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依物权结构理论求解权利与权力及关系_收入分配

时间:2012-10-17  作者:康纪田

论文导读::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也意味着社会其他人必须认可这一权利。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权力能否干预权利。并依此解决人们的收入分配问题。
论文关键词:物权,权利,权力,收入分配
 

一、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制定本法。关于物的归属与发挥物的效用及其关系,虽然被人忽略但又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可以取代传统所有权权能结构理论的“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明确物的归属,是指某动产或不动产物已属于特定主体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法律效力判断。明确了“归属权”,就有了“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1]就蕴涵着法律上与道德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也意味着社会其他人必须认可这一权利。归属权是一种状态,是由归属权表现的、来自客观的支配状态;是一个自然过程向法律过程的质的转化,即人与物的关系转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只须法律效力的附加而可以忽略过程的时间和空间,可称为“静态物权”或“静态归属物权”。“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发生在瞬间。” [2]可以忽略的这一形式特点表明,静态物权的产生不需要社会相关联他人的权利支持和他人的资源帮助,当然也不会给社会相关联他人带来权利侵害和资源损失。静态归属物权这种独立性和无害性的特点,在本质上可以认为“归属状态集中表现为所有人对物(财产)的各种支配”。 [3]那就可以肯定该物权主体在归属权中的法律地位:不需承担义务的恒定的权利主体。其权利格局表明,归属权人恒为权利主体收入分配,周围相关联任何他人恒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干预静态归属权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是同一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也是单向性的。物权人对客体的直接支配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涉的绝对排他性,标明静态归属权属于一种绝对排他的“特权”,而特权的对方则是无权。

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归属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归属物权的充分行使而产生满足物权主体需要的收益并最大化。因此,对于归属物权而言,发挥物的效用过程称为“行使物权”或“物的行使权”,与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完全不同。行使物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才能实现,而且有一个起点到终点的发挥过程。这个变化,是归属物权所不具有的,因此,对于静态归属物权而言,行使物权属于“动态物权”。在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过程中,需要与周围相关联他人保持一种配合、默契的依存关系,不存在可以孤立起来并且不需要他人权利支持的物权行使。特定主体在依存关系中行使物权才能实现其收益,那么,被依存的相关联他人也同样要行使他们的物权以发挥物的效用,这就是彼此之间都需要行使物权的“相互性”。因此,归属物权的动态行使不再是人与物的简单关系,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由人与物的关系引起或发展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显著特点,就是该物权主体在物权行使过程中必须将周围相关联他人也当做为物权主体,而不是将人家当作物权行使的对象免费论文下载。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的,不只是自己而是每个人都必须在这种相互关系中行使物权的这一特点说明物权行使的“社会性”,即物权是在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利益的。这就要求物权行使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则不可能行使物权。当自己的物权行使时是行使权利人,周围他人是义务人,但自己又要承担周围关联他人利益实现的义务,为他人提供便利、不进入他人权利区域等。行使物权的社会性说明,除了自我利益最大化目的以外收入分配,还有一个利他的社会目的。动态行使物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表明其权利范围在不断增加或减少,从而导致权利的边界不断变化。

归属物权是权利的根本面,是产生其他权利的权利,人们没有首先对物的归属权,则无法产生其他权利,也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能够产生其他权利的归属物权,应称为“本位物权”或“基本物权”。由基本物权所产生的并依附于基本物之上而不能独利存在的动态物权,应称为“附属物权”。附属物权是发挥效用而让人们直接获得收益的权利,现代财产观念发展到以附属权利为中心,即人们普遍地关注对财产的利用,而对不直接产生收益的基本物权有些漠视。因此,必须通过利用才能产生收益的附属物权称为“主动物权”,基本物权又称为“被动物权”,因为归属物权得不到利用就被闲置和浪费。物的归属权与行使权的二元状态结构,是物权内容和物权形式的两种表现,不是两种并列存在的物权,而它们分别是以物为载体的、有内在联系的两个面;归属物权的绝对排他性与行使物权应当受到源自社会功能的限制是统一的,物权是两者的统一体,统一于物权制度。

二、依物权结构理论:平息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

物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长期争议,其实也就是整个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权力能否干预权利。用物权结构理论辨析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关系,为我们正确对待权利提供一个入口。

1、权利整合后的“权利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比什么都重要的“权利”,被许多学科的学者站在各自所面对的研究领域而分别从道德、法律、经济以及政治等不同视角,将权利认定为正当的主张、资格、力量、利益或自由,总起来看似乎莫衷一是。因此学者认为,权利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定义与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严格说来,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既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4]

