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指南 > 论文写作通例

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探讨周口平坟事件

时间:2016-05-09  作者:佚名

【摘要】周口平坟事件的出现,触动的不仅仅是河南当地人的神经,更触动了整个以土葬为传统的中国人的神经。在这场包含了法治与情理、公共政策传统风俗的运动出现后,或有支持,或有反对,然而,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角度对事件进行评价与反思,必须在了解整个事件的背景之上,运用原则的内容、精神、要求等进行剖析。平坟事件不仅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也不符合合理性原则的条件。
论文关键词:平坟事件,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

一、周口平坟事件的背景以及经过

周口市大规模的平坟复耕和殡葬改革始于今年。2012年3月,周口市委、市政府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到,全市基本农田现有坟头300多万个,占耕地3.5万亩。文件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火化率100%;彻底遏制偷埋乱葬和骨灰二次装棺;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从周口当地官员在多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可以得知,近几个月这场轰轰烈烈的平坟风暴,导火索早在2011年11月份就已埋下。彼时,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周口市调研,曾“就殡葬改革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5月15日,岳文海又就周口的殡葬改革工作作出批示:“此事已无退路,是一场革命,攻坚战。”七天以后,周口市主要领导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发出公开信,要求各县市区“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工作整体规划,靠前指挥,亲自过问,一抓到底,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年底兑现”。此时的周口,仅有商水县一地开始了平坟复耕的试点工作。该县投入一千多万元,在28个行政村试点平坟复耕。短短一个月时间内,2万余座坟头全部被平掉。6月25日,周口市在商水召开殡葬改革现场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再动员。事后证明,这次现场会为周口市日后的大规模开展“平坟复耕”定下了重要基调。岳文海在这次会议上宣布,周口的平坟复耕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并要求:“年底前,中心城区、县城出入口,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公里以内和产业聚集区内、农业高产开发田内,确保无坟头。”三个余月时间过去后,10月9日,周口市再次召开全市殡葬改革暨平坟复耕推进会,宣布全市已平(迁)坟头40多万座,恢复耕地近5000亩。并称这一“做法得到了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郭庚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等省部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这次会议上,周口市下辖的11个市、县、区领导被要求一一上台做表态发言,对本辖区如何推进平坟复耕工作做出承诺。如果说商水现场会是“全面启动”,那么这一次会议,则正式将周口的“平坟复耕”风暴推向高潮。此后,自上而下制定的殡葬改革政策呈现出往下层层加码的趋势:河南省民政厅要求三代以内的坟可先不平,但周口规定取消所有旧坟头;周口市提出平坟的目的是为了“复耕”,而区县在执行时却要求耕地以外的地面上也100%无坟头;原本三年内消灭旧坟头的计划,也随着平坟风暴的深入而压缩至今年年底前。以商水为例,在被定为殡葬改革试点之初,该县设定了三年任务计划:2012年底前,各乡镇(场、办、区)都要完成30%以上的平坟复耕任务;到2013再完成40%;到2014年底,全部完成。代写硕士论文而11月22日,周口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胡朝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各县区报上来的数据,全市的平坟复耕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平(迁)坟头共300余万个。“周口速度”很快再次得到河南省高层的认可。11月6日,河南省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周口召开。会上,副省长王铁向周口市颁发因殡葬改革工作成效显著而奖励的300万元奖金。省里以此号召各地向周口学习。周口市政府网站随即刊文道:“对还没有平、迁的坟头,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要一战到底”。

二、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探讨平坟事件

探寻周口平坟政策制定的依据,与其有关的有两个,其一应当是未修改前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二,则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虽然以上两条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法律,但是确实可以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来讲并无不妥之处,而这两条也是周口市应对外界合法性质疑的一贯陈词。但是,如果有所斟酌,便会发现其陈词确有不妥之处。其一是未修改以前的《殡葬管理条例》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该条例规定“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也就是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权,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一般法理,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应当无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只能是法律,其他形式的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渊源并无此权利,因此关于强制执行平坟的规定应当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而归于无效。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周口市平坟政策的做出却始于2012年3月,用无效的法规作为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着实无效。其二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自1999年1月开始实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1999年1月之前的与该法规定的行为,该法对其没有效力。而此次平坟过程中,不论新坟老坟,一律平掉的做法着实是对《土地管理法》的曲解。

更为重要的是,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颁布第628号令,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原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被删除。如同有媒体用“釜底抽薪”这个词来形容国务院这一做法对平坟的巨大影响,从根本上排除了其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的做出违法。

而后,在11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周口市一名宣传干部介绍,自11月16日,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后,该市“平坟复耕”工作已暂停推行。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调整政策。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其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项: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这时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内容。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下一篇论文: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
论文指南分类
论文怎么写
相关论文写作通例
    无相关信息
最新论文写作通例
读者推荐的论文写作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