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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虽然金额不大,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加以规范。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招标项目及时完成。
关键词:招投标,保证金,管理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虽然金额不大,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加以规范。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招标项目及时完成。

1.现对投标保证金收取过程中的状态分析

1.1 交款形式的不同造成的问题

招标法规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额数标准为工程建设施工、货物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不超过设计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政府采购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可采用定额缴纳也可按照项目金额的比例缴纳。(1)“收取现金”形式存在的问题。对这条规定,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对供应商收取现金,理由是这样做简便、快速,避开了银行转账和对账繁琐程序,减轻了财务的工作量。收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一是违背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现金限额的规定。由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较大,往往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因此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纳。二是给货币资金管理留下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计利息,故直接收取现金方式递交的保证金,易导致其不入账、晚入账或入私人账,甚至为挪用投标保证金作为它用提供了空隙。如果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投标人就需要提前准备大量现金,而招标代理机构既需要确保现金安全,又必须尽快确认货币真实性,这都需要招投标双方耗费大量精力,很容易产生管理漏洞。如某县在招投标中有部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夹带着大量的的“冥币”,这一事件深刻地暴露出此种方式的弊端。(2)“收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存在的问题。这种方式尽管方便了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从资金流转角度看,当投标人持此类票据来参加投标时,投标人的资金并没有发生转移,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对其票据的真实性及对于资金的真实性,只有在资金到账时才能检验是否有效,而且银行票据到账还需1至3个工作日,对于已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可能出现招标活动已开始但保证金仍没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银行账上,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有些地方对投标保证金递交的认定为投标人取得银行出具的汇款票据,而不验证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笔者个人认为这种判定方式不妥。在以前的招标活动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某投标人持银行转账票据递交了保证金,由于在开标前没有及时核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该供应商落标后,在办理保证金退付时才发现其投标保证金并没入账。如一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伪造银行进账单,财务没有及时核实并给投标人开具保证金的情况下收取收据。尽管类似上述情况出现不多,但也不排除投标人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总之原因很多,这种方式尽管方便了投标人参与投标,却又使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面临着资金安全风险。因此如果投标人的票据存在风险,招标代理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3)“收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形式存在的问题。这种方式下,投标保证金的资金真实性和安全性由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发表论文。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办理这些银行票据的手续比较复杂,同时由于许多中小企业因为预留资金和业务量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要求,银行不予出具相应的银行保函或保兑支票,从而失去参与投标的权利和机会。如此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被质疑的风险。

1.2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多少难以确定

(1)如果投标保证金是以固定金额交纳,则固定在多大数额难以把握,过高会影响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并增加投标人的成本;过低将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有力约束。

(2)如果是按项目投标总价的百分比率交纳,那么投标人也很容易推算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这就要求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做好投标保证金交纳金额的保密工作,但这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

(3)由于投标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联系人出现离职或调动,不再负责该项目,而新的项目联系人又尚未确定,使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正常联系投标人,导致退还工作陷入停顿。

(4)一些投标人由于面临经济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或监管,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给退还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2.在招投标中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的对策

2.1着力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方法步骤、明确责任范围、统一操作模式的角度出发,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标准、监管、罚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对投标保证金管理进行约束,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2.2规范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投标保证金递交有非常严格的时间要求,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某一时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或废标。由此可以看到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也是决定投标供人有无投标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发表论文。因此判定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应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账上为依据,对未到账的投标保证金视为不响应,同时要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的核实,完善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从而杜绝投标人在保证金递交环节上钻空子。

2.3严格投标保证金收取退付程序。首先由财务人员审核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票据并查实其到账情况,无误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针对不同项目,分别统计投标人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传递给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此判定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交纳。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按退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依财务部门提供的保证金交纳清单表,办理未中标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切实做到严密,并相互制约。

2.4做细用活“收取、退还”方法。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收取弊端太多,在实践中已逐渐被淘汰。而诸如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由于各具特点,因此可以结合项目需要,选择两至三种不同特点的收取方式,避免因为收取方式而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发表论文。在收到票据时应及时入账,并通过网上银行、电话查询等方式尽快确认票据的有效性,保证项目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通过汇款方式有效提高退还效率,同时也方便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这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递交退还保证金的账户信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以汇款方式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收付双方根据银行的账务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可以有效解决投标保证金在退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财务可将不及时退保证金的做账务处理,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如政府采购应先计入“暂存款”后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待相关部门批准后转入收入。

2.5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针对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出现的不诚信及欺诈行为,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给予公示,对投标人此行为进行约束。

2.6建议招投标交易中心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有部分省、市建立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场交易,并在交易中心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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