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庄子妻死,庄子并不为之哭泣,反倒鼓盆而歌,因为在庄子看来,妻子劳心劳力了一生,现在静静地躺在天地之间,终于可以不用再整日忙碌,可以休息了,可以与天地共长久而获得“至乐”了,这是值得高兴的事,为什么要嗷嗷为之哭泣呢?道家不仅将这种“苦生乐死观”用以坦然接受亲人的死亡,而且还把这种观点贯彻到自己身上。据说庄子将死的时候,弟子欲厚葬之,庄子却说:“吾以天地为棺槨,以日月为连璧,星辰为珠玑,万物为赍送。吾葬具岂不备邪?何以如此!”[16]我死后便与天地万物共存、共在了,哪里还需要什么葬具呢?一个人死了连葬具都不要了,如果不是参透生死之人,怎么可能做到如此通达呢?
显然,与儒家相比,道家的生死观更重视生死选择对生命个体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在道家看来,如果死亡对于个人来说是比活着更轻松的事,那就没有必要一味地恋生怕死,而应该坦然且快乐地去死。以道家生死观看饱受身心折磨的绝症患者,与其苟活着受罪,倒不如安然且尊严地去死,这于自身完全是一种解脱,一种休息。
于是,追求生命的社会价值者从儒家那里找到了“善死”的心灵依托,重视生命的个体价值者则从道家那里获得了“乐亡”的思想慰籍,而其实大部分人想要的,乃是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都能得到实现的人生。不管是哪一类中国人,在儒家或道家或二者共同的生死观影响和熏陶下,都会将安乐死视为一种不得已但也并非太坏的选择。有了这样的思想基础,再加上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相当大一部分中国人赞成安乐死也就完全不足为怪了。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要求已越来越越强烈。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尽快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以满足民众的安乐死选择需求,因为:“特定地域、经济条件和社会意识中孕育和成长起来的只能是特定的法律,而法律一旦产生和成长起来,就必须与这种特定的地域、经济条件和社会意识相适应并为之服务,否则,它将逐渐失去自身存续的依托而最终消亡。”[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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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觉. 荀子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488
[8][9][10][11][12][13][14][15][16] 黄锦鋐. 新译庄子读本[M]. 台北:三民书局, 1998.324,196,201,77,326,61,60,213,364
[17] 刘长秋. 论道德法在中国当代社会中的重建[J]. 政法论丛,20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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