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采用一次支付复利系数进行折算,即F=P(F/P,i,n),其中n为5,i取2003~2007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2.6%(数据来源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网站)进行折算。调整后的数据如表2所示。
表21980~2007年的通货膨胀率
年份
|
1980
|
1981
|
1982
|
1983
|
1984
|
1985
|
1986
|
通货膨胀率(%)
|
6.0
|
2.4
|
1.9
|
1.5
|
2.8
|
9.3
|
6.5
|
年份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通货膨胀率(%)
|
7.3
|
18.8
|
18.0
|
3.1
|
3.4
|
6.4
|
14.7
|
年份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通货膨胀率(%)
|
24.1
|
17.1
|
8.3
|
2.8
|
-0.8
|
-1.4
|
0.4
|
年份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通货膨胀率(%)
|
0.7
|
-0.8
|
1.2
|
3.9
|
1.8
|
1.5
|
4.8
|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数据资料计算整理所得。)
将移民前后的土地总数、家庭年收入和家庭年支出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现有土地数量曲线和收入曲线基本位于移民前土地数量曲线和收入曲线之下,土地数量和变少,收入水平下降;而现有支出曲线位于移民前支出曲线之上,支出在增加。具体见图1、图2和图3。

图1移民前后土地数量的变化

图2移民前后家庭年收入的变化

图3移民前后家庭年支出的变化
(2)移民支出水平的增加与土地的减少密切相关
在移民生产生活的经济因素中,我们对土地的变化量和支出的变化量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土地的变化与支出的变化相关性较强,即移民支出水平的增加与土地的减少密切相关,这主要源于移民在迁移前大多是自己种植粮食和蔬菜自给自足,而移民后土地的减少导致移民不得不增加食物支出以满足生活需要。同时水、电、气(或燃料)等方面的支出也在不断上升。
(3)土地补偿标准低致使移民损失难以补偿
移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水电工程而被征用。在调查中发现,对于土地补偿标准,移民普遍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感觉不满意。其中有9%的移民很不满意,63%的移民不满意,感觉一般的有20%,表示满意和很满意的分别只占4%。此外,补偿标准不一致也是移民不满意的原因之一。首先是县城与农村标准不一致,例如,D水电站县城补偿标准折合26700元/亩,而农村仅9840元/亩;其次是不同水库之间补偿标准不一致。
(4)土地补偿标准低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子
由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低,损失难以补偿,生活困难,相对剥夺感增强,不满意情绪上升,故而极易诱发各种集体上访、冲击施工现场、聚众游行等群体性事件(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最高的诱因是土地补偿标准,经常和偶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有71.7%是由土地补偿标准引起的,其次是安置补助费占63%。
表3移民群体事件发生频率与移民不满因素交叉表
|
|
|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
|
总计
|
|
|
|
经常发生
|
偶尔发生
|
没有发生
|
移民不满因素
|
安置方式
|
计数
|
1
|
15
|
0
|
16
|
总计的 %
|
2.2%
|
32.6%
|
.0%
|
34.8%
|
土地补偿标准
|
计数
|
6
|
27
|
1
|
34
|
总计的 %
|
13.0%
|
58.7%
|
2.2%
|
73.9%
|
安置补助费
|
计数
|
4
|
25
|
1
|
30
|
总计的 %
|
8.7%
|
54.3%
|
2.2%
|
65.2%
|
实物指标错漏登
|
计数
|
4
|
18
|
2
|
24
|
总计的 %
|
8.7%
|
39.1%
|
4.3%
|
52.2%
|
其他
|
计数
|
3
|
9
|
0
|
12
|
总计的 %
|
6.5%
|
19.6%
|
.0%
|
26.1%
|
总计
|
计数
|
6
|
38
|
2
|
46
|
总计的 %
|
13.0%
|
82.6%
|
4.3%
|
100.0%
|
百分比和总计以响应者为基础。
|
|
|
|
|
a. 值为 1 时制表的二分组。
|
|
|
|
|
|
(5)移民对补偿费用安排缺乏合理性
在搬迁安置过程中,部分移民将有限的补偿补助资金大多数投入在建房上,调剂的耕地相对不足,有的甚至没有调剂耕地,使这些农民变移民后无法解决靠土地吃饭的问题。部分移民在领取补偿补助费后,缺乏合理安排,没有选择好谋生之路,几经周折,补偿补助费亏损而导致贫困。
2、政策因素
(1)婚出妇女问题
婚出妇女问题是由按照现住人口采用“人均法”给予补偿而引发的。采用“人均法”给予移民安置补偿时,移民人口的核定不是按照户籍所在地而是按照居住所在地的方式进行的,此法只管婚入人口而不管婚出人口。“人均法”与贵州省的土地承包情况有关,贵州省山多地少,每户被水库淹没的土地数量很不均衡,如果按照淹没或征用土地的面积进行补偿,许多移民家庭无法搬迁,平均法是一种折中办法,按照事实居住人口(房屋所在地)来分配移民安置补偿费,以保证移民能“搬得出去”。据不完全统计,在C水电站某县移民信访中,反映“婚出人口”问题的上访就占了35%以上,其中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要求解决“婚出人口”问题的占婚出人口上访的到80%以上。
(2)后期扶持人口的认定
部分移民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够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这些移民主要包括淹地不淹房的移民、因集镇建设和公路建设占地搬迁的移民以及因后扶指标限制而不能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这些移民不同程度丧失了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生活相对困难,但是由于上述几种原因得不到后期扶持,这部分人对后期扶持政策非常不满,可能成为群体上访的主要对象。
首先对于淹地不淹房的移民。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工程建设征地搬迁的人口,对于淹地不淹房的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不作为后期扶持对象。例如:D水电站某县共有1872户8975人只淹水田,得不到后期扶持。其次对于集镇建设和公路建设占地搬迁的移民。D水电站某县共有25户173人因集镇建设占地搬迁,61户314人因公路复建占地搬迁得不到后期扶持。这部分移民认为他们一样为水电工程建设作了牺牲,理应享受后期扶持政策。B水电站部分移民是因贵遵高速公路占地而农转非后移民而得不到后期扶持。再次对于后扶指标限制。B水电站中1983年之后出生的移民,尽管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要求,可以享受后期扶持,但是因受后扶指标的限制,未被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3、环境因素
(1)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失及建设缓慢,导致贵州水电移民存在饮水难,用电难及出行难的现象存在。如A、D水电站的部分安置点移民饮水困难,库区移民因饮用水等基础设施的争端引起的移民与非移民关系紧张。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