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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潘颖颖
二是从立法上建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体系,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也纳入法律规定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确保检察监督规范有效地开展。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立案破案情况的知情权、质询权,对不当立案的决定处置权等,确保检察监督的开展力度。

(二)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制约,做到提前介入,适时介入和有效引导侦查,把侦查立案监督置于公安机关办案的起始环节,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扩大侦查监督的手段,除事后审查外,可适当增加事前审查的事项。例如将那些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重大的强制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等纳入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范围,原则上规定此类侦查措施一旦决定需立即报检察机关备案。在侦查监督上,要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知悉权;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参与权;要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建议权,建议公安机关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和撤案率纳入考评范围;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处分权。笔者建议不妨引入“检察驻公安”制度,即每周安排一天,派固定的检察员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刑侦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在刑事办案过程中疏漏,杜绝公权资源的浪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力的监督。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安机关撤回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做到登记造册,及时催办,要求公安机关告知补充侦查结果,做好动态跟踪监督,防止案件有去无回、不了了之。同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掌握在押人员羁押动态,利用各种预警机制,在羁押到期前向办案单位发出超期预警,督促承办人按期办结案件,防止杜绝变相超期羁押,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刑侦执法素养。全面提高公安机关刑侦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是遏制不当立案的重要措施。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要定期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互动,开展“上门授课”或者“邀请参与研讨或聆听审判”等形式,更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转变执法作风,有针对性地加强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教育,加深对法律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条款和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五)改革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来源。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经费来源地方财政,使得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容易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造成监督权力的弱化。如果将目前由地方财政负担地方检察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作出年度预算,报中央财政核定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那么,检察机关就完全脱离了经费的束缚,可以全力行使监督权,杜绝“人情案”,确保监督的有效、公平、公正,从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总之,随着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随着和谐司法概念的提出,随着人民的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维护公正等方面的期望的不断提高,更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创新理念,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和约束。我们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创新改革,锐意进取,方能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方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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