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一来,针对此类犯罪刑法也必须加快应对步伐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含金量。故而,全球金融危机实可谓进一步加速了刑法治理的技术化。
三、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演进之具体路径依赖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11]如前所述,既然在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有着诸多演进必要性和必然性,那它就理应遵循语境变化适时做出调整以切实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调控矫正机能。具体而言,这种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之演进又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路径依赖着手:
(一)整体宽缓化与个别严苛化:立法理念的微调
立法理念乃刑事立法政策具体制定之灵魂与主轴,有了科学明确的立法理念,那刑事立法政策自然便具备了可靠的根本性指导依据。我国著名法学家储槐植先生早在二十年前就曾指出,中国刑法结构改革正确抉择既非“不严不厉”、“厉而不严”,又非“又严又厉”,而是一种“严而不厉。”[12]遵照这样一种分析进路,放置在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对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之立法理念进行微调——即力争避免笼统概称为“宽严相济”给相关刑法治理造成“当轻不轻”、“当重不重”的混乱,将其具体阐述成“整体宽缓化与个别严苛化”。所谓整体宽缓化,即在设置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各类法益保护、严格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下,强调刑事立法无论实体或程序法律规范均能做到总体上的宽缓化。我们知道,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具有强烈危害性,但同其相关的大多数犯罪都是由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经济悲剧自身带来的,求生本能必然会迫使人们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竭力获取生存资源。那么我们便理当拥有更多人文关怀,以一种总体宽缓化的心态对相关犯罪行为展开治理。例如在实体立法上奉行非犯罪化、轻刑化及非刑罚化方针,尽量减少刑法负面效应;在程序立法上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扩充不起诉制度、设置各类系统完善的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制度等等。而所谓的个别严苛化,则指在切实保障基本人权前提下,针对一些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金融犯罪和重大威胁国家、社会安全的犯罪如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暴力犯罪、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等进行刑事立法无论实体或程序法律规范均应做到严苛化。尽管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的变迁,那种“治乱世需用重典”的重刑功利主义思潮已不再被人们所普遍推崇,但全球金融危机终究带有强烈危害性,就个别相关严重犯罪基于社会现实情况实施着重遏制仍大有必要。譬如在实体立法上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下出现的特定严重社会失范行为扩大入罪率、刑罚结构也适当朝重刑化方向倾斜;在程序立法上则针对它们严格刑事诉讼程序、适当降低强制措施运用条件、放松部分证据规则对控方之约束等。由于此类个别严苛化始终建立于保障基本人权前提条件下,它所占比例在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中微乎甚微,故一来不会破坏整体宽缓化的宏观立法结构,二来又可较成功遏制个别严重犯罪,避免了陷入究竟何时该“宽”何时该“严”之困惑。这也恰如边沁所言,“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13]
(二)国家公权力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运作结构的重新设定
从前述可知,全球金融危机的综合性令其诱发之犯罪行为异常纷繁复杂,单凭国家公权力制定刑事立法政策断难全面实现防控目标。如此一来,我们势必要就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运作结构进行重新设定,以保证其能发挥出应用作用。考虑到犯罪防控本身乃国家和社会互动合作产物,国内刑法体系也正逐渐由政治刑法朝市民刑法过渡,而全球金融危机又进一步凸显了除国家公权力主体以外的其它各类社会多元主体(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甚至个人)在刑法治理中之重要性,那我们便大可将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中单一化的国家公权力运作结构修正为国家公权力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式运作结构。具体而言这一运作结构又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第一是国家公权力主导,即指国家公权力主体应当在刑事立法政策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并对其它各类社会多元主体之相关活动起到宏观指导、规划和协调作用。毕竟国家公权力相对民间社会自发产生的权力就总体而言拥有更广泛影响力和更深远稳定性,加上国家是一国之内各种利益的最高平衡协调者,在漫长历史发展长河中获得了极其丰富的刑事立法政策制定及运用经验,强调国家公权力主导地位自然毋庸置疑;第二是多元主体参与,即刑事立法政策运作中除国家公权力这一原有单一主体外,还应该广泛吸收其它各类社会多元主体一并加入。毕竟它们均属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利益密切相关者,理应以积极姿态参与到刑事立法政策运作中来并切身享受有关结果。更何况社会学早就告诉我们,人们通过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在经历了无数次社会角色的失调和冲突后,彼此间会产生出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和预期,这使得除国家外社会也必然会诞生相关的自发行政机制和权力行使者。[14]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甚至总体上强大的国家政权可能在某点上变得非常孱弱,而总体居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其它社会多元主体某时则会变得强大起来。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