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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之演进_路径依赖-论文网

时间:2014-01-30  作者:佚名
不过,因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在具体制定上稳定性和保守性有余,前瞻开放性不足,那么对指导相应刑事立法来说,也就往往仅能头痛医头发挥事后诸葛亮的作用。譬如由于缺乏前瞻开放性,在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上我们一直未能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启用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结果便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仅能凭借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设置《银行卡条例》及策划修改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立法手段进行亡羊补牢式小修小补,[4]造成了立法的被动。所以,全球金融危机的规律性自然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制定存在着偏差。

二、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演进之必然性

正所谓“祸兮福所倚”,全球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并非全然是负面效应,它通过对我国传统政府治理理念、体制建构及社会资源配置等外部因素实施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也为诸多政策、制度之适时变更与创新提供了外界客观必然性。具体就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来说,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推动了刑罚的宽缓化

伴随刑罚从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折衷时代之慢慢演化,[5]各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纷纷强调社会报复与道义报应相统一,令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普遍体现出一种宽缓化趋势。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又进一步推动了刑罚宽缓化。毕竟全球金融危机下涌现的绝大多数犯罪问题(不论是金融犯罪或非金融犯罪)基本均同金融危机之爆发息息相关,倘若金融风暴并未产生,则此等犯罪现象浮出水面的概率自会大幅降低。譬如2009年重庆警方曾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公告要求各企业谨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金融中介针对中小企业实施融资诈骗等六类经济犯罪行为,这六类行为都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动荡下才日趋活跃的。[6]故此溯本追源来论,全球金融危机下涌出的绝大多数犯罪均源于民生问题,即属一类因经济周期调整遭致短期性社会生活困境而不得不以身试法求生存之社会失范行为。那么,当犯罪发生的悲剧基本来自社会本身时,我们理应不得过分苛求个人,避免给予国家或社会在逃避责任后不遗余力打击个人之借口。“最好的犯罪防范不是刑法的改革,而是我们的社会关系的改革。”[7]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刑罚作为一类最迫不得已方能实施的终结性法律治理手段,便会更多限制其当罚及可罚范围,并通过大力提倡较宽松和非刑罚规制方式进一步推动其宽缓化。

(二)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多元主体在刑法治理中之重要性

随着我国从一个凭亿万中小自耕农为主体之生存单元,由自上而下率而统之的近代政治专制体系一路磕磕碰碰向现代文明社会进行由器入道的质变,国内刑法体系也逐渐开始从政治刑法朝市民刑法过渡。故在此等情况下,除国家公权力主体以外的其它各类社会多元主体(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甚至个人)均或多或少具备了一定刑法治理权能,成为遏制犯罪不容小觑的中坚力量。而全球金融危机则又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多元主体在刑法治理中之重要性,毕竟金融风暴横行肆虐下的犯罪形态多种多样,不但各类金融犯罪屡屡浮现,由全球金融危机所诱发的其它相关犯罪如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亦比比皆是。面对如此严峻的犯罪形势,显然单凭国家公权力实施刑法治理来力挽狂澜不切实际,那其它社会多元主体就势必要以更积极地态势充分利用自身在市民社会中之作用弥补国家公权力缺憾。如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返乡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滞留家乡给当地治安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以贵州省某县检察院为例,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底,受理返乡农民工参与的批捕刑事案件达6件16人,分别占同期刑事案件受理总数和人数的26%和43%,而且正呈上升趋势。[8]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农民工自发组织的合法社团、有权威性的当地宗族往往能凭借自身独到优势通过制定相关策略和设置应急机制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完成犯罪有效控制。故此,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多元主体在刑法治理中之重要性。

(三)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速了刑法治理的技术化

我们知道,紧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它对社会各方面影响之愈发深入,为有效治理众多犯罪行为,刑法规范也越来越带有浓郁的技术化色彩,“奠基于现代科技社会之上的法律必然相应地产生革命性的变革”。[9]全球金融危机之突然到来,又进一步加速了刑法治理的技术化。因为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犯罪很大一部分属金融犯罪,而金融犯罪主体知识化程度较高,手段也愈发现代化,[10]加上金融市场正常运作因素如国际证券市场行情、外汇市场行情、金融衍生交易的不对称信息、跨国银行合理风险等之判断亦很难由不谙此道的非专业人士独立完成。那么为有效遏制这类犯罪,刑法治理自会趋于更加技术化。此外,即便是那些因全球金融危机引发又不属金融犯罪之列的犯罪行为,也日益智能化。如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和网络赌博等犯罪现象大量增多,它们同样凭高科技为坚实后盾,以虚拟网络世界为载体,具备较强瞬时性、动态性之特点,很多情况下甚至不留有丝毫犯罪实体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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