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潘颖颖

论文摘要: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政过程看,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以及透过法律监督权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分析,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应是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5条第3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现实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或为追求某种平衡,检察机关把较多精力用在追究犯罪上,从而削弱了其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使得检察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难以保证,不得不重复补充侦查,造成了公权资源的浪费。笔者希望分析原因并找寻对策,通过创新检察改革,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一、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监督。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未立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假若受利益驱使,被害人放弃了申诉权,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缺乏有效保障。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二)检察机关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缺乏监督。探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偏差。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觉得宁枉勿纵,方能维护司法权威。二是立案标准掌控不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控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司法解释界限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易出现立案不当。三是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四是社会关系因素影响。对于存有“人情”关系的案件,侦查机关受人请托,在明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五是不合理考评。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将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甚至下达数量指标,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将容易破案的显著轻微刑事案件立案,造成立案不当。上述现象存在,其危害性绝不能忽视,如得不到纠正,立案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保障。

(三)检察机关对滥用侦查权力行为缺乏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公安机关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准后,又“主动”撤回的案件,借检察院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滥用侦查权力。这种行为属于变相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且十分具有隐蔽性,严重损害法律的严样肃性。因而加强对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力的监督很有必要。

二、加强侦查监督的创新方法

从长期的目标而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应当确立“侦检一体化”,使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占居核心地位,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围绕侦检一体化进行的司法改革,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权,做好对刑事侦查的引导、监督和对犯罪行为审查、控诉。对于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的重大的诉讼权力,检察机关应享有审查决定权。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占居核心地位。例如,日本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日本《检察院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可以侦查任何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检察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侦查犯罪;第192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和警察应当互相协助;第193条规定,检察官在所管辖区域之内可以就侦查对警察发布指示,指挥警察侦查,请警察协助侦查。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具有两个明显特点:首先,法律没有规定侦查管辖,检察机关可以就任何犯罪进行侦查;其次,检察机关既可以指挥警察侦查,要求警察机关协助侦查,也可以独立进行侦查。上述两个特点形成了日本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指挥警察机关侦查,二是独立侦查(日文称为独自侦查)。

由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宜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增加该立未立案件的监督保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建议书》等文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通过诸如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检察机关监督的保障。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涉众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权益之救济-论文网
下一篇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论文网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