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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治垢疾,亦应循法而动―对《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合法性的考察

时间:2012-03-14  作者:秩名
  首先,在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方面,由于本条款对此只字未提,便极可能令一些确存在经营困难或歇业、清偿债务等情况不得不忍痛以低于正常出版成本价抛售图书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受到规则制裁,可实质上他们并没有倾销之主观故意,仅属一种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下的壮士扼腕经营策略;其次,在销售价格低于所售产品成本方面,本条款只简单要求供货商和经销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低价(低于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竞争和竞标”,但究竟何为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呢?须知图书作为一类凝聚着知识产权的文化载体同寻常商品有着天壤之别,对寻常商品的正常成本价我们多半能较容易通过与同类商品进行公平比较或计算其常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之和来完成,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无形性往往令绝对化之同类图书商品极难寻觅,加上图书出版的各项常规成本与其它合理费用如印张费、出版策划费、出版营销费、向作者支付的稿酬等亦时常因市场行情波动、潜在效益高低及作者资历声望等缘故大相径庭。如此一来,想就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得出一权威结论显然困难重重,本条款便彻底丧失了实用性。若要强制推行法律论文,难免会使图书市场应有的正常价格竞争化为乌有;第三,在损害竞争对手实际或潜在利益方面,该条款也未置一词。倘若供货商、经销商的低价销售图书行为并未伤及竞争对手实际或潜在利益,又何来倾销之说?如现阶段国内一些网络书店、中小民营书店的图书低价薄利多销行为虽给部分国有图书发行企业等主要竞争对手造成了一定冲击,但不能否认,很多国有图书发行企业之所以市场份额锐减、每况愈下主要还是在于自身经营理念、运作模式等方面存有弊病,故网络书店和中小民营书店的行为并未真正伤及它们实际或潜在利益;另外,在某些偏远地区,由于图书供货商、经销商独此一家,根本没有竞争对手且其它图书发行企业也无意进入本地区,自然同样谈不上损害竞争对手实际或潜在利益。倘若这些正常合理形态不分青红皂白均被视作图书倾销遭受规制,明显悖于市场公平竞争之要义。

故而,所谓“真理过一步便是谬误”,《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第21条不辨牝牡骊黄一味排斥图书低价竞争和竞标之作法非但没能真正有效规制我国图书市场长期存在的非理性价格竞争等倾销行为,反而将许多市场公平竞争中理应涌现的正常做法一概扼杀,这只会令竞争成为镜花水月名存实亡,严重威胁到国内图书市场日后生产要素的流通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虽某些条款可助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市场中之具体适用,但亦有部分条款一定程度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到公平竞争,其合法性难免深受影响论文网站。

三、《图书公平交易规则》部分条文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作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在规制各类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捍卫自由竞争上居功至伟。而给新近出台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合法性造成冲击的第三方面,即《图书公平交易规则》部分条文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具体来说,这又主要指该规则第22条“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和第23条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之规定构成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严禁存在决议卡特尔条款之违反。

所谓决议卡特尔,即指由行业协会凭自身决议形式实施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协议,它能以集体垄断形式扭曲资源分配效用,破坏价值规律,危害极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6条便明确指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其中“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具体又泛指达成该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一系列垄断协议,且它们并不出于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或其它社会公益目的。由此可见,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决议卡特尔须包括主体为行业协会、存有主观故意、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了严禁之垄断协议和不存在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等除外情形四大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故而我们不难发现,《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第22条和第23条新版图书出版一年内不得打折销售、特殊情况下优惠促销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85%的规定实质已构成了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严禁存在决议卡特尔条款之违反。首先,在主体上,由于该规则制定方――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均乃当前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业存在的主要行业协会,所以主体要件完全符合;其次,在主观故意方面,很明显作为一项历经数年反复酝酿才出台的行业规范法律论文,其主观上必然是有意为之而非自身不慎疏忽大意;第三,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了严禁之垄断协议上,《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第22条和第23条以书面行业规范形式分别规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内不得打折销售、特殊情况下优惠促销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85%,对整个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业都具备自律约束力,且这些规定同前述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完全吻合,自然当属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了严禁之垄断协议;最后,在除外情形方面,禁止新书在出版一年内打折和限定促销价格很明显不大可能与改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或其它社会公益目的紧密相连,故除外情形断难成立。所以,《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第22条和第23条肯定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严禁存在决议卡特尔的条款。“对生产的控制永远意味着制造特权”,[7]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之规定,它理应受到法律相关制裁。这么一来,在部分条文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语境下,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之合法性势必亦将大受其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作为我国图书出版发行领域出台的首部行业规范,虽有助于治理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业长期存在的垢疾,但同时也一定程度与行政法基本原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了龃龉甚至部分条文直接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无不给其合法性造成了相应冲击,进而难免影响它实际效力。①“任何公民、政府官员或政治领袖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8]因此,我们在日后继续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强化行业组织对图书出版发行领域的监管与治理时,理当始终保证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内。一句话,即行规治垢疾,亦应循法而动!


参考文献:
①不过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9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终于对饱受争议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并删去了其中的“限制打折”条款,这无疑乃朝其日后趋于完善合法化迈出了可喜一步。具体参见唐婴:《<图书交易规则>废除“限折令”》,载http://policy.caing.com/2010-09-02/100176462.html,2010年9月3日访问。
[1]王大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发布新书1年内不打折[N].光明日报,2010-1-8.
[2][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4.
[3]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68-271.
[4][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4.
[5]郭虹.业界欣喜之余探寻操作落实《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不日公布[N].商报,2009-12-18.
[6]李国海.经济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209.
[7][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10.
[8]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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