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情报总是为特定对象的特定需要服务的。在日常生活中,同一种信息情报对甲有用对乙却毫无价值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这就要求信息情报提供一定要有针对性,以确保投资决策的顺利进行。投资决策的正误还必须通过后效信息的反馈加以检验,用投资决策所导致的行动后果来对投资决策进行信息反馈。即用实践来检验投资决策,以便投资决策在反馈之后加以调整,修正。
1.5 对称性原则。对称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2]。
1.6 敏感性原则。敏感原则意指上市公司除了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由于股票价格对上市公司的各种事件和变化都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敏感性。所以,在有关法规、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可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还应在“规定动作”之外,主动、及时地完成“自选动作”,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而不能以打“擦边球”的办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素有“政策市”、“消息市”之称, 因此加强对证券信息资源的管理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信息方面的问题,如:证券信息漫天飞, 信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 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普遍存在, 屡禁不止, 信息呈现多、乱、差的态势。加之信息用户的信息意识匾乏、信息能力低下,致使用户只好跟着感觉走, 摸着石头过河,由信息的主人沦为信息的奴隶。证券信息的生产交流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心理,并使投资者产生投机行为,最终导致证券价格暴涨暴跌经常发生。由于虚假信息的泛滥,致使投资者套牢、割肉的事例比比皆是。本来“信息就是金钱, 就是力量”。但在信息污染十分严重的环境中, 信息不仅不是财富,相反,却是灾难。对于信息污染,《大趋势》作者奈斯比特称之为“泛滥的信息污染这是个大问题。”[3] 综合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2.1 非主动性。许多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维维股份(600300):财务疑局就是典型案例。
2.2 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2)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3)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4)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5)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总之,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故意隐瞒重大会计信息;关联交易披露有待规范。[4]
2.3 滞后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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