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虽然施工合同签好了,但施工过程出现,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阴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外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现场签证不及时、不规范以及索赔等问题,造成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项目及项目数量上存在争执,这样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部门也很难作出界定。以上四方面的问题在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策出现分歧埋下了隐患,导致合同履约中大量的扯皮和纠纷,最终影响到工程结算、决算久拖不结,造成工程款拖欠。
关键词:造价,工程款,现状
清理拖欠工程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各部委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和制度,旨在加强工程款的清欠工作。根据建设部公布的信息,已竣工未结算工程拖欠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30%。所以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刻不容缓。根据笔者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十年的工作经验,认为工程结算造成拖欠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签定不规范。由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内容不具体,存在大量的甩项工程项目,而合同签订又不规范,特别是对一些有关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细致。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1、建设单位为了尽快地施工,与施工单位草草签定了施工合同,甚至没有施工合同;2、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也不与建设单位逐条细琢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才发现施工合同中签定的条款远远不能满足施工需要;3、建设单位将工程部分分项甩项或部分材料自供;4、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转包部分工程项目,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单就基础工程,有时就有多家施工单位施工;5、施工单位被迫或自愿与建设单位签定阴阳合同。这些都将可能引起工程结算难、结算没法界定等结算纠纷。
二是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不规范。在工程施工中,有关设计变更、索赔、现场签证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时限不明确。虽然施工合同签好了,但施工过程出现,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阴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外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现场签证不及时、不规范以及索赔等问题,造成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项目及项目数量上存在争执,这样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部门也很难作出界定。
三是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计不规范。现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已经完全市场化,是以创造利润为主的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收入,这些机构及个人在审计工程时会片面的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没办法接受。发表论文。
四是缺乏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施工合同签定时,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只负责施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一致及签定合同的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又没有赋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施工合同价的权利,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价管理的空洞。
以上四方面的问题在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策出现分歧埋下了隐患,导致合同履约中大量的扯皮和纠纷,最终影响到工程结算、决算久拖不结,造成工程款拖欠。清理工程款拖欠,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除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注重在施工合同签定、现场签证的管理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以提供工程招投场所、监督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为重点、工程结算还不太规范的今天,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显得尤为重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责无旁贷的肩负起工程造价在工程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做到合理的投标报价和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做好工程造价过程管理所采取的事前措施。投标报价是进行工程投标的核心,报价过高会失去承包机会;而报价过低,虽然可能中标,但会给工程承包带来亏损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的报价人员必须做出合理的报价,编制出既能中标,又能获利的投标报价。目前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投标报价仍以国家、省制度的预算定额为依据。发表论文。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已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全部放开工、料、机价格,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反映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程度的企业定额。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合同签订是否完善非常重要。合同的签订人员应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同时,为切实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很多地方实行了施工合同价备案等行政强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双方在计价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山东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107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出台了施工合同价登记备案制度,为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及合理确定合同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及时、完整作好与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及索赔工作。施工单位对现场签证认识不足,没有留下书面资料或资料不完善;有的施工单位现场签证资料完整,但索赔概念不强,认为只要有签证,任何时候都可以索赔,以至于错过了索赔期限。所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对现场签证及索赔工作的认识。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更是索赔的基础资料,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变化及时作好现场签证,及时作好索赔工作,防止因签证不完善、不及时及索赔不及时而造成的结算纠纷。
第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双方签定的合同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工程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为社会中介机构,更为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他们往往为很片面地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这样很容易造成建设一方的不认可,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因此迟迟不出审计结算报告,直接导致了工程款的拖欠。建议国家完善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除了现行规定的质量管理外,还应加强对时间的管理,因咨询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时间拖延,咨询机构应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程造价各项体制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就要求我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各方的指导、扶植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双方是否按照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办理结算;是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本人认为我们还应加强对工程阶段结算的管理,很多管理是针对竣工决算的管理,但对阶段结算的管理很少。发表论文。很多工程因签证、材料价格、数量等问题出现了纠纷,致使工程结算、决算不能正常进行,这些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就有理由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省乃至全国都要采纳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数量、价格、时限等认证难的问题。
清理拖欠工程款,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样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配合。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本办法中明确规定结算方式、时限;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工程没有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工程就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就办理了权属登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是全文中最有力的一条管理办法,但是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就大打折扣,所以建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征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工程结算,清理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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