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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论文网

时间:2013-10-23  作者:施峰,戎老虎
行政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比如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以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由于行政复议因其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程序的不完备以及行政机关领导不够重视等因素,部门保护和推脱职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另一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专门的监察机关的形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但由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制于行政系统,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尤其是难以监察党政领导机关,因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不理想的其次,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实效,其监督力度明显不足。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上述三种方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基本处于空白,急待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确立,以便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从权力特性来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实施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政权力,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一种法律授权,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合乎法理的。“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性的检察权。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1]上述笔者已经分析过,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约和监督上的局限性,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最可能被滥用或违法违规行使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存在的监督体系中的几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三)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上看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故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的工作领域,而检察机关参与的立足点,就是其法律监督职能。当今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进行法律监督,能够着力促进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1.法理依据

在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国家权力一般由三种权力组成,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又最具动态、最容易违法或被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2]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真理。行政机关过于强势,是行政机关不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对权力制约通常有二种方式,道德制约和权力制约。道德制约,顾名思义实质上是一种对权力行使者道德的约束,没有强制力,全靠权力行使者本身的思想觉悟,在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有素质情况下,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权力制约,即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是法治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行政权的强大地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首先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控制。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相互制约。在西方国家表现为三权分力,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司法控制。在我国表现为监督原则。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一部分。”[3]我国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决定了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行性。

2.宪法依据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主权之下,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衡而成为国家基本权力的一种,并对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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