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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探讨

时间:2015-06-10  作者:叶根华

摘要:2009年松阳县作为全国168个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开展了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文章对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对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法进行了归纳并提出建议,为深入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成效,评价

1 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概况

自1987年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松阳县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森林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受长期以来旧管理模式的影响,对林木采伐的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较为粗放、机械的形式上,管理思路没有得到很好理清,忽视了源头管理,造成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2005年,按照《浙江省集体林商品材、自用材和烧材消耗结构改革试点方案》(施行)和省厅《关于继续开展集体林商品材、自用材和烧材消耗结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林资〔2005〕28号)精神。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松阳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县实际在作业设计、申请后和审批后公示、现场监管、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建章立制。基层干部群众对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普遍表示赞成。

2009年4月28-29日,国家林业局在福州召开了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启动会。同年5月16日,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启动会召开,与此同时松阳县启动了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松阳县通过近一年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说明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效、基本做法,认为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需要我们改革的实施者应从完善采伐限额指标、规范指标分配、制订采伐标准、加强“3S”技术、林权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方法,以便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提供实践经验。

2 松阳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状及成效

2.1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生态管理与落实森林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展开;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依法行政;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确保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2.2 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

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及分类经营的理念,放活商品林,管住公益林,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做到“管死一块、管住一块、放活一块”。“管死一块”,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必须管死,不得有任何变通,决不允许进行商品性采伐;“管住一块”,即法律法规限制采伐的森林、林木,特别是天然林阔叶林以及位于江河源头、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和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森林、林木的采伐,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必须管住、管好;“放活一块”,即商品林的经营必须放活,特别是人工商品林、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经营采伐,逐步实现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放活经营。

2.3 改革试点的成效

(1)采伐类型和消耗机构配置更加优化和科学。通过对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的优化配置,取消采伐类型分类和消耗结构的控制,林农可根据采伐用途和自身意愿来确定采伐方式和造林树种。真正体现出分类经营的目的,极大地激发林农造林、育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森林经营的收益也大为提高。仅以改革后加入流通的非商品材年均采伐量30000m3按市场均价1000元/ m3计,林农每年可增加收入3000余万元。

(2)有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不受林木采伐年龄的限制,广大林农可依据市场行情自主决定林木的采伐时间,激发了林农自主经营,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使得资源的集聚和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有了长足的发展,加快“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的推行。2007年至今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644万元,惠及全县20个乡(镇) 1840户林农。成功流转国有、集体林权43起,成交金额803.34万元。特别是2010年全县林权流转森林面积有望达到40000亩,按我县乔木林分单位面积蓄积3.24 m3 /亩,以活立木300元/ m3的流转价计,林农将直接变现资金3888万元。

(3)有效减轻林农负担。通过改革试点,简化了林木采伐审批环节,进一步体现了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效率和便民的原则。既提高了行政审批的办事效率,又节约了林农的审批时间和办证成本。据测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审批环节林农可减轻10元/ m3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年采伐量150000 m3计,仅此一项年均可为林农减负150万元;以往申请一份采伐许可证,林农往返乡政府、林业工作站或县林业局耗时三天,现在一天即可完成,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按人工费每天80元、每年审批发放6000份采伐许可证计,可为林农减负50万元。

(4)林木采伐管理更具人性化。商品林采伐在符合采伐作业设计的采伐强度、山场四至范围内,在原采伐有效期内,因作业设计误差造成采伐数量与许可数量不一致的,经核实后,按实际采伐量给予核销采伐限额。同时,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由林权所有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工作中心站将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要求条件成熟的乡镇人民政府须组织开展伐后验收,有效缓解了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压力。

(5)破坏森林案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通过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用活了采伐限额,有效缓解了采伐限额的供需矛盾。从而也减少了诱发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因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明显下降。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后2009年共发生滥伐林木案件12起,同比下降了17起,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起,没有出现盗伐林木现象。

3 基本做法与建议

3.1 改革试点基本做法

(1)皆伐林木以面积控制为主。林木采伐设计以面积控制,因申请(作业设计误差)造成采伐数量与许可数量不一致的,可在原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核实,按实际采伐量给予核销采伐限额,并给予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视作“一次采伐”。

(2)实行择伐、抚育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实际采伐量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经鉴定符合要求的,可在原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3)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而具有特定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以县为单位,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统一规划,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和更新采伐方式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兼顾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统筹景观控制和局部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在确保及时造林更新的前提下,对符合更新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对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需采伐林木的,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经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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