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而经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则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核心。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
关键词:分配,不公,和谐社会
从党的十六大鲜明提出的使“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从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深刻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到2007年3月的“两会”以建设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为主旋律,这深刻的表明和谐社会这一宏大命题已从初步设想进入具体操作、全面实践的阶段,同时也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对社会系统整体化运作的应有重视,进一步充实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着眼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经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则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秩序比较混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所以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公平含义的解读
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时说:“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1] 由此可见,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配关系本身并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公平时,其所说的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关系满足了他们的利益;反之,则是指这种关系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即使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以后,也不能说就实现了能为人人认可的公平。因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来计算的,“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2] 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互相依存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指机会公平。也就是指人们在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有公平的机会选择和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有公平的机会,按其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有公平的机会消费社会产品,积累私人财富和获得经济成就。其二,是指收入分配的规则公平,就是指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各种收入分配政策、制度和法规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对某个人的优惠、照顾和庇护,同样也不存在对某个人的限制。其三,是指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也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与其提供的劳动或生产要素相当的收入。
二、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改革收入分配体制,调整生产关系,为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注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绝大多数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总体上步入了小康水平。但是现在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里人们分配不公现象日益凸显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国际上衡量贫富差距的最可行方法普遍采用基尼系数。与1978年相比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综合基尼系数比较以及我国城乡居民之间人均名义收入比率都成拉大趋势。(见表1和表2)
表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综合基尼系数
年份 |
1978年1 |
1984年1 |
1990年1 |
1995年1 |
1998年1 |
2000年2 |
2003年2 |
基尼系数 |
0.288 |
0.297 |
0.339 |
0.338 |
0.403 |
0.417 |
0.458 |
资料来源:1、丁任重、陈志丹、顾文军,“倒U假说”与我国转型期收入差距,《经济学家》2003年第6期
2、任晓莉,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研究的评析,河南社科院网
表2:我国城乡居民之间人均名义收入比率
年份 |
1978 |
1984 |
1985 |
1994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比率 |
2.56 |
1.84 |
1.86 |
2.59 |
2.21 |
2.51 |
2.65 |
2.46 |
2.90 |
3.11 |
3.23 |
3.30 |
按国际一般的情况,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时,城镇居民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系数最小的1983年已达到1.7倍,九五期间均在2.4倍以上,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国家,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额到2000年已达到4027元,且呈持续扩大的趋势。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年下滑。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城镇居民纯收入的35.7%,比1997年的40.5%下降了4.8个百分点;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是城镇居民的33.4%,比1997年38.61%下降了5.2个百分点。根据权威部门测算,如果考虑城乡在收入指标统计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异,目前城乡居民实际的收入差距已经进一步扩大到6倍左右。
2、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以来,东、中、西部三大地带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统计, 1986~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5.5倍,其中东部地区增长了5.9倍,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4.7倍,收入增长差距明显。就农村来看,1985年西部和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地区的62.88%和74.14%,这两个比率到1995年下降为57.02%和67.11%,到1999年又进一步下降为46.96%和63.60%,西、中部与东部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2000年东中西部代表省份人均GDP相差悬殊(见表3),而2003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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