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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秦刚强
招标文件与合同签订脱节,造价难以控制,也给职务犯罪者留下了讨价还价的空间。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在招投标中采用招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分开的做法。先招标,后签合同。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拼命压价,中标后利用设计图纸、勘察结果、施工合同的漏洞或不够明确的环节,采取无中生有、以小化大、以次充好、拉拢腐蚀等手段“加价”,给人为操作留下了很大空间。个别项目主管人员自恃掌握工程审批的特权与承包商沆瀣一气,以致于一项中标时百万元的工程,结算时增加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2、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不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招投标运作方式,给职务犯罪者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但目前一些单位在招投标时大都采用“一锅煮”的方式,招标单位同时又是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个别单位在招投标时,虽然也吸收了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但这些部门仍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由于招投标的运作程序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加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造成招投标少数人说了算,甚至形成“明招标、暗定标”,或“内定标、外陪标”的奇特现象。个别人正是利用发包、招标、评标的特权,大肆收受贿赂,使建设工程招标几乎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受贿犯罪占职务犯罪案件的70%左右,而受贿犯罪的70%又发生在工程建设行业。如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副厅长郑道访,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马其伟等巨额贪污受贿案,无不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密切相关。

3、工程建设高利润的诱惑,发现查处难度的增大,助长了职务犯罪者的侥幸心理。目前建设工程的利润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有的高达30%,加上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现状,一些搞基建的老板不惜花重金拉拢腐蚀有关领导。而这种交易往往又是一对一的幕后交易,双方都得到了实惠,隐蔽性很大,发现查处的难度也很大。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直接通过当事人举报查处的并不多,往往是事后因其他问题带出来的,而大量问题被掩盖下来,不少腐败分子未受到查处和惩治,由此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4、道德及诚信水平底下。投标过程中缺乏诚信和正当竞争意识,因而实践中常存在以下现象:一是约定串通报价、约定轮流中标、内部竞价内定后投标等串通投标行为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二是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定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诚信理念的缺位和不正当竞争意识的存在为贿赂犯罪充实了思想意识基础。同时,私欲膨胀,心理失衡,导致握有实权者以权换钱。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一些领导干部渐渐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沉湎于对金钱的向往和追求。面对一个个“土农民”出身的包工头腰缠万贯,一掷千金的派头,他们的心理开始失去平衡;价值的天平开始倾斜。另一方面,你搞工程赚大钱,我用权捞点小钱,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使他们对金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最终都不惜以身试法。

五、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措施

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腐败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工程招投标中的职务犯罪依法进行打击是非常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在预防上下功夫,从完善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控,从源头上堵住伸向工程的黑手,努力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1、抓紧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又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针对这些情况,对过去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化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不断调整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

2、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探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招投标的新路子。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乏专门的招投标人才,招标、评标委员会、工程监理难以独立,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走委托专门机构招标的路子。委托招投标,不等于放手不管。有关单位的党委和领导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加强对社会专门招投标机构监管的力度,必要时政府可派出稽查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要指导招投标机构成立行业协会,规范内部的招投标活动。主管公共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搞好建设工程前期的调查论证工作,注意把那些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熟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建设一线。在摸清底数、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挑选那些守合同、重信誉的招投标机构和监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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