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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帐户协查的难点分析与对策建议_结算账户-论文网

时间:2014-12-24  作者:伦祖炜,张帆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和个人涉嫌违法违规等原因,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情况较多,然而人民银行对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是否应予提供查询,查询与提供查询,是职责还是义务,争论由来已久。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有碍银行结算账户的协查。为此,本文从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论文关键词:结算账户,司法协查,难点,对策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协查现状

我国金融机构众多,银行开户手续简单。某些当事人为了违法违规,经常多头开户,甚至异地开户。而实际工作中,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不能相互查询,甚至在相同的金融机构不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该机构其他地区的开立的结算账户。如果向商业银行逐一查询,无异于大海捞针,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这些弊端可能被当事人所利用,当事人或当事人与个别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隐瞒账户,迅速转移财产、逃避被执行。

自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推出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开始尝试从人民银行调取当事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到人民银行查询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人民银行是否应予提供查询,各地的做法不一。查询与提供查询,是职责还是义务的问题引起争议。

二、人民银行提供银行账户协查的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法》第65条也有类似性质的规定。据此,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取得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取证权。《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为中央银行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能虽然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且相对独立于当地政府,但对于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它只是国家机关的一种,该国家机关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且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查询单位结算账户的执法机关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因此,人民银行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查询既是职责又是义务。当执法机关出具必要的手续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调取当事人银行帐户信息时,分支机构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三、银行账户协查的难点问题

(一)屏蔽账户系统查询功能影响基层央行账户管理。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泄漏,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功能的通知》,从1月22日起,屏蔽地市和县级行单位存款人开户资料查询及账户信息查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查询、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情况的查询、存款人被有权机关查询情况的查询5项查询功能。屏蔽5项查询功能后,给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和司法查询工作带来不便,容易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误以为人民银行怠于提供信息而以帐户管理系统不支持查询功能、帐户信息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理由。

(二)无人民银行协助查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账户信息;查询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法人被执行人;但对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查询另行通知。通知下发前人民银行暂不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查询。该规定仅限于对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人单位提供司法查询,缺少个人账户司法协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减免人民银行的义务,削弱了民事法律效力,也降低了法银联合执法对老赖的威慑作用。

(三)提供司法协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较少。法发[2009]5号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根据规定执行法官们须到被执行人注册地的省会城市查询银行结算账户。实践中,执行人不一定在省会城市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那执行法官就要奔赴省会城市查询银行结算账户后再返回执行地进行司法执行。尤其在新疆、四川、贵州等地域广阔或交通不便的大省执行较为困难。这容易给涉案人转移账户资金提供时间差,影响法院执行的效率。同时给被执行人或与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迅速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打开方便之门。

(四)协助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不够规范。人民银行协助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属于重大事项,但目前没有专门制度把其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协查工作不统一、不规范,查询依据、查询权限、查询范围、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范。经办人员往往在协查过程中,未向分管行领导报告,也未正式出具书面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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