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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正义:环境保护中市场机制的非正义及其法律应对

时间:2012-04-17  作者:王慧

论文导读::市场机制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并非完美无瑕。也是基于经济效率的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加剧了环境非正义。市场机制非正义的法律应对。
论文关键词:市场机制,经济效率,环境非正义,法律应对
 

随着环境法的变革,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保护措施被各国越来越多地用于环境保护,[1]比如美国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地解决了二氧化硫问题,欧洲的环境税制度在改善环境品质方面也获得了不俗的成绩。理论上,市场机制相对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具有诸多优势,不仅具有能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的“静态效率”,而且具有激励社会生产主体进行技术变革的“动态效率”。正是基于市场机制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及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功,我国学界近年来积极倡导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制度等市场机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①]

然而,市场机制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并非完美无瑕,比如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热点”问题,[②]而环境税制度通常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负面影响。[2]但是,市场机制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公平影响要么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环境规制中的市场机制通常来自经济学家的推动,经济学家往往通过权衡市场机制整体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来判断市场机制的优劣法律论文,至于市场机制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在局部出现的不公并非经济学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热点”问题便是如此。

可见,经济学家较为关注环境法的改革是否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环境法的改革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的总收益,在补偿改革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的总成本后,还有净收益。将“总成本与总收益相抵后还有净收益”作为环境法的改革目标显然追求的是一个“集体效率的目标”,但是没有考虑环境法的改革所导致的“净收益在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环境法的改革所导致的“净收益在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直接关涉环境法的改革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支持,按照制度学上的“戴维斯——诺斯标准”,只有支持环境法的改革给一个社会成员的预期收益超过他为支持环境法的改革可能付出的预期成本,这个社会成员才会支持环境法的改革。但是,“真实世界的改革,可能是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能够增进生产力与全社会的财富;但同时却往往是使得一部分人福利得到增进,一部分人福利受到相对损失——这种使一部分人福利得到增进而另一部分人福利受损的状态,在新政治经济学中称为‘利益不一致’(Heterogeneity)——即不可能同时符合每个成员的‘戴维斯——诺斯标准’。”[3]所以,环境法的改革除非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补偿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否则即便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环境法改革要么在立法上遭遇困境,要么在的社会冲突。具体就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适用而言,除非针对与市场机制相伴而随的弊端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否则市场机制要想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进行环境保护的目标难以实现。但是,遗憾的是将市场机制用于环境保护的弊端尚未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忽视,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对此有所贡献。

一、环境法的改革与市场机制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环境法兴起之时,以最佳可得技术(简称BAT)为主要摘要优先处理的环境问题。

正是由于人们认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存在上述种种缺陷,学者提出用市场机制来弥补甚至替代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论文怎么写。那些主张将市场机制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学者认为,市场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鼓励污染者以最低的成本来削减污染;(2)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一样的污染削减水平;(3)减轻政府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下本应承担的信息收集负担;(4)激励公司开发新的技术从而将污染消减到政府所规定的水平之下;(5)有时甚至为环境项目获得收入。[5]比如有研究证实:“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有助于节省国民数几十亿的美元,而且可以对现行清洁技术革新给予回报法律论文,并防止BAT给新的、富有成效的投资所带来的惩罚。”[1]除了理论上的推动之外,许多国家采取市场机制的现实动力来自《京都议定书》,比如许多工业化国家正在使用或者考虑使用税收制度或者排污交易制度来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排放水平。

尽管学界对市场机制是否应该适用于环境保护仍存在争议,有些学者甚至完全否定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法改革,[③]但是市场机制的实践却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比如美国环境法协会发布的一项报告宣称在美国政府使用大约100多种经济激励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有排污权交易项目、环境税收、押金退回制度、环境合同制度[④]、环境补贴、环境标签、环境认证、信息披露等等。

二、市场机制的非正义

尽管市场机制具有前面所述的各种比较优势,但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规制模式比将加剧本已存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下的社会不公。众所周知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下,低收入群体承受了更多的环境污染。[6]尽管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法规并未明文要求政府避免实施会对低收入群体造成不当影响的行为,但是那些法规显然也没有鼓励污染的不当分配。相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规制模式则明显鼓励污染者将污染转移到低收入群体居住的社区。

譬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假如A公司愿意从B公司购买排污权,因为对A公司而言,购买一定数量排污权比自己削减同等数量的污染物的成本更为低廉。按照帕累托最优理论,即当一种交易至少能使一个人的状况变得更好而不使其它人的状况变得更糟时便达到了帕累托次优,A公司和B公司从排污权交易中获益。但是,居住在A公司附近的居民却可能因A公司和B公司的排污权交易而受损,因为如果A公司不得向B公司购买污染权而自己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那么A公司附近的居民会因A公司的减排行为而受益,如果A公司因从B公司那里购买排污权而无需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那么A公司附近居民的环境状况显然会变差,所以说排污权交易使得第三方的状况变得的更差。如果作为第三方的A公司附近居民因为这一交易受到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那么这一交易可算的上是帕累托次优(Pareto-superior)。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并未要求交易当事人对这一交易所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根据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即一项交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时其才具有效率法律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缺乏效率,比如当A公司附近居民因A公司和B公司的排污权交易所受到的损害超过A公司和B公司的收益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便属无效。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排污权交易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在经济上是可以量化的。排污权出售者所获得的收益等于购买者向出售者支付的价款与创设该排污权所必需成本之差。购买者所获得的收益等于购者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是亲自消减污染物排放所节省的成本。但是,排污权交易给第三方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害往往难以量化。譬如,假定A公司购买了继续向河流排放100吨污染物的排污权,那么污染物的排放可能会(1)继续污染饮用水,这对饮用该水域的人们的健康状况构成了负面效果,并使得他们承担清洁该水质的相应成本;(2)影响该水域中的鱼类,这使得以该河流为生的人们必需承担由此而生的健康和(或)经济负面影响;(3)对该河流中的观光者构成负面健康影响,如果该河流未受污染其作为休闲度假之地本可获得一定经济收益;(4)继续导致河流中的植物或有机物的数量减少,其对生态健康或经济状况产生不良影响;(5)持续破坏河流的美学价值,其除了产生经济负面影响之外,更对人们的心理和社会价值观造成影响。[5]要想确定污染物交易制度所导致的上述负面效应的程度是极其困难的。此外,所有的这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健康影响很难用经济学术语加以以量化。结果便是诸多这些负面影响在经济考虑中被忽视或者被低估,[7]而且相应的负面影响往往由低收入群体来承担。比如,英国地球之友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收入低于5000英镑的家庭比收入高于6万英镑的家庭受重污染企业干扰的比率高出两倍,伦敦90%以上的重污染企业坐落于低收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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