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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视野下的课税理论依据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由于国家课税表现为对纳税人部分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这一思维论证的逻辑起点即为私人财产权。单从国家本位或纯经济层面角度阐述课税依据便不具有足够说服力。在社会契约论看来。
关键词:课税,课税依据,财产权,社会契约,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是强制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直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和发行债券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的义务。” 【1】 探讨税收征纳,其理论依据首先不容回避。
国家缘何征税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引发许多学者思考并形成了诸如义务说、经济调节说、保险说、新利益说等有影响的学说。但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国家本位或纯经济层面来看的。虽均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解释力仍然有限。由于国家课税表现为对纳税人部分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故此只有经过逻辑自洽地阐明其合理性的思维论证才为课税理论依据。显然,这一思维论证的逻辑起点即为私人财产权,因而更便于在物权视野下展开。
一、私人财产权的权利中心地位及宪政意义
有关权利的解释,众说纷纭,形成了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诸多学说。 [2] 上述学说从不同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进行了合理地阐释。不过综合起来看,权利总是与利益享有、选择自由及主动支配性联系在一起的。
拥有合法所得财产,是公民衣食住行、安身立命的物质基础。私人财产权的拥有,使得公民能够享有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利益,自主选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形式,于财产遭受不当侵害时请求损失赔偿。享有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也是其基本人权的体现。正是基于私人财产权,公民才有可能在个人生活中追求幸福生活、实现自身价值,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经济、政治及文化权利。
在现今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结构下,市民社会是私人权利的领域和私人利益的体系,市民社会财产关系的发达使得私人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和地位,市民因为拥有所有权而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主体。 [3] 私人财产权是近代商品交换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财产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个人自由进行社会交往,自主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并在其中追逐个人利益的基本权利。它凝聚着社会主体的意志。“权利表现为社会主体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直接社会要求。主体的权利要求总是以一定的财产占有关系为依据和出发点的。” [4] 公民以私人财产权为原点延展形成其一系列权利束,从而使私人财产权具有权利中心地位。
在现代法治国家,私人财产权还是国民迈向民主宪政的阶梯。宪政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经历集权及特权专制政治逐步衰落、以人权保障和分权制衡为表征的宪法政治不断成长最终演变而成。其基本构成要素为人权、民主和法治。宪政核心问题就在于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控制政府权力,以便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持一个充分的私人空间;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促进个人、社会充分和谐发展。
法治社会中,人民转让给国家的是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保留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参加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更有保障,享受纠纷解决之便利。 [5] 行使权力的政府机构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
在某种意义上,“财产可以被看视为一种政治权利。它减少公民对政府的依赖、给公民一种安全感,这是民主政治中真实公民权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财产权与民主不一定要发生冲突,它以多种方式为自治创造前提条件。论文检测。” [6] 私人财产权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西方国家将所有权绝对确立为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明确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性文件之中。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也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必然推动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宪法对财产权的坚强保护也成为民主宪政的重要条件。即使人权受到尊重、民主法治实现后,公民财产权仍备受关注。“自从宪政制度实行以来,私人财产权就一直作为划定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与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论文检测。” [7] 在某种程度上,私人财产权既是宪政产生的条件,又是宪政得以延续的保障,因而具有宪政意义。
新中国成立前,处于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之下,商品经济得不到充分发展,个人人格、人权、价值、财产权等完全被忽视,传统文化中少有个人财产权的观念。建国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由于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公民个人所有权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被公有制所否定或限制。加之一段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片面强调国家和集体财产所有权,致使社会本位扭曲、夸张,个人财产权利保护观念得不到合理张扬。而实际上,没有私人财产所有权作根基,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便容易虚化,成为抽象而难以把握的东西,最终也不可能长久存在下去。现今,结合自身实际,我国在兼顾社会公益的基础上,开始突出个人财产权。我国2007年3月16日正式颁布的《物权法》第64、65、66条分别明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它表明,公民私人财产权已获得法律承认,正式取得了与国家、集体财产权一样的平等地位。从税收征纳角度看,只有国民个人财产权得到充分维护,才能培育税源,国家运转及公共物品提供才有保障。而后两者的实现,又能促进前者。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因而,这些规定意义重大,必将对公民基本人权和国家正常运行起着切实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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