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对象类别定位笼统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贫困家庭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重病、重残家庭、教育贫困家庭等等,这些家庭在按照通常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往往达不到救助的目的,不能帮助这些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根据2002年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报告》,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的贫困发生率是不同的。16-20岁的男性和70岁以上的女性贫困发生率是最高的,这与人口的劳动能力有关。退休人员中不健康的人贫困发生率非常高,这部分人因病致贫的占绝大部分,而家庭劳务人群不论健康与否贫困率都非常高,劳动技能缺乏不能获得有效而稳定的收入来源,即便是已经就业的,不健康的贫困发生率也大大增加,显然这四类贫困人群对于救助需求是不同的。
(四)中央与地方资金支出均不足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是经济不景气的地方,贫困人口越多,市、区(县) 财政越是困难。中央政府尽管形式上扮演着主导地位的角色,但在解决低保资金的问题上,却是更多的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表3中可以看出中央社会救济费用的支出仅占到总支出的1%。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4%左右,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不到0.1%。
表3 中央社会救济费支出水平
年份 |
中央救济费支出总额(亿元) |
占全国救济费用比重(%) |
占社会保障总支出(%) |
占国家财政总支出(%) |
2001 |
1.92 |
0.72 |
4.71 |
0.03 |
2002 |
2.68 |
0.72 |
4.58 |
0.03 |
2003 |
5.13 |
1.03 |
3.43 |
0.06 |
2004 |
7.72 |
1.37 |
3.79 |
0.09 |
2005 |
5.34 |
0.75 |
2.2 |
0.06 |
2006 |
5.61 |
0.62 |
2.27 |
0.05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7年)计算整理所得
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救济费数额是呈上升趋势,财政支付力度的虽然加大了但是实际的救助效果又达到了多少?各地方的名义低保标准和救助指标α值的变化趋势(以四个直辖市为代表)可看出四城市的实质救助指标α值并无上升,相反,α值有下跌趋势,且四个城市除了上海在2006年比2005年提高0. 0004之外,都是严格递减的。虽然这些年来名义低保标准有所提高,但实质救助系数和生活救助系数却没有提高,说明政府的救助力度没有提高。
(五)缺乏配套脱贫措施城市低保的实施目的不仅仅在于给于贫困人群资金救助,更重要的是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自食其力。就业难是造成壮年失业人员“吃低保”的主要原因。低保人群具有文化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特点。在低保人员中, 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只有初中以下, 文化水平低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取向, 就业渠道和空间都很小, 劳动技能又少, 只能从事简单劳动。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 文化和技能都落后的低保人群只能投入到商业和服务业中这些行业相对工资较低, 流动性也比较大。论文格式。在成都的一次调查中, 709 名低保人员中, 初中文化程度占总数的46.17 % , 小学文化程度占28.16 %。从中不难发现, 技能低、文化低是阻碍低保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因素。
三、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建议 (一)量化标准因地制宜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有个地方自行计算实施,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使得标准的制定盲目性大,注重数量不重质量,是指救助效果不一而足。各地使用的市场菜篮子法自身的缺陷使得制定出的标准显现出救助力不足的现象。南北东西的生活习惯差异很大,各地某些食品的价格也相差很远,菜篮子中以那些食物为基准,应结合当地居民的食品结构以及生活消费水平具体制定。量化低保标准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地区分级法,根据人均收入水平我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可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地区再分为两种不同层次,处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地区的基本低保费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
(二)完善资格审核制度 资格审核的目的在于落实公民社会救助权, 如果方式不科学不合理, 就变成了剥夺社会救助权, 侵犯隐私权。此外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限制, 低保资源短缺,使实际的低保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等等现象发生。低保资格审核出现的这种不科学、不合理, 随意性大,人为因素起支配作用的做法, 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公民的社会救助权。香港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内地借鉴。加强动态管理环节, 严格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管理工作, 追踪调查, 适时调整, 组织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等, 都比张榜公示要合情合理。
(三)需求定位分类施保 贫困群体救助需求的多样性,要求救助方式必须由单一化向综合性方向发展;贫困群体困难程度的差异性,要求救助工作必须由标准统一向分类分层发展。因此,低保制度从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本人的困难情况出发,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困难程度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保障待遇,做到分类施保。日本的生活保护法的保护标准按所在地区的级别、年龄、家庭结构划分,我国也可以根据不同年龄段所需的营养标准也制定几个阶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在制定标准时也考虑家庭户规模,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
(四)加大国家财政出资我国也应该适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出资比例,尤其对财政困难地区更应该加大中央财政的扶助力度。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是国家的责任,保护费中国家出资比例大尽快的建立起一套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缓解那些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造成的“低保”资金无法按时发放或有名无实等问题。洪大用也在分析目前城市低保制度重构趋势时指出“现行低保制度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这一原则可能要突破”他指出“中央政府有可能变成低保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
(五)综合救助摆脱贫困 我国低保的标准设计体系不仅要以基本安全网和最后防线的形式提供保障,而且还应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考虑低保人群的能力提升问题,低保对象大部分属于就业困难人群,解决低保问题最终就是要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由于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滞后,我国结构性失业日趋严重,专业技术人员却又出现了显著短缺。所以要重视我国的职业教育,对低保享有者开展各种职业培训,促进他们就业来提高生活水平不要让他们永远呆在社会的最底层,自身不能翻身,下一代也不能翻身。在促进就业方面,鼓励个人创业,鼓励企业吸纳这部分劳动力,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提高就业率。打破无视个人需求的标准取向,打破还只是增加救助对象一定收入的常规认识,打破贫穷循环,摆脱能力贫困,应成为低保的至高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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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民政事业统计月报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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