其实,将全部的权利不按学科而按范围归类以后分别认定,就不至于模糊不清。全社会这个共同体可按职能分为三大块:经济市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市场,生产者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结合后所获取的地租、工资和利润收入分配,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权利”决定的。在社会,以公民身份为依据而“天赋”其具有的生存、言论、自由、结社和信仰等方面的权利是基本的“社会权利”。在国家,由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共同集合而体现为公共权力的来源、本质和所受约束,都是每个成员的“政治权利”。分别表现为利益、自由和意志的三大权利:市场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三者之间,其个性大于共性,如果按三类权利分别而不是笼统地加以分析,就可以定义而不再模糊不清。

将物权状态结构理论扩展到三大类权利,可进一步形成整个的“权利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根椐物权结构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权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行使的二元结构是三大权利体的共性。权利在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或实质上不平等,以此说明法定权利与实际权利的区别。这确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缺乏逻辑上的清晰,似乎“形式”或“法定”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是两种权利。根据权利状态结构,形式上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属一种权利的两个状态表现。形式上的权利是静态归属权,事实上的权利是用行为实际表现出来的动态权利。但是,不同状态的归属权与行使权经常不对称,在归属状态的可能行为权利中,某些权利因个人能力、客观环境以及公共政策等而不能实施。

2、长期争议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对于物权以至于权利,存在一种倾向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受约束的绝对论。“物权自诞生就具有了法律赋予的绝对性”。 [5]这种绝对性不存在任何的相对性,主体完全可以按自己意志实现权利。学者认为:“所谓绝对权,即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其目的的权利……物权拥有人实现其权利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必向任何人请示或请求,所以物权人具有单方面独断性权利。” [6]P30在权利的地位方面,主张私权神圣,市场经济应当以私权优位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7]

但是,另一部分学者否定物权以至于权利的绝对性存在,认为权利绝对性仅仅是历史的产物,当这种历史条件和历史需要不再存在或继续存在将阻碍社会发展时,与之相适应的权利绝对性便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我们今天仍然强调权利绝对性的话,那将会受到嘲笑甚或惩罚,历史与法律实践否定了权利绝对性存在。[8].在现代社会,已不存在权利的绝对性收入分配,只有权利的相对性存在,“对于权利的相对性命题,包括民法学家在内的多数法学家基本都持肯定的态度。亦即相对性是权利的本质属性,那么作为属概念的物权当然也属于具有种概念的权利的属性免费论文下载。从逻辑上分析,物权也应该具有相对性的本质特征,这是基本的逻辑结果。实际上物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 [9]物权相对论学者认为物权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是一个整体的内在结构,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社会。

3、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于“权利状态二元结构”

权利既是绝对性的又是相对性的,而且两者是统一的,这是客观存在。关键是要发现这种对立统一的有效途径。

关于权利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争议,其原因在于两者的“权利”不是同一的。争议各方只顾站在自己所理解的“权利”角度而为自己也代替对方作出结论,因而,以静态归属权的绝对性取代动态行使权的相对性,权利相对论者则逆向进行;试图凑合争议双方统一的学者,因未能发现争议双方违反同一律的逻辑事实而未能成功。因此,创新性地按物权结构理对整个权利体系进行分解,构建一种挑战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权利状态二元结构”理论,则能暴露“物权绝对论”与“物权相对论”争议的根本分歧所在:片面性源于“物权”或“权利”的概念偷换。

权利的静态归属是绝对的排他性权利,德国物权法学家沃尔夫认为物之归属权是绝对性权利:“所有权是对某物最全面的绝对的归属权。物之归属权意味着,该物直接归权利人所有,并且物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干涉该物,而无须事先获得其他人的许可。” [10] P 94这里必须强调,绝对排他性是指而且仅指“静态归属权”。动态行使权是相对的而不存在绝对性,事实上自罗马法以来就不允许动态行使权的绝对性存在,而不仅仅现代社会是这样。德国民法学家霍恩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可以随心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涉。但是,这一规定随即受到所谓合法性但书条款的限制。” [11]P189 “但书条款”强调的是权利行使的相互对性关系。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有利于公共利益。”这里的“于其行使”就属于《德国民法典》的“但书条款”,都是特指权利的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归属权。必须看到,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及其统一性,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整体的权利制度将静态归属权与动态行使权联结成统一体。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情妇遗嘱案”的中德法思维之辩_善良风俗
下一篇论文: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性思考_法律论文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