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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山东辖区通航环境的综合治理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海上运输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离不开沿海水域、港口和运输船队,同时又必须有良好的通航环境,以保障其安全畅通。
关键词:山东辖区,通航环境,综合治理
 

近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沿海水产养殖业同时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已经逐步成为某些沿海省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沿海各省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但是,某些地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建立养殖区和扩大养殖面积,大量非法养殖占用沿海可航水域的问题日趋严重,对海上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从而对船舶和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免费论文参考网。海上运输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离不开沿海水域、港口和运输船队,同时又必须有良好的通航环境,以保障其安全畅通。

1.严重影响通航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航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港航生产稳定发展。但是,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水产养殖及捕捞影响通航环境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航运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宏观失控,养殖区缺乏统一规划,各地水产养殖不论面积、品种还是数量连年大幅度增长,并连续不断的向深海延伸,致使港口航道、水道堵塞,锚地被侵占等问题十分严重,通航环境日趋恶化。

1.1部分水域通航环境恶化,使船舶航行、避风、锚泊失去了基本安全保障

由于渔业主管部门和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待海上养殖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观念上的差异,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政策,使得养殖物侵占航道、锚地,破坏通航环境的问题越发严重。

通航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由此而引发的海上交通事故也是逐年上升。免费论文参考网。1992年,我省长岛县一运输船因被养殖物缠住推进器,遇风浪后沉没,造成10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1993—2002),烟台海事局辖区共发生301起海上交通事故,致损养殖的海上交通事故为61起,占事故总数的20%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00多万元。

1.2通航环境的恶化,使航运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最佳的通航水域由于被养殖物侵占,致使船舶无法正常航行,甚至不能通航,船舶只得绕道或减速航行。以来往于龙口港的南方船舶为例,走长山水道比走老铁山水道节省航程40海里,小吨位船舶走登州水道更近。但是面对纵横交错的水产养殖物,船舶不得不放弃原来的黄金航线而绕道行驶。有的船舶航行不了解情况,有的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减速缓行,致使挂网、缠摆、进入养殖区的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船舶因接受调查处理而不得不留在港内,有的甚至因经济纠纷而被扣押。这样一来,既延误了船期,而且由此带来的间接损失也无法计算。

2.通航环境恶化的原因

2.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在港区、航道、锚地等通航密集水域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范围未经港监批准,不得进行设置、构筑设施等活动。若进行了这些活动,海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时,设置、构筑设施的当事人应该负哪种责任?若因此养殖场自身受到损害或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害的,应如何处置,由哪一方负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给执法人员和处理纠纷各方援引法律条文、适用法律范围等方面造成困难,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船舶进入水产养殖区造成损害,争执双方常以《渔业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各自为据,相持不下。多数营运人和保险人认为,《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国家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而制定的,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据此,在船舶操作执行技术规范,航行依据新版海图、航海通告及航路指南的情况下造成水产养殖区损害,不仅不应赔偿养殖方,还应保留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养殖方则以我国《渔业法》提出抗辩,他们认为,我国《渔业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免费论文参考网。”船舶损坏了他们持有合法使用证的养殖场,则必须赔偿。

2.2船舶致损水产养殖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当

由于海上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和海事法院因设置地域不完全相同,而又受当地政府的制约或影响,因而给水产养殖案件处理带来难度和复杂性,在处理时往往以调解为主,各打五十大板为结局,使本无过失或过失不大的船东毫无例外地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既违反国际惯例,也违反我国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曲解了法律,而且已经并将继续产生不良后果。

2.3政出多门,政令不一

有些水产养殖单位和人员站在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考虑,大面积发展水产养殖业,无序、无度、宏观失控。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将水产养殖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错误地鼓励和保护水产养殖业的违章发展。加之海上养殖业由农业渔业部及各级政府渔业行政部门管辖,其实际监督管理机构为渔政、渔港监督;海上交通运输是由交通部及各级政府交通行政部门管辖,实际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执法部门的从属关系,所处的地位不同,对海上养殖的管理体制很不顺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政出多门等弊端。

3.加强海上通航环境管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必须对海上通航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并改善,必须对有关的法律进行正确理解和使用。为此,建议可否根据下列各种情况,分别开展工作:

3.1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效力,完善海上通航环境的相关法规

水产养殖区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我国的有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只要经过核准的水产养殖区域不会影响港口及海上航行所需水域,经海事主管部门通告后能够引起航海单位的高度重视。

3.2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寻求解决海上通航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不产养殖侵占沿海港口水域问题日趋严重,通航环境恶化,影响了船舶进出港安全。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水产养殖的有关管理法规不十分完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加上有些地方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治理通航环境难度是非常大的。但就清理碍航养殖物而言,只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认识,从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摆正水产养殖与航运、港口事业发展的关系,从对外开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问题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

3.3充分重视舆论宣传,发挥新闻监督作用,促进通航环境的治理整顿

在解决水产养殖区侵占港区水域、航道、锚地的工作中,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积极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列举大量事实,要大力宣传维护良好的港口水域通航环境的重要意义,影响水域通航环境的事例等等。只有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得到大多数人,特别是渔民的理解,认清国家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才能使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事实多次证明,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水产养殖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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