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结束后,协查中的各环节工作没有书面记录,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如无协查通知书、未授权查询或无正式书面查询结果等,可能越权查询、与查询人员产生矛盾或泄密。
(五)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功能不完善。一是提供的查询权有限,人民银行通过系统只能查询在本地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账户,无法查询除此以外的其他账户情况。在办理异地企业存款户时,需通过系统查询存款人相关资料时,使用单位只能查询到自己的相关信息,无法查询异地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未能真正达到资源共享;二是系统提供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查询功能,只能通过银行机构代码查询,不能提供设定组合条件的查询;三是系统不能提供备案类账户和个人账户等的专项查询“存款人开户资料查询”项目,系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号查询功能。
四、银行账户协查的几点建议
(一)分支行要切实履行法定协助义务,最大限度避免工作摩擦。要明确和规范银行结算账户协查的查询依据、查询权限、查询范围、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同时合理合法地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线索。法发[2009]5号文规定:“对人民银行因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明确了司法协查的豁免条款。因此人民银行可放开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银行账户查询服务。同时,各分支行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查的登记制度,按重要会计档案单独进行归档,或移交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对查询的有关情况应保密,失、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人总行应按照“内外有别”原则,改善基层行账户查询功能。目前对基层行账户管理系统屏蔽查询功能采取“内外统一”的做法,虽然有效避免了人民银行卷入不必要的司法纠纷,降低了法律风险,但也给自身工作带来不便。建议采取“内外有别,外紧内松”的区别对待策略,完善基层央行的账户查询功能,即由省会中支以上机构对外掌握司法查询功能的同时,人民银行系统内部保留单位存款人开户资料及账户信息查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查询功能,增加设置组合条件查询功能,以利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开展。
(三)分支行要统一设置协查窗口,建立协查工作联动机制。银行结算账户的协查对破解银行“执行难”顽疾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银行应站在“法律至上”的高度,承担协查义务。在分支行指定专人、优先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协查业务,但要求执法机关请求协查时必须由两人携带协助查询通知书和工作证(执法证)。人民银行方面则须在权限内将所查询单位或者个人的全部账户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工作摩擦,另一方面可争取在反洗钱、征信信息采集等工作得到对应支持。
(四)人民银行应提供个人账户查询,“银法联防”打击逃废债行为。目前人民银行尚未放开个人账户的司法查询,如果能提供涉案个人账户信息,就可大幅度地提高办案效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已于2005年6月在全国推广,该系统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建立总行、省会中支、地市中支、县支行数据处理中心,存储全国所有个人存款人的身份证、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法院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不存在技术障碍,在取得最高法院司法协查的责任豁免权后,放开向司法机关提供个人账户查询,有利于联手打击逃废债和提高人民银行的社会影响力。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