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面对我国户籍制度所带来的问题,改革已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旧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利益,户籍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户籍改革要以公平公正为改革原则,实现户籍改革的社会公平;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推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确保社会稳定发展。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户籍制度本质上在调整着社会权利的划分、活动范围的选择乃至资源的分配。因此,探索户籍制度的改革实质上也就是对已经附属在这种制度上面的这些权益进行重新的界定和划分,这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将户口与其福利性质脱钩,通过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改革,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就业政策逐步形成。其目标应是取消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当前的户籍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随着城乡统筹发展,逐步放开人口自由流动的限制
户口问题的关键绝不是“随父随母”或“分居问题”,而是“自由迁徙”,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应放在户口迁移的管理这一项上。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不仅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所确认,也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公约所确认。将迁徙自由权赋予人民大众,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流动管理制度,将推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一,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人员流动的开放式管理论文格式,按照市场原则来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具体做法是,将传统户籍管理中先批准后迁移的人口流动方式向先流动后批准可否移民的方向发展,即人们流向何地有充分的自由,但能否成为流入地的永久居民,则要视其是否符合当地吸收外来人口为永久居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才能被批准为永久性居民。这种做法应该和传统户籍管理中的审批制度区分开来,审批制度的前提是城市户口包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依据的条件是迁入地计划经济式的行政命令。而先流动后审批的方式的前提是城市户口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消亡,人口的流动是依据市场需求来调节的。
第二,完善有关迁徙自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一方面,应该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的保护,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是公民依法选择和变更居住地权利,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起点公平的要求。自由选择发展的环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是最佳而灵活地调动人力资源方式。迁徙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也应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在宪法确认迁徙自由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我国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宪法的实施还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我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故光有宪法上的“迁徙自由”还不够,更应该以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而现有的户籍制度的相关法律要么不适应当前的国情,要么位阶不高,权威不足。可以在现行的户籍管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现有的有关户籍管理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在分析我国以往户籍立法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取代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该法律应与宪法和其他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相一致,还要体现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精神,从而使户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以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以公正的法律的形式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人口的自由流动。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论文格式,意味着与之相连的制度要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要进行法律上的修改和确认,确保户籍制度改革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其一,应当尽快出台新的《户籍法》。制定《户籍法》是户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过程。新的《户籍法》要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以及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精神和目标。它的实施,可以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使其能真正起到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其二,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建立改革的配套措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消除那些附加在户籍背后的各项福利制度,实现公民身份的事实平等。要适时的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一切与公民迁徙自由、平等权利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为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要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的制度措施。
中国根深蒂固的二元格局发展模式,让一个看似简单的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给不少的城市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规模就提出了很大的难题。笔者从来不主张马上放开户籍制度问题,如果没有综合配套政策的改革和落实,形式上的放开,除了宣传意义上的作用外,无法达到任何实质的效果。
总而言之,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首先解放户籍本身,消除户籍制度附加的利益政策。即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加快改革以剥离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把隐藏在户口之后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弱化乃至最终消灭户籍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尽快缩小不同城市间和城乡间的经济落差,促进人口的均质化”。[6]农村居民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就医、教育、社会保险等社会服务,使他们享有应该有的“国民待遇”,同时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弱化城市居民的特权,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些附着在户口制度背后的利益分配制度得到改变,才称得上是完美意义上的户籍制度改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再是一句空口号。
其三,废除户口登记,实行人口登记。原有的户籍制度所涉及的主要是户口登记,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载体的一种登记形式,而近年来实行的身份证制度则属人口登记范畴,它是以个人为单位论文格式,以身份证为形式的登记。人口登记能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数据,关系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应在城乡全面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同时要加速社会保障号的编制实施工作,并使这一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一样唯一且能随着公民的迁移而转移,从而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在人口登记上,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在当前环境下,单纯静态管理的弊端已越来越明显,解决人户分离的重要手段就是实行人口的动态管理,建立以出生地为准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即“一卡通”。但在转变过程中要注意加大人口登记中的信息量,应包括原户口登记中的主要信息。废除户籍之后取而代之的是身份证电子管理系统,不仅起人口登记的作用,而且在人事档案、信用记录、收入纳税、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无比的优势。以后,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把户口、档案(过去档案都是封闭的)都电子化,户籍的相关资料都放到身份证管理系统中来,包括加入个人收入情况、纳税情况、就业失业情况、申领低保、经济适用房情况,还有信用情况、犯罪记录,甚至做义工、慈善方面的纪录等等。这样的全国性的电子身份证系统快的话两三年就能初步建立起来,以后电子身份证也是可以刷卡的,各个城市街头伫立着刷卡机,到一个城市来在刷卡机上一刷,公安部门、管理部门就知道一个公民到哪里了,他的具体位子是何处。所以不用担心治安问题。这个系统也有助于解决收入申报、假身份证泛滥等问题,以后在身份证系统中就可以自主地申报收入、申领低保和保障性住房了;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个人的资料紧密结合,因此,假身份证无处藏身,在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合法身份,确实很难生存。
3、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从单一的行政性控制向行政性控制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转变
户籍改革在实践方面的探索始终没有根本的突破。当前,在总结已经试点的户籍改革的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争取改革的全面突破。比如在前面提到的公民的自由迁移权的保障和落实上论文格式,“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主张本国居民自由居住和自由迁徙的权利,他们实行的是“事后迁移”制度,即国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行政法治的管理手段,如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这比我国单一的‘行政审批’手段要有效,更合理,更能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7]当然,由于发达国家的城乡差别不大,实行事后迁移制度不会导致社会的混乱,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实行事后迁移制度,即先迁移,再登记,迁移不受人为因素的限制。而我国行政管理者过分采取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迁移和流动,仅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看待和认识个人的流动行为,而很少考虑到个人的实际需要和个人迁移或者流动的动机,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也是对基本人权的忽视。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流动,然而户籍制度却用人为的力量来控制或者阻隔这一发展潮流,必然要付出巨大代价。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都需要户籍政策和管理手段作出改革,强调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实行行政性控制,即从“事前迁移”到“事后迁移”的转变,这一转变是计划到市场之变,是行政到法治之变,蕴涵着公权对私权的充分尊重,有利于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相互和谐。
参考文献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杨士进:《现行户籍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其反思》,北京党史,2008(2)。
3.赵娜:《从户籍制度看城乡差距》,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8(1)。
4.谭庆刚:《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协调发展》,现代财经,2008(2)。
5.舒长根等:《户籍政策与人口城市化》,城市问题,2008(2)。
6.孟兆敏:《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西北人口,2008(1)。
7.段成荣:《户籍制度50年》,人口与发展论坛,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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