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而这些具有“同质性”的突发性事件的大量出现反过来共同证明了,“开胸验肺”案例所说明的结论——公共行政机构在治理该类问题时,在公共行政精神发面存在问题。
2、历次行政体制改革的述评:历次行政体制改革都以制度“理性”为改革的逻辑基点,而价值与精神层面——公共行政精神的塑造则是改革的盲点。
众所周知,从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已经进行了6次行政体制改革:1982、1988、1993、1999、2003、2008年。回顾以往的历次改革,我们不难发现历次改革的根本目的皆在于调整、规范政府和市场、社会二者的关系,试图通过确立政府和市场、社会三者各自的边界,而使政府做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市场做市场应该做的事情,社会做社会应该做的事情;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则是以行政机构的调整来规范三者的关系!换句话说,历次行政体制改革都以制度“理性”为改革的逻辑基点——通过宏观层面的制度建构与创新来规范和调整政府职能。但政府显然是有两部分构成,而非一部分构成:“第一是政府活动或通过政府进行活动结构和组织。第二是在与政府有关机构和组织中发挥功能的人的信仰、价值和经验体系。”[3]而后者指的就是公共行政的精神!制度建构和创新仅仅是政府组织构成的一个维度和内容,而不是全部维度和内容;公共行政的精神是政府组织构成不可或缺的维度和内容。所以长久以来,我们的改革都是单一向度的——进行制度建构与创新,而忽略了改革的另一重要向度——价值与精神的塑造与改革,即公共行政精神的塑造与改革。因此,历次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着改革的盲点——忽略了公共行政精神的塑造。所以,虽然历次行政体制改革都达成了改革的预期目标,取得了巨大成就——政府职能更加明晰,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规范,但我们的行政体制依然存在着问题,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对公共行政精神的忽视甚至衰微!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重塑公共行政之精神是未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新维度与新方向!我们需要一次以重塑公共行政精神与价值为内容的公共行政伦理改革运动!
二、当前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表现及根源探究
(一)当前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表现
1、行政体系“职业化”。该表现是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的最“合乎法律”的表现。该表现在理论上被称之为“礼貌的伦理”——“我们遵纪守法,依照法规与标准行事,而不是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事”。[4]也就是说行政体系在运作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表现出对制度的僵死的“尊重”,却不是对制度背后表达的公共行政价值与精神的“尊重”,而这种“尊重”被行政主体认为是一种“职业化”,或一种“职业主义”。在“开胸验肺”案例中,当地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拒绝对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当事人做职业病鉴定的行为就属于行政体系“职业化”的表现——他们表达的更多的是对一种既有制度的尊重!
2、行政体系“官僚化”。该表现是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的最常态的表现。该表现更多地被称之为“官僚主义”作风。该表现不但表现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作风拖拉,办事效率低等具体方面,同样直接表现在“借以实现公认的最高目的的手段变成了目的,如公共行政体系中的为实现公共目的而赋予的权力、职位,被一些人变成了自己实际追求的目的,变成了只关心自己的地位,而对整个公共行政的目的表现出消极的态度和行为”[5]。弗雷德里克森在分析犹太人二战期间在德国的遭遇的原因时,就认为之所以出现如此荒谬的事件就在于德国的行政主体只是把行政体系当成其职业理想的工具,而对行政体系的目的表现出来了消极态度和行为。
3、行政体系“非公共化”。该表现是行政体制对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的结果最为严重的表现——直接影响行政体系的合法性。该表现在理论上更多地被称之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就是说公共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手段,从而使公共行政的价值和精神受到损害!具体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公共权力部门化和公共权力个人化!但不管其表现如何,我们都称之为“腐败”行为!大量的研究都表明,无论“腐败”大小,都会损毁公正、平等等行政体制的价值,而这些价值的损毁必然使人们行政体系持否定的看法!而政府的合法性不但来自于法律的认可,更多的来自于人们的认可与认同。因此,行政体系“非公共化”是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的三种表现中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表现!
(二)当前行政体制对公共行政精神忽视甚至衰微根源探究
1、改革实践自身所处的阶段性。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它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与程序。而这些过程与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技术——制度——价值,且这三个阶段具有次序性:依次而进行——只有解决了技术和制度问题,价值层面的改革才可能进入到改革者的视野之中。行政体制改革遵循同样的规律。众所周知,我们过去的改革皆围绕制度建构和创新而进行。换句话说,过去的改革我们还处于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制度阶段,我们的改革并没有进入第三阶段:价值阶段。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