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写作口吻看,胡《传》更像是上书劄子,当然胡安国是奉旨而作《春秋传》,他的读者首先是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因此说胡《传》凸显“策论”色彩也不足为奇了。
三、努力探寻圣人之旨
胡《传》重《春秋》义例、笔法分析,着力发掘其中蕴含的“微言大义”,努力探求圣人之旨。《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胡《传》为求义理于语言文字之外,使出浑身解数极尽推演之能事。其解经轻事件叙述重深层评论,尤为重
视对《春秋》义例、笔法的分析。孔子修《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寓褒贬,自成一家之言。所谓义例、笔法,即《春秋》记事的一般规则。在历代《春秋》
学家不断阐释的基础上,《春秋》笔法的经学地位逐步得以确立。书写之辞、辞序以及书与不书均包含着褒贬判断;《春秋》书法有常例和变例之分,事同辞同称正例,事同辞异称为变例。胡安国说:“正例非圣人莫能立,变例非圣人莫能裁。正例天地之常经,变例古今之通谊。唯穷理精义,于例中见法,例外通类者,斯得之也。”胡《传》认为不论何种书写方式均含一定的意义。董仲舒所谓“文成数万,其旨数千”,“旨”即经文之中所含的“义”。《春秋》微言大义的发掘主要通过对《春秋》书法的分析体现出来。宋人吕本中对《春秋》书法作过研究,他说:“古人褒贬取舍,考其用心,而不记其行事。其心是也,其事非也,君子不以为非。其心非也,其事是也,君子不以为是。”吕氏认为《春秋》寓褒贬善恶的主要评价标准在于行事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纲常名教,而非行事的客观结果。胡安国是赞同这一标准的,他本人对《春秋》笔法的分析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胡《传》认为《春秋》有一字褒贬之例,不同的书写方式表达了不同的含义。例如对“人”的称谓:称“名”、称“字”、称“爵”、称“人”是有讲究的,体现了对人与事的不同的态度以及事之缓急罪之轻重。在胡安国看来,称谓是极严肃的事情,不同的称谓适合于不同的情势和语境,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判断。换句话说,也就是善恶是非美丑决断于称人称爵。从《春秋》“闵公元年,季子来归”经文的解释来看,胡安国还认为从称谓上还可看出《春秋》有“隐恶扬善”以及“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隐晦之义。胡安国还重视对关键字的解读,比如对“救”字的解释,他认为,“救者善,伐者恶矣;凡书救者,未有不善之也”,并对狄救齐的行为大加赞许。为此,胡《还进一步分析了诸如“特盟”、“参盟”、“同盟”等“盟”的不同种类,并指出“盟”之中“必有大美恶
焉”,要么“美之大”,要么“恶之大”。辞序不同则体现了尊卑善恶褒贬之差异。胡安国认为《春秋》记人记事遵循以下原则:大国在前,小国在后;重者在
前,轻者在后;尊者在前,贱者在后,辞序的布局不同在于明道义。另外,《春秋》是按时间顺序编排的,对同一类事情书“时”书“月”同样有深意。胡《传》对《春秋》书法的解读非常详尽,不一一累述。总之,胡安国用心阐释《春秋》书法,无非是从中挖掘顺应现实政治需要的义旨,宣传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当然,这些义旨并非都具有新意,其中也充斥着不少陈词滥调的说教。
四、以礼制解《春秋》
封建之世,不能无君,所以治礼以辨上下、别贵贱而成其序。胡安国十分重视礼制在维系统治秩序中的作用,他说:“礼仪,天下之大防也,其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胡《传》以礼制解《春秋》主要集中在君臣、父子、夫妇的既定范围之内,即以“三纲”阐释《春秋》经文。胡安国对于诸侯每岁侵伐不修朝觐之礼,叹曰:“公如京师又不能成朝礼,不敬莫大焉。君臣,人道之大伦,……其义得行,则臣必敬于君,子必敬于父,天理必存,人欲必消,
大伦必正。”又《春秋》“成公九年,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杞叔姬四书于册,胡《传》就为何四书于册大作文章:
凡笔于经者,皆经邦大训也。杞叔姬一女子尔,而四书于册,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礼以是为人伦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哉?
胡《传》由“叔姬丧”引申出男女、夫妇、父子之大伦,由小见大推出妇道能够“移风俗”、“化天下”的经邦大训,并强调了伦理建构有利于社会风俗的好转、统治秩序的稳定。类似阐释还见于庄公二十三年、庄公二十五年、文公二年、成公五年等多处。胡《传》还首创以“天下为公”释《春秋》。“天下为公”出于《礼记·礼运》,晚清康有为《大同书》多谈《春秋》“三世说”及“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并自矜首创此说。熊十力先生论及此,曾说:“康有为以《春秋》
三世义融摄《礼运》,自矜创说,其实胡文定在宋世首创此说,而东莱(吕祖谦)
一派盛斥之,早为学术史上一大公案,康氏何创之有乎?”从方法论上讲,胡安国以“天下为公”解读《春秋》是释经手法上的创新,为传统的释经手法引入了活水。《春秋》“僖公三十年卫侯郑归于卫”,胡《传》释为:
卫侯出奔于楚则不名,见执于晋则不名,今既归国复有其土地矣,何以反名之乎?不名者,责晋文公之以小怨妨大德;名之者,罪卫侯郑之以忮害戕本支。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