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有自变量纳入模型得到的模型五的统计结果表明:在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企业是否上市这三个自变量相互控制之后,企业性质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私有、个体企业的影响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是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及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的影响不再显著。企业规模的影响没有发生变化。上市企业的影响不再显著。说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上市企业这三个自变量之间发生了多重共线性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说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与上市企业这三个自变量共同纳入模型后,由于各个自变量之间产生了多重共线性关系,使得有自变量不显著。但是将这三个自变量逐个纳入模型后,其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是显著的。企业性质方面,体育论文范文参照国有企业,私有、个体企业的影响是负向的,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及其他外资或合资企业的影响是正向的;企业规模方面,规模越大,越倾向于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法的准入体制;企业是否上市公司方面,上市企业更倾向于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证明了我们所提出的三个假设之中的企业的组织特征与劳动合同签订之间的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际大资本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较高;中国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所有制性质,和欧美、日韩的外资企业一样,正规化程度较高,在农民工的准入方面采取相同的用工行为;港澳台企业次之;而城乡集体企业很差;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最差。企业规模越大,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越高。在企业是否上市公司上,上市公司倾向于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结论与讨论
通过前面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企业性质按照欧美、日韩外资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港澳台外资或合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顺序,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对农民工采取雇工行为的合法性程度由高到低。
企业规模越大,越倾向于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是否上市与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上市的企业比不上市的企业更倾向于与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中央政府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强调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一直将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来抓。
由此可见,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较大的外部压力。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对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有着重大的作用?是否劳动合同仅仅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没有签订的相比,在权益保障方面是否切实得到了维护?所有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