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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新条例背景下的“导游强迫购物”现象_旅游购物-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张丽萍
但此条款在实施中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对“低于旅游成本报价”如何鉴定,不同的旅行社从航空、酒店、景点等相关部门拿到的折扣是不同的,同样的价格对于某些旅行社来说是低于其成本价,但对于有些旅行社则是正常价格,这就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低价旅游团”时带来了困难。如此次陈佑铭事件,陈佑铭报名参加的是一个5天1980元钱的低价旅行团(常规成本应在3000元左右),而相关部门调查结果是:旅行社的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合法合规的,目前没有发现违规行为。二是对低价旅游团的处罚,条例中只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至于什么样的处罚、多大程度的处罚则规定不明确,这就为旅行社违规提供了潜在空间,即便是被“查处”了,也可以利用一些关系将处罚降到最低程度。三是处罚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由于对旅游行业缺乏深入了解,更加难以对“低于旅游成本报价”进行鉴定,在处理时可能会鞭长莫及。

因此,要想彻底清查“零负团费”,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低价旅游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旅行社的旅游价格监管,及时处理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

2、建立旅游行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种旅游信息

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行业信息平台,积极发布旅游服务警示、揭露低价陷阱,汇总发布主要旅游线路、项目价格等信息,以帮助旅游者合理判断旅行社的价格。

3、引导消费者提高认识,理性消费

只要消费者坚决抵制“低价”,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就会失去市场,失去生存的空间。但目前国内游客大多停留在观光旅游阶段,支付能力也有限,价格敏感度远高于质量敏感度,加上缺乏对行业的了解,消费者通常很难判断哪些是“低价旅游团”。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可采取与电视台合作开发“旅游消费栏目”等方式,介绍一些关于旅游消费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大对一些不良旅游消费现象的曝光,引导消费者提高认识,从而理性消费。

(二)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监控

由于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是在旅游过程中,事件的发生具有即时性,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时也难以调查取证。笔者认为,对强迫购物的有效监管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监控。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相关人员不定期在各主要旅游购物点进行蹲点,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导游是否在旅游购物点强迫游客购物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导游有强迫购物的行为,立即对其进行处罚。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导游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三)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体系

据调查,大部分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事出无奈。导游没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会福利、收入主要来自于引导游客的二次消费,一旦游客不消费,则毫无收入,甚至要倒贴。这样的生存状态,让导游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强迫游客购物”来获取利益。因此,要想让导游彻底放弃“强迫购物”,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是主要对策之一。导游的工资提高了、生活有了保障,就不会冒险去强迫那些不愿购物的游客购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行合理的导游薪酬体系:一是贯彻落实新《旅行社条例》“导游的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地区规定的最低平均水平”的规定,积极推行专职导游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加“导游服务费”组成的薪酬制度;二是贯彻落实《劳动法》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兼职导游采取以“导游服务费”为主的薪酬制度,导游服务费应按“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小时工资”来计算;三是贯彻执行《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规定,旅行社为导游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为导游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四)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已成立旅行社协会,部分省市成立了导游协会,这些旅游行业协会的建立为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国外一些旅游业发达国家,旅游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是相对成熟的,他们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以说旅游行业的治理和秩序维护主要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建议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健全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应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共同加强对行业违规行为的监管,促进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新条例虽然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但实际上,处于被雇佣关系的导游员往往是弱势群体,不得不服从旅行社的统一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向旅行社交纳“人头费”。此时,导游协会如果能发挥作用,首先提倡导游加强自身自律,同时主动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成为导游的“家”,让导游敢于向旅行社说“不”,共同抵制违规操作的旅行社,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强迫购物”事件的发生。同时,旅行社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鼓励旅行社之间加强监督,可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从而有效制止“强迫购物”的源头。可见积极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是杜绝导游强制购物的一条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范莉娜.从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透视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的改善[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1):36-40.
2 李娟.对旅行社业质量监督体系的思考[J].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9(2):31-34.
3 李先跃.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导游的“导购”管理[J].中国商贸,2010(4):135-136.
4 苗慧敏.《旅行社条例》中关于导游规定的新亮点[N].中国旅游报,2009-7-13.
5 周晓丽,张金燕等.《旅行社条例》及其影响述评[J].旅游论坛,2009,2(6):87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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