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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贸易的成功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食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即,要求对水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过程都可以进行标识,利用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使其相互关联,这样一旦水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立即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水产品的源头。

 

农产品贸易大国还以对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为理由,制造了各种形式的绿色化技术壁垒,即绿色壁垒,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由于农产品贸易大国的经济、科技实力更为强大,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2.1.3知识产权壁垒

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口,是国际农产品市场新出现的一种贸易壁垒。2004年4月1日,日本《种苗修正案》正式实施。它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品种改良农户和企业的“培育者权利”,促进优良品种的开发。同时,也要防止优良品种流失国外,保护国内农业。与原《种苗法》相比,《种苗修正案》扩大了对“培育者权利”侵害的处罚范围,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配合《种苗修正案》的实施,日本《关税定律法修正案》也同时出台,于4月1日实施。它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培育者权利”产品进口。这样,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日本的做法,向我们传递了一个市场信息:日本农产品市场的壁垒,正由一般性产品延伸到其源头——专利产品。知识产权将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它将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制约农业技术的国际贸易。

2.1.4食品反恐壁垒

为了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和防范恐怖势力利用食品进行袭击,2003年10月10日,美国FDA出台了一项新的食品反恐规定,规定要求,在2003年12月12日之前,美国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其产品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的各类企业必须向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其产品将遭美国海关扣留。另外,该规定要求外国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通报。美国出台的这两项措施目的是审查各类食品企业的身份和政治背景,是否与国际恐怖势力有关联;监控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便于对恐怖事件进口调查和监控。美国是食品进口大国,其FDA注册和提前通报制度,实施范围之广、措施之严厉,已构成相关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新型贸易壁垒。

2.1.5舆论壁垒

近年来,西方农产品贸易大国经常利用其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国农产品并故意妖魔化部分外国农产品,舆论引导本国消费者更多的消费本国产品,降低对进口农产品的消费偏好,形成舆论壁垒,以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目的。2002年7月,日本在进口中国的速冻菠菜中检查出农药残留超标,掀起了一阵子“有毒菠菜风波”。之后日本开始对中国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予以重点关注。2005年日本修改了《食品卫生法》,2006年出台了《肯定列表制度》。日本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的门槛,也因此引发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近在眼前的“毒饺子事件”更使矛盾激化,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面临着严峻的舆论壁垒。在这一农产品出口问题中,日本政府就是基于某一小问题设置了中国向日本出口农产品的舆论壁垒,进而达到了抑制中国农产品进口的目的。

2.2出口鼓励政策

2.2.1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农产品贸易大国促进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欧盟和美国是全球两个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1995-1998年,欧盟年均农产品出口补贴支出约60亿美元,占全球农产品出口补贴的90%。瑞士农产品出口补贴占全世界的5%,美国占2%。欧盟、瑞士、美国和挪威4个OECD成员的出口补贴占全球的97%。目前,在农产品中,奶产品是最大的出口补贴产品。OECD国家2/3的奶产品出口需要补贴。美国的出口促进计划(The Export Enhancement Program, EEP)是极具代表性的出口补贴方案。EEP计划于1985年根据《商品信贷公司宪章法案》的授权设立,此后经多项农业或食品法案授权得以保留至今。EEP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小麦、面粉、水稻、冷冻家禽、大麦、大麦芽、蛋类和植物油等农产品出口商提供现金补贴,使农产品出口商能够以低于农产品采购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口,从而增强美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美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有效抵制其他国家所采取的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措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尽管在2005年12月的WTO香港会议上,农产品贸易大国承诺于2013年取消所有出口补贴,但我们相信,到时农产品贸易大国还会有新的农产品出口促进措施出台。

2.2.2市场推广政策

为了鼓励进一步开拓农产品的海外市场,农产品贸易大国政府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项目、基金或事业,在政策、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加充分的保障,以加速市场推广,促进海外营销活动。例如,美国有市场准入项目(the market access program, MAP),外国市场发展项目(foreign market development program, FMDP、新兴市场项目(the emerging markets program, EMP、质量样品项目(the quality sample program, QSP等。德国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下,根据本国特点,成立的专门用于促进农产品市场推广的农业及食品行业销售促进基金(absatzfonds)。加拿大为国内公司在国外寻找新的出口市场提供财务支持,专门制定了由外交部和地区产业发展部共同管理的加拿大出口市场开发计划。

2.2.3出口信贷政策

在出口补贴受到越来越多限制的情况下,出口信贷的使用日益广泛且呈增加之势。据估计,全球农产品出口信贷已从1995年的110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180亿美元。美国是最大的出口信贷提供者,根据美国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2至2007年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短期出口信贷担保和中期出口信贷担保。该法案通过鼓励美国出口商为那些得不到普通商品贷款公司的外国进口商付款担保,使美国出口商更容易出口本国农产品。澳大利亚出口信贷资金额仅次于美国,通过出口信贷带动农产品出口的比例则位居OECD之首,2001至2004年之间,这一比例高达15%。澳政府出口信贷一般为一年期的买方信贷,主要补贴产品是粮食作物,特别是小麦,接受出口信贷的国家大多数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

2.2.4其他出口支持政策

完整配套而又齐全的服务体系是农产品贸易大国间接促进其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措施。在农产品贸易大国,一般都形成了综合性的、有效的、健全的、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它们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和制度。它们的存在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力地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农业部建立了庞大的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负责搜集各国最新的农产品供求信息。美国在全球建立分支机构,派出各种市场专家关国农产品出口服务中心在全世界设有海外分支机构。该中心由一些分析家、谈判代表、行销专家组成,总部设在华盛顿。驻外机构包括领使馆中的农业处和农业贸易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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