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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_量刑原则

时间:2012-05-25  作者:宋君玲

论文导读::职务犯罪量刑问题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职务犯罪量刑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科学量刑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重视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实现在司法过程中真正贯彻刑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则,职务犯罪,量刑原则,宽严相济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急剧变迁,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系统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涉案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量刑中能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权威,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导向与形成。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存在量刑过于宽松的问题,以2001年至2005年某省各级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的判决数据为例,该省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涉案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 ,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即缓免刑2058人,占总被告人的56.7%。数据显示,其中半数以上的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而另一方面,检诉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多有对于证据规则的把握不到位的现象,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的结果,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导致职务犯罪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量刑原则,同时审判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把握也影响到了职务犯罪量刑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判机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重判的结果。因此,研究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作用,为职务犯罪科学量刑提供理论依据,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职务犯罪从严量刑要恪守刑事案件审查处理证据规则

(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要严格恪守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主要是指对于职务犯罪中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强烈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向法庭提出从严量刑的请求,同时提供法定或者酌定从重量刑的相关证据。在审判阶段,通过从严量刑,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通过从严量刑,达到遏制职务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职务犯罪的从严量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规定再次强调了证据作为量刑基本依据的重要性,也再次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处理可能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因其犯罪客体的特殊性往往具有较之其他犯罪类型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有学者认为,从其普遍意义上的犯罪客体来讲,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从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来看,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客体,比如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合型的,既侵害了公共财产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又如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司法公正。这一情况使得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之其他犯罪要更为深广,尤其是对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的巨大的不可逆转性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激烈变动带来的财富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资源,包括公共资源泛商品化的倾向加剧,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渐强,这种不公平感在现实中就转化为对职务犯罪这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法行为的极度仇视和对立,因而要求严惩职务犯罪的社会诉求更加强烈。

对于职务犯罪中可能处以死刑的案件,在检审实务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每一个事实都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并且定案证据都已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对于存疑的或者存在矛盾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判定死刑的证据;在共同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各个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职务犯罪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各项事实予以证明:第一,被指控的职务犯罪事实的发生;第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由于职务犯罪多属于身份犯,因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职务犯罪被告人的罪过严重到足以判处死刑的程度;第六,该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七,被告人存在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对于其他可能存在从重量刑的情况量刑原则,要依法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对于非处以死刑的从重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也要严格地遵守证据规则。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善以下两项工作。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的证据体系构建要合法、完整。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方向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明犯罪。所谓证据体系,是指由若干证据相互组合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据以认定犯罪成立的定案证据必须一环扣一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据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着后续对职务犯罪公诉进程和审判结果。只有合法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为职务犯罪从严量刑提供合法的依据。第二,职务犯罪审判阶段从严量刑要严格以证据为依据,杜绝各种形式的妨碍司法的因素。职务犯罪审判程序中从严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对于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犯罪事实,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一些非法律规定的因素不能作为从严量刑的依据,如社会舆论、行政意见等。强调证据规则在职务犯罪从严量刑的作用,一来是做到量刑科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另一方面是杜绝各种形式的非法律因素妨碍司法。

职务犯罪从重量刑的目的是严惩犯罪,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而不应该是重刑主义的回潮,也不应该是司法迁就社会舆论的妥协。只有职务犯罪从严量刑严格恪守证据规则,才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彻底贯彻,也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最好维护。

二、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依据证据规则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对于其具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情况作为起诉或者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予以不起诉、缓刑或者法定刑内的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方式。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在我国法制传统中久已有之。始于西周的“八辟”,开以身份豁免犯罪之先河。《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包括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在法律上豁免了一批特权阶层。《曹魏律》在西周“八辟”的基础上设“八议”制度,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始于西晋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随着社会制度基础的变迁,现代法律平等精神的确立,职务犯罪依法量刑的原则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但是,对于职务犯罪因职务、身份而谋求从宽量刑的思想在现实中并未彻底消除。

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观点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一直都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对于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研究和呼吁是职务犯罪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不乏学者主张,职务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刑罚。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对于一些最严重的犯罪,比如故意侵害或者危及人的生命的暴力犯罪,方可适用死刑,而对于此范畴之外的犯罪行为,应该慎用死刑这种刑罚形式。从人权的角度来讲,取消死刑也是提高人权保护程度的表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提出:“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应确保死刑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非暴力的信仰习惯或者内心的表达。”,而对职务犯罪最高处以死刑是有悖于现代人权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的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第二,职务犯罪应当轻刑化处理。该观点认为,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刑罚的思想基础在于报复主义和预防主义。报复从等害、等量发展到等价。在职务犯罪中,只要被告人全部退赃,并且被褫夺了职务、身份等关键犯罪条件,就实现了报复和预防的目的,因而不必再课以无期徒刑等重刑。第三,以财产刑补充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刑罚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对于职务犯罪,慎用死刑,细化自由刑量刑原则,完善财产刑在职务犯罪刑罚中的作用,从而达到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从目前我国处理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轻刑、缓刑等从宽处理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正如引文中引据某省职务犯罪审判数据显示,免刑判决和缓免刑判决接近半数,相比于其他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来说,这一比例是畸高的。不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收到质疑,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良的反应。而从这些免刑、缓免刑的判决依据来看,多是以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而得以轻判。但现实问题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严格地规范。

鉴于以上情况和事实,对于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严格职务犯罪量刑过程中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的事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细化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对于自首和立功的概括性规定。使得检审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上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增加了规范性,避免了滥用法定从轻情节,纵枉职务犯罪的情况。第二,对职务犯罪从宽量刑要严格恪守证据规则。任何从轻、减轻刑罚的从宽处理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一些不符合从宽量刑的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第三,对于一审从宽量刑的职务犯罪判决,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对于存疑的判决,要启动一审监督程序,严格控制职务犯罪从宽量刑的泛滥。

职务犯罪的量刑,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应该严格恪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到重判有理,轻判有据。使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罚当其罪,能起到其应有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能够通过合法合理地处理,巩固法律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贯彻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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