确实存在,弱势群体无力、不敢、不善于进行诉讼消费。三是监控和监督难以到位,执法与执行难已成为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法律并没有完成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化:
(1)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或其他收费,而这些渠道征得的钱款还要用于政府运行支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等,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往往供给不足、需求有余。要改变这种局面,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改变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各种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的运用,大量调动和筹集社会公众资金,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还之于民”,从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化。
(2)法律并没有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配套的有效保障措施,特别是针对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便开始了对社会保障法的探索,但由于社会保障部门在整个政府职能部门中并非大权在握,仅靠原有的社会保障法, 很难使社会保障部门取得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所需的资金或权力。这便使得弱势群体问题更为严重和突出。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政策建议
总体的思路和原则应当是: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宏观决策,将客观存在的或者增加了的弱势群体,纳入法的内容并予以救济与保障,特别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与付诸实施。
首先,以城市贫困者的保障为例,构建切实可行的法律救助制度。特别是以更积极的态度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群租”等问题。进入21世纪,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迎来无数机遇的同时,我们也要面对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市场经济是残酷的,而弱势群体的生存也必将更为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为入世后的弱势群体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强化对们的法律保护。要从法律角度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对策之一便是出台一部《弱势群体保护法》。这种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而制定的法规在保护他们特殊权益方面有着卓越的贡献。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在贯彻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效应,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弱势群体保护法》的出台将对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应制定《贫困农民保障法》,也可以考虑制定农业保障法。应当承认和形成这样的共识:在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上,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及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甚至应强于农业、农村利益的保障。因为农民是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主体,对于贫困农民的救助与扶持,不仅因为其数量之多,还由于其难以脱贫。
第二,深化经济体制和分配机制改革,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各级政府要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规范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特别要防止一些特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和“寻租”的行为。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特别是政府可以通过社会的投资机构进行对他们的风险教育,拓宽融资渠道,设立政府保障的基金会,鼓励他们通过风险投资活动来增加收入,但是要注意“买者自负”的巨大风险,也只有收入增加了,人们的积极性才可以调动起来。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从制度上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为经济上较为贫困,社会政治权利得不到维护,容易导致他们心理上自卑、失落,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下降。要着力于提高弱势群体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及时疏导弱势群体中普遍存在的不满和怨气,逐步引导他们理解党的大政方针,逐渐培养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政策确保各个社会群体在生存和发展机会上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社会政策来创造一个能够增强困难群体参与能力的社会环境以社会保障政策的强大支持作用为困难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总之,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构件和谐社会的征途中,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缩小这个群体,把他们纳入到更加和谐、更加富裕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